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1
内容概要
【最新司考消息】汇集辅导名师智慧,借鉴高分考生经验,依托法律社雄厚专业底蕴,契合复习备考规律——《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应试版)》在2007~2010连续四年取得重大成功的基础上全新修订,誓将汇编类司考用书革命进行到底,让广大考生的法条复习变得更加轻松。
书籍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插图:(4)第9-13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注意第11项与第12项之区别;(5)第5项、第14-20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20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16项的内容。2.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解释宪法是指对宪法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3.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国务院的工作,规定由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是合适的。另外,根据宪法的决定,总理提出的人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还应由国家主席任命或免职。任免中央军委的所有组成人员的权力属全国人大。但在它闭会期间,除军委主席以外的其他人员确需变动,则可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其他人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亦经国家主席正式任命或免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和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由他提出候选人,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决,是恰当的。军事法院统一审理军入违法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应由军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它的院长人选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罢免的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经本级人大决定后,统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军事检察院是专门检察院,它的检察权涉及所有军事机关和军人,所以宪法规定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4.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第20项作了修改,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我国宪法规定宣布全国范围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宣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务院决定。注意第11、12两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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