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49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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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国际私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章节摘录
第十条 [对违法的外国非民用船舶的处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 [对在中国领海进行科研等活动的规定]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进入中国领海上空的规定]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 [中国在其毗连区内有法律管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 [中国有关主管机关对违法的外国船舶有紧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 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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