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为雅罪

出版时间:201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美)安守廉  页数:185  译者: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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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哈佛大学安守廉教授的《窃书为雅罪》一书,最近由李琛教授译成。她嘱我作序。《窃书为雅罪》出版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作者曾送书给我。这不是一本大部头的著作,译成中文,不过10万字上下,但是对中国学界的影响却很大。书甫问世,就引起强烈反响,安守廉在中国也因此声名大噪。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批评安守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随后,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的部分章节,在我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评论》(商务印书馆)第1卷也曾有刊行。继而,李雨峰教授索性借用了该书第三章 的标题“枪口下的法律”,作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书中的观点多年来也反复被中国知识产权的论著引用。今天,法律出版社又延请李琛妙手再造,出版该书的全译本,足见中国法学界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从一定意义上来讲,《窃书为雅罪》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洞若观火,对中国的这段历史作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批评。中国的读者对书中持论可能不尽赞成,但是对作者的治学方法、治学态度,对该著作所显示的深刻思想、追求事实的科学精神,以及理性的力量,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历史、制度及其实践问题,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安守廉提出的问题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纲领性,对它们的回答关系着中国法治,乃至整个社会的未来。我认为,至少以下几个问题值得中国的学术界长期思考和认真研究:(1)四大发明的故乡——中国为什么没最早出现知识产权制度。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却难回答。需要通过艰难的考据和科学、理性的分析研究才会作出合理的解释,这显非一日之功。郑成思主张“版权伴生于印刷术的发明”,并坚持中国宋代就有著作权制度的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遗憾的是,他生前未及作出系统论证。安守廉持不同意见,认为脱离当时社会的基本背景,仅靠印刷术这一因素,或古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不能断言唐、宋有著作权保护。平心而论,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条件是复杂的,除去印刷术这一生产力要素外,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古代中国,既没有形成工业化的生产手段,也未出现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更不曾形成有独立经济地位和诉求的创造者阶层。作为中国知识分子原始型态的“士”,自古以来,就是权贵与财势的附庸。如果说变化,充其量是由豪门权势分散“包养”的“食客”,转为主要是被专制皇权通过1300年的科举制统一“包养”的“士大夫”。“士大夫”阶层原本是皇权为遏止魏晋以来世家大族的豪强专权,在隋唐之际,通过科举制这一政治体系而形成的。作为精英政治的形式,“士大夫”的力量在两宋时期达到顶峰。他们和皇权之间经过磨合,双方关系达致平衡和谐。元代以降,上述平衡被打破,“士”的地位大变,沦落到“七娼、八丐、九儒”的地步。明、清之际,皇权陡增,高度专制,不容自诩“以天下为己任”“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士人任意纵论国是。科举制也成了皇权压制思想的工具。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论纲。     安守廉从一位西方法学家的角度,洞若观火,对中国的这段历史做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梳理,正面提出了自己的评论,甚至对某些有违法治的现象旗帜鲜明的提出了批评。

作者简介

安守廉(William P.Alford) 
当代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Henry L.Stimson教授、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主要为:中国法律和法律史、比较法、东亚人权研究、国际间科技交流和国际贸易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不止的反思:帝制中国因何没有本土的 知识产权法  第三章  枪口逼迫之下的法律启蒙:世纪之交西方 知识产权观念的输入  第四章  化圆为方:知识产权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商品经济  第五章  当盗版者成为权利人:台湾地区对知识 产权的态度转变  第六章  绝非小事: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  参考文献  索引

章节摘录

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困难还不仅仅因为思考基础合理性以及视野开阔的论著过于稀少,同时在该领域的另一方面,系统阐述知识产权法实践的论著也很少。有关实践的大多数素材要么体现为逸闻趣事,要么未经批判地依赖贸易协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资料,因为知识产权的侵害者还没有善解人意到为学者编辑数据的程度。此外,知识财产的无体性使侵害行为难以察觉,尤其在现代科技背景之下。同时,即使在那些被视为非常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公众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较之其他非法行为亦更为宽容。事实上,受害人对侵害发生的确认通常踌躇不定,害怕他们的知识产权价值可能因此而减少,并降低某些国家对该知识产权实施的接受程度。进一步的障碍来自于对中国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具有讽刺性的是,虽然中国大陆正史无前例地努力发展一种适合于包含了儒家文化、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因素的社会法律体系,而研究当代中国大陆法律的学者却过分地关注法条注释。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通常都忽视法律规则形成的过程以及规则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如果研究中国大陆的大多数著述之弊在于“关注偏失”,那么困扰台湾地区的问题则是学术方面的“漠视”,因为台湾地区近年来在转变政治与法律生活方面的巨大努力没有引起其他国家的足够重视。最后,还有些研究困难是由于资讯发布者不愿意提供下列行为的证据:可能被其他国家认为是不合法、不道德、不正确之行为;可能影响与美国或其他技术出口国的双边关系之行为;增加“入关”(关贸总协定)难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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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4条)

 
 

  •   值得阅读和品味的好书,李琛老师的翻译语言非常耐读,安教授的观点值得深思和进一步挖掘。
  •   这本书视角独特,很有价值
  •   这本书出中文版前,一个朋友找到英文原版,自己将里面的几个章节翻译成中文当做研究生论文交了,相当WS。我买的价格是24.0,希望对你有帮助。2011.12.30
  •   老师推荐的,不是很厚但是有点贵
  •   难得的专业资料
  •   有意思慢慢读
  •   更像一篇论文,翻译也不好
  •   发货很快,包装也不错的,值得购买
  •   窃书为雅罪,名符其实.
  •   看了一遍,这么说呢,外国人的视觉是值得去了解的,但是不知道是不是翻译的原因,有点难读,书名很吸引人,而内容更多是一种陈述中国现象,并没有讲得通透,而且作者对中国的某些现象也理解不足
  •   李琛教授依然文笔犀利,内容警醒
  •   快递好慢 而且放到一个很难找的地方让拿 怎么回事啊这是
  •   不过有点失望,史料罗列太多,分析太少
  •   站在鬼佬的立场,有着大前提不可避免的 偏向性
  •   书挺不错的。但有瑕疵,封面的边缘有脏痕,其中书的第41页页码下面少了一片,幸好面积不大。
  •   书的内容应该不错。。但是收到书的时候居然已经折弯了,有很明显的折痕,里面还有一些小瑕疵、、
  •   最为一本法学类书籍,特别是讲知识产权的书,这本书真可谓是文与理并存
  •   李琛老师翻译的,据说很不错。
  •   导师推荐的书,还不错。和郑成思教授的一些观点有冲突,对比着读下来,蛮有意思。
  •   包装没问题质量也很好
  •   书不错,适合法律专业人士增长知识面。美国人写中国的知识产权史让人汗颜。
  •     1、为什么中国发明了印刷术,却无法形成知识产权观念?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是控制思想,维护政权;而不是鼓励思考,发展经济。
      
      2、为什么中国文化总是认为历史上的人才是圣贤?当代的人品德上总是弱于古代的人?总是“人心不古”?我认为,可能的逻辑是,同样是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一方面,拔高古人贬低今人,从而使今人始终没有道德上的优势对政权构成威胁;另一方面,将今人的困境归因于道德因素而非统治者因素以弱化民众的反抗之心。而统治者总是能对历史加以修改的。通过修改历史从而强化现世的统治。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政治传统总是美化古人。
      
      3、知识产权是双刃剑,如果美国希望自己的产品(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中国很好的保护,那么也就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全面觉醒,这会给美国铸造出一个更有竞争力的对手。是要一时的利益还是要长期的利益?
      
      4、问什么能够提出好问题的总是西方人或在西方的华人学者?是因为当局者迷吗?还是因为国内的管制使人脑筋坏死?
  •     首先得說書名太美了,中譯名比英文名更美嚶嚶嚶~
      
      這本薄薄的小書作於20世紀90年代,從內容結構來看,在某種程度上的確是”一部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論綱“(劉春田教授在[中譯本序]中如是說)。本書的有些觀點中國讀者也許很難認同(其實我感覺美國讀者不認同的地方可能更多…),我個人是基本都接受并贊同的,比如有關研究中國知產法的幾個困難和需要謹慎對待的問題,比如知產的法律移植,比如比如美國對華知產政策的分析(後面這個科普的成份多一些)。最值得我們學習的,如劉春田在序中所言,是作者的治學方法和態度,以及深刻思考問題、追求事實和理性的精神。作為一個美國學者,在90年代初,通過閱讀史料、研究法律和個案、親自走訪等形式,就能對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做到追根溯源而又有一定的未來展望性的探究。這番探究並沒有顧忌國別、文化、制度的差異,溫和而客觀地進行分析,而當時在中國學界都還未有這方面的專著,作者的勇氣、學術修養和洞悉歷史的觀察力十分令人敬佩。
      
      內容方面,分為六章:
      
      第一章,概述——簡述全書脈絡以及解決的問題,并提出研究時遇到的困難和應謹慎處理的情形;
      
      第二章,主要從中國古代史論證封建社會的中國為何不存在知識產權制度,這也是國內或者說現在學界很多爭議的內容。不過由於我讀這本書的關注點不在此,看這部份僅滿足於瞭解歷史和淵源;
      
      第三章,結合中國近代史探討半封建半殖民時期中國在西方資本主義列強逼迫下被移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成功。我不期待也不希望看到美國學者自己聲討資本主義給中國移植知產制度居心何在,不過這一章包括第四章和第六章涉及許多有關國家利益的內容,作者的論述始終冷靜理性,他每一個論證都附隨大量的考證和引用,讀者即使不能完全明白,也可以理解作者提出如此觀點是為何;
      
      第四章,結合中國現代史探討新中國知識產權法的建立發展歷程,亮點在於對努力追求”中國特色“的分析。作者對歷史進程的眼光十分到位,很多問題到現在仍然存在並且十分突出,比如官方以專利和商標申請量顯示中國知產法的成功進行背後薄弱的根基,在該書出版十幾二十年后,這樣的心態也還存在。
      
      本章中有句話,我覺得作者寫出來的確是十分勇敢的——”中國不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也不希望用這樣的稱謂作自我定位,除了有時爲了便於結盟或在國際組織爭取選票。“——犀利吐槽的冒險之後,立刻舉例說明中國在20世紀60年代製造了自己的核武器,表明中國對國際社會的自我稱呼與其實際國力不相符,收了收這一點點鋒芒,很有意思~本章還列舉了許多外國知識產權在華遭受侵權的實例,可貴的是作者還給中國政府提出了友善的建議。
      
      p.s 94頁的腳註[152]的後半部份:
      
      ——事實上,就在此書付印的不久之前,我遭遇了一場令人不安的經歷:一位中國同仁引用了(幸好是以誇讚的角度)我的一篇關於專利法改革的文章,據說發表于1992年。也許我早衰忘事,但我確實不記得寫過這樣一篇文章,儘管讚美總是令人愉快的——無論是否屬實。
      
      ——可真尷尬|||||正確引用也是門學問……
      
      第五章,研究的是台灣知產保護方面的變化,還討論美國對台施加的壓力對其知產保護帶來的變化,談及特別301條款和六五諒解書,指出(當時)美國的壓力已經成為台灣進行大幅知產修訂的催化劑,但並不是全部原因——台灣自身經濟發展、本土的技術需求意識、政治文化生活多元化、法律意識的提高及國際社會的影響,使台灣本土對於知識產權法需求增加。從近年來台灣學術界的一些研究已經深深感受到,”智慧財產法“已然是台灣法學界十分熱門的問題。
      
      第六章,探討的是我最感興趣的問題,有關美國對華知產政策。本章篇幅是最小的,但思想深度和理性探討的力度十分大。開篇就諷刺了1989年中美知識產權保護談判中,布什政府表示”對中國內部事務的關注不會超過知識產權事務“而實際做法是,美國政府在那一階段正不斷以大規模的貿易制裁威脅中國政府。這個道破除開看起來很偏袒中國,在後文中又有結合美國國內政治經濟問題的進一步分析。126頁指出,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知識產權問題成為政治上的首要問題,這一時期,美國國內核心產業促成一種他們因假冒遭受損失與國家重大貿易息息相關的社會感受。而這樣的感受有利於政客將國內對解決經濟問題的注意力轉移到外國人——中國人——身上。
      
       政治文化對國家對外政策起了很大影響,但是如同半殖民半封建時期列強強行輸送知產制度的不成功,美國政府這時期試圖通過外交政策也沒能掃除在中國實現知產保護的障礙,儘管美國的目標和手段,不嚴格地來看都是不夠正當的。作者強調:必須記住一國的主權事務最終還是主要由該國自身來決定。因此,在即將結束本書的地方,作者又引導了讀者,在思考這個制度的時候,有必要結合歷史發展、廣闊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及思想背景等多方因素,因為政治文化的內涵始終在變化,而依作者觀點,政治文化已經成為中國現代知識產權法的首要障礙,這包含了一國的價值觀,對動用法律去保護的權利(力)的界定。
      
       當然,作為主要討論知識產權法的一本著作,作者並不會就此轉入人權範疇繼續深入分析,儘管這也是作者的研究領域。他只是指出,關心知識產權之時應將注意力放在政治文化這塊,結合基礎合理性進行探究。再一轉回來提出建議:中國有必要警惕”是誰正在利用法律,要達到什麽目標“,關注在團體和個人權益保護之間實現平衡。133頁提到的值得仔細評估的措施,中國國家工商局為打擊侵害商標權而發起”培養6000人的專業執法隊伍“活動,提醒人們(讀者)注意,為減少假冒而對本不受政府控制的零售企業施行行政權力,或許會有公權侵犯私權的隱患。
      
       總之,本書作者始終呼喚讀者,思考一個制度的時候,必然要聯繫這個制度相關的歷史、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環境因素。
  •     学术分社早在几年前的书目上就已经预告了《窃书为雅罪》这本小书。但是,无奈一直苦等而毫无音信。今年年初的时候,与李琛老师在花舍咖啡共叙,得知翻译已近尾声,心中不免暗喜。
      《窃书为雅罪》(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一书,已经为国内学界所熟知了。先是郑成思教授撰文商榷,批评安首廉否定中国宋代出现著作权保护的论点。后来是梁治平教授翻译了该书的部分章节,在《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刊行。继而,西南政法大学的李雨峰教授借用该书第三章的标题“枪口下的法律”作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
      这本书的作者安首廉(William P. Alford)是美国著名的中国法专家,现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东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据说,在哈佛大学,他是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许多到哈佛访学的中国学者都要先通过他这一关。
      说到这本书,题目本身来源于鲁迅的小说《孔乙己》。其中,孔乙己偷别人的书,并且辩解道“窃书不算偷”。本意是说在孔乙己看来,为了得到体现礼教思想的著作而偷书,不应该是被社会否定的行为。这是由于礼教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的结果。所有人的行为应当首先合乎“礼”。
      《窃书为雅罪》一书,为我们展现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史。这本书的核心内容提出了四个大命题:第一,与中国学者的论断和西方理论家的设想相反,帝制中国并不曾发展出相当于知识产权法的有效的本土制度,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文化。第二,20世纪之交试图把欧美知识产权法引进到中国的最初尝试并不成功,因为忽视了中国要采用这些法律模式所需的相关因素,只是假想外国压力就足以导致这些法律的采纳与广泛遵守。第三,20世纪之初历史再一次未被察觉地重演,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现有努力(特别是在中国大陆)存在一个深刻的缺陷:没有考虑到西方法律价值、制度、形式与中国历史传统以及中国现代环境制约之间的关系调和的难度。第四也是最后一个,虽然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如同处理其他绝大多数问题那样,任意地动用了和中国之间的外交杠杆,但其成效令人质疑——尽管签订了一些被大肆鼓吹的双边协议。
      对于上述这些重要的命题,作者分为五个部分展开论述:一是帝制中国为什么没有本土的知识产权法;二是世纪之交西方知识产权的输入;三是知识产权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四是台湾地区对知识产权的态度转变;最后是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
      第一个部分,也就是帝制中国为什么没有本土的知识产权法是我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无论学者们如何解释,也无论提出了什么样的证据,中国古代确实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实际上这个问题到了今天也是如此。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在国民中培育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则更是难上加难。大量的私有产权变成公共产品,免费成了网络时代的核心特征。
      对于帝制中国为什么没有本土的知识产权这个问题的回答,无疑需要论者对中国古代社会、文化、经济、政治有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毫无疑问,安首廉教授是出色的汉学家。他说:“研究帝制中国的法律不能局限于王朝法典的刑罚,至少还要关注公共实定法之外的规范。也就是说,除了国家直接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共实定法,还有各种通过家庭、乡村和行会形成的精巧的间接规范之网。”……“公法与实定法只是支撑着而不是凌驾于那些更好的调整社会的手段,只有当其他手段无法引导出适当的行为时才借助公法与实定法。”可见,安首廉教授的看法是深刻的。中国古代法律所谓“刑民不分”,只是我们用现代人的眼光去观察的结果。中国古代的法律,正如他所说,只是起到了支撑的作用。说古代中国没有民法,这是因为调整人们民事法律关系(当然这是现代的术语)的是习惯法、行规等,法律只对那些严重违反了正统道德的行为才加以惩罚。实际上,这个传统到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法律并不过问细节,细节由当事人按照习惯、行规处理。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帝制中国的政府当然也就没有理由或说是动力去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古代中国,例如宋朝,政府要求私人印刷者把拟印制的著作交给地方官员作出版前的审查和登记。出版审查的目的是阻止私人复制国家专控的材料或异端。这种出版审查制度带来的一个有趣的副产品就是,获得许可的印刷者有时会在著作中标注已经获得许可的声明,以防止他人擅自复制。12世纪四川的一部历史著作上曾印有:“眉山程舍山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但是,那些严厉地惩罚擅自复印典籍的行为并禁绝异端作品的法律,既没有明确地禁止对一般作品的盗印,也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安首廉教授指出,中国在20世纪之前对今日所谓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为了维护皇权。“事实上,应当把出版审查制度、上述复印限制制度以及对异端材料的绝对禁止结合起来,将其视为一个更大的思想表达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其视为知识产权制度雏形的建立,无论对于印刷者、书商、作者或者其他人而言都是如此。”特别是在谈及中国古代商标的雏形时,安首廉教授认为:“类似地,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支持行会保护商号或商标,真正的用意是通过维护商业秩序、减少民众的欺诈事件以保持社会和谐。”作者也自信地认为,“这种解读绝非标新立异”。
      作为汉学大家的安首廉教授,并没有止步于这种“绝非标新立异”的观点。在技术上,前现代化的中国很少有廉价的批量生产——这被认为是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动力之一。古代中国识字的人口也只占到20%,并且公司组织的缺乏可能也妨碍了大规模商业革新所需要的资本形式。但是,除了这些经济和技术上过的考量,“还必须从政治文化中获得帝制中国为何没有自发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观念的最重要的解释。”安首廉教授认为,帝制中国的统治者“不仅拥有权威,而且也有责任确定如何最好地教化臣民。这种职责的核心是需要确定为了全体国民的最大利益哪些知识可以传播,哪些应当被阻止。”在文化上,与传统的互动式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突出的一种智力与想象力的活动方式。他人重复这种活动的特定具体表达,“证明了使用者对文明精髓的理解,以及对文明精髓的贡献,同时又为个人提供了在这些表达形式的前提下展现独创性的机会,以此使他们的现在与过去区别开来。”
      可以说,安首廉教授的分析,让我们的视野更加全面。中国独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背景,导致了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缺乏。即便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中国近代化的历史阶段,在“枪口逼迫下的法律启蒙”的局面下,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也显得十分水土不服。作者在研究了中英和中美贸易条约的尝试性履行以及民国政府对外国知识产权法稍加改头换面之后的移植后,相当深刻地提出:“把某一社会产生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作为法制发展的模型移植到另一个背景看上去完全不同的社会,存在先天的弊端。”
      还没有将这本《窃书为雅罪》读完,就已经引发了我长时间的思考。作者取这一段文字为题名,似乎并没有对中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缺乏透露出任何蔑视。相反却让读者能够在更广泛的视野中思考和看待这个问题。我想,中国古代社会,有其自身的特点。中国古代统治者,用现在的眼观看,并不是以保护私人的权利为出发点,而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为归宿。“国家关注的重点显然主要是政治的秩序与稳定,而不是所有权与私益。”虽然古代中国政治中也强调“人本思想”,但这只是强调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人本”之下的人,并不是自由的人,而是在整个“天人合一”的政治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人。而统治者则有义务将人教化为更加符合道德理想要求的人。换句话说,在中国古代社会,人始终是整个政治体系中的一环,是客体,而非主体。“法律的职能不是从确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出发,并进而维护有利于实现个人权利的社会秩序的,恰恰相反,法律从维护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和秩序出发,来考虑个人的地位、责任、权利和义务。”(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古代对私权保护的缺乏,也便是因为这个原因。只要是不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政府并没有动力去干涉百姓的事务。相反,如果百姓的行为破坏了现有的社会秩序,则政府会动用权力来加以惩罚。由此,中国古代法律,其所着力维护的是一种秩序,而非权利。个人可以自由地行事,但是他不能突破秩序这张网,。相反,在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必须要为权利让位,个人的权利的伸张,会重新塑造社会的秩序。不可否认,当下中国也是秩序本位的社会。
      《窃书为雅罪》这本书给人带来的就是思考,因为这些问题和类似的问题,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为什么中国古代没有……?”这一问题的隐喻就是,“现代中国就一定会有么?”“是不是我们还有什么没有?会有吗?”
      最后再说些奉承但并非虚伪的话。这本书的译者是人民大学的李琛老师。当年我在人大读本科的时候,她曾经给我们上知识产权法的课。后来因为喜欢上她的课,又选修了她的版权法的课程。她对许多问题的解说,甚至是问题本身,都对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她的一句“著作权法的哲学气质”不知让我陶醉了多久……
      这本书的中译本序言作者是人民大学的刘春田教授。他是李琛老师的导师。刘师的风采就更加迷人了。研究生期间我特意选修他的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课程,在他的课堂上,就光作品是什么这个问题,就足足讨论了几节课。刘师一向对学生十分照顾,据说,他的一位硕士生毕业后结婚买房,他还借钱相助。
      刘春田老师说李琛老师“天资聪慧,犹锥处囊中,入学后的第一次开口,便注定了一生的教书生涯。”顺便吹嘘一下,在李琛老师的课堂上,她也曾问过我一个问题,当我回答之后,她问我,你准备考研么?我说,正在准备。她说,你没问题了。呵呵,我也像当年的她一样被赏识了一番。不过,这句话对我的鼓励却是巨大的。希望我没有辜负她。
      《窃书为雅罪》——哈佛著名汉学家、法学家的著作,加上学术新锐、拥有无数粉丝的李琛老师翻译,再加上知识产权法学的权威刘春田教授的导读,当然,不能忘记,还需要加上著名的高山编辑的精心制作,这份学术饕餮盛宴,终于问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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