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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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 法律适用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則 第九条 辩论原则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則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第十四条 中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五条 高级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 最高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 第二十五条 被告 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 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 件 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审判准备 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条 件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七条 回避 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 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判决 第五十五条 被告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法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一审审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上诉 第五十九条 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二审审理期限 第六十一条 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诉权 第六十三条 法院监督 第六十四条 检察监督第八章 执行 第六十五条 生效判决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权及程序 第六十八条 赔偿主体及对有关人员的追偿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一条 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冲突规范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代理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诉讼费用 第七十五条 生效日期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8.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取缔决定的,可以采取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责令被取缔者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拒不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没收或者收缴其专门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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