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熊伟 编 页数:356
前言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一个政治敏感性极强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一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而且与国家领导人对政治、经济形势的判断息息相关。对于这样一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视角综合研究,法律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研究既有优势,也有劣势,但其至少可以代表一种社会的立场,反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因而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宪法已经确认,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自然也不例外。然而,民主集中制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如何实现民主、如何体现集中,不同历史条件下会有不同的解读。正因为如此,宪法实际上赋予了财政法相当大的自由发展空间,没有理由因为宪法的抽象而在财政立法上止步不前,更没有理由因为财政立法的简陋而在学术研究上观望等待。 财税法学在中国是一个新兴学科,它经历了一个从理念塑造到制度研究的成长过程,其研究主题不断拓宽,研究内容不断深入,研究方法不断创新,研究队伍不断壮大,逐渐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政府间财政关系是财政法的重要领域.是相关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平台。我在推动和从事财税法研究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意义和价值。 熊伟教授组织国内青年学者以及外国同行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诸方面展开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整理成书,集辑出版,这无疑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文稿中有关民族地方财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财政自治权、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区域经济协调与财政法制创新等内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相关作者掌握外国资料的娴熟程度,也不得不让人刮目相看。 熊伟教授既是我曾经指导的学生,又是我的好朋友。他谦虚谨慎,勤奋好学,孜孜不倦,看到他在财税法学研究方面不断取得成绩,我感到十分欣慰!本书的其他作者大部分也是我的好朋友。他们视野开阔、学术背景良好、专业基础扎实、事业心执着,是中国财税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我相信,他们这部合作作品会给读者带来一定的学术享受。 是为序!
内容概要
本书讨论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自治权、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规范基础、区域经济协调中的财政法制创新等。与此同时,为了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还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予以介绍和总结,希望对中国的改革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熊伟,男,1971年2月生,湖南岳阳人,2002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年2月至今,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学。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代表性著作:《税法基础理论》(合著),代表性论文:《财政法基本原则论纲》、《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分权与制衡: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 第一节 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制度框架 第三节 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实践与问题第二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文本与实践 第一节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文本分析 第二节 分级分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效应和特征第三章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立法检讨 第三节 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关系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及其保障机制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概述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及其权源 第三节 财政自治权及其与地方财政权的区别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立法变迁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区财政自治权行使的制约因素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的保障机制第五章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规范基础 第一节 新中国省县关系之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省县关系之规范基础 第三节 中国省县关系之宪政改造第六章 区域协调合作与财政法制创新 第一节 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二节 从财政法角度看地方政府的合作障碍 第三节 完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的财政法对策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财政自治及其与内地的合作 第一节 香港与澳门的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香港与澳门的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两岸三地的税收协调与合作第八章 美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框架及最新动向 第一节 联邦扶持地方支出概述 第二节 联邦补助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节 联邦补助个案研究 第四节 关于整笔补助的争议 第五节 《无资助指令改革法》第九章 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体系框架 第二节 三权分立原则下的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三节 德国政府间税权的划分行使与财政收入 第四节 德国政府间事权的划分行使与财政支出 第五节 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与财政平衡制度 第六节 德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预算与监督第十章 法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法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法律地位 第二节 法国政府间事权的划分 第三节 法国政府间财权的划分 第四节 法国政府间财力比较及中央对地方的财政监督 第五节 法国经验对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启示第十一章 日本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一节 日本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背景 第二节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政府间自主财源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 第四节 政府间财源转移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第十二章 韩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法治化 第一节 韩国地方政府在财政法上的地位 第二节 韩国政府间的财政调整制度 第三节 存在问题及改善方案附录:首届“中国财税法博士论坛”会议记录
章节摘录
1969年联邦德国财政改革所确立的财政分配格局被基本固定下来,不过具体的分配比例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均作宏观动态调整。例如1980年联邦政府下调了地方政府对工商业税的分配比例,将其由60%下降为25%;地方政府所获得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14%上调为15%。1984年地方政府让渡的营业税比例进一步下调至15%。经过不断的动态调整,德国目前已经一改过去地方政府收人单一的局面,地方政府共同分享所得税,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政储备的基础,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同地区之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共享税已经成为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 二、政府间税权的纵向划分 政府间税权的纵向划分是指根据德国《基本法》将征税后的税收所有权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进行专属划分或者共享划分。德国实行专享税同共享税并存模式,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按照适度集中、相对分散的原则,赋予各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基本法》第106条是税收分权的基本依据。根据该法条,属于联邦政府专有的税收包括关税;不属于州政府、地方政府或者联邦与州共享的消费税;道路货物运输税;资本流通税、保险税、票据税;一次性财产税和为平衡负担而征收的平衡负担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附加税;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赋税。②属于州政府专享的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税、机动车辆税、不属于联邦所有或者联邦和各州共享的流转税、啤酒税和赌场税。⑧属于地方政府专享的税收包括地产税和工商业税、地方消费税和高档消费品税以及根据州法律属于地方政府所有的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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