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法律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编 页数:318
前言
在我国,自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公司是一种适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公司的热情高涨,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公司热”。公司如雨后春笋般遍布全国,积极地参与市场经济建设,创造了巨火的社会财富。但公司对国人而言毕竟是新事物,公民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素养欠缺等因素,导致人们对公司法律制度了解得不够。经济发展迅速、信息传递便捷等因素,致使人们不断面临公司运行中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逐渐产生且愈演愈烈,整顿“皮包公司”的言论不绝于耳。就这样,法院的案件中开始出现公司诉讼案件。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新《公司法》的实施,大大增强了公司相关主体民事权益的可诉性,极大地丰富了公司诉讼案件的类型。实践中,公司诉讼大量增加,在经济发达地区已出现诉讼高潮。
内容概要
《公司诉讼典型案例选编》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编写的一部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融合理论和实践的案例解析著作。全书选取了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的45件案件,参照公司诉讼案由分为11类,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相关司法热点进行了法律解析和学理评析,反映了法官的独特视角和思维方式,展现了公司诉讼的实践成果和发展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公司诉讼典型案例选编》对关注公司法的理论工作者、从事公司法审判实务的法律工作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高等院校的师生具有较高的参考、实用价值。
书籍目录
刘俊海:“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裁判理念第一章 发起人责任诉讼和股东出资诉讼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发起人内部如何分担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分及法律后果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章 股权确认诉讼股东在公司设立前所签协议约定股权比例与章程记载不一致应如何处理在存有股权代持协议时,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没有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事实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实际股东可否在公司吸纳第三人增资后请求确认股权股东能否以工商登记文件非自己签名为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出现虚假股东如何处理第三章 股权转让诉讼经授权委托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夫妻离婚时在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签订的分割股权协议效力未约定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应支付对价在公司控制权转让的过程中如何履行合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认定转让股权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第四章 公司章程效力诉讼未批准备案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效力如何在何种情形下认定章程条款无效第五章 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主张确认程序存在瑕疵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应如何处理未按公司章程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效力股东会可否因公司换发证书需要而强制股东无偿转让股权股东会决议中的“多数决”原则清算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违法又超标时,决议效力如何第六章 股东知情权诉讼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股东投资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时可否行使知情权股东可否在承包经营期内主张行使知情权第七章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诉讼股东侵害公司权益责任构成要件应参照传统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股东违反股东间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如何处理股东能否直接占有公司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与本公司进行交易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为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支付费用,应承担何种责任公司不得以未经董事会、股东会通过为由否认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公司高管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和支付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支出费用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执行董事不辞而别应如何承担责任第八章 利润分配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第九章 特殊主体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以及前置程序监事发现公司经营隋况异常,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公司解散诉讼如何认定形成公司僵局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是否就具备解散条件第十一章 与公司清算相关的诉讼清算义务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应承担何种责任未经清算程序,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法转让他人股权并注销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后记
章节摘录
2.公司设立中的交易行为设立中的交易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设立附属行为和开业准备行为,也可以称为公司设立中的必要交易行为;二是与未来公司业务有关的公司成立前的交易行为,也可以称为公司发起行为以外的非必要交易行为。前者产生的费用也是公司设立所必要的支出,如试生产时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费用。此部分费用应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承担。后者并非公司设立所必要,因为公司的设立与否并不依赖于此种交易行为的效果。故这部分费用的负担应当考虑交易行为的效果和各发起人的主观善意或恶意等,从而决定最终的费用负担主体。在交易行为有益于公司时,公司因为最终受益而需承担前期的交易成本,这也符合民事交易行为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如果交易行为不利于公司,但发起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也应当依据商业判断的考量免除发起人负担交易费用的责任;但在发起人存有恶意的情况下,则应当由参与实施交易行为的发起人承担交易产生的成本。(二)依据主观因素不同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设立时,发起人承担设立时的债务以及费用的责任一般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公司发起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过错为条件,只要公司设立失败即产生此种责任。此种情况下,各个发起人应依据自己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依公司自治理论,发起人之间也可以自行协商设立费用如何承担。发起人协商的方式因出于各方自愿,更利于费用负担的有效落实。
后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与新《公司法》的关系可以说是相伴成长。2007年8月,朝阳法院商口进行结构调整,民四庭负责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从此开始了与《公司法》共同成长的历程。自结构调整以来,学习、审理公司诉讼案件已经成为民四庭工作的主要内容。朝阳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涉及的公司诉讼案件也极其丰富,给民四庭对《公司法》的学习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素材。迄今为止,基层法院所可能遇到的公司股诉讼案件类型民四庭基本上都审理过。在学习、研究《公司法》和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民四庭培养了一批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骨干,同时,也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审理规范,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同样也有许多未解的困惑,毕竟对于丰富的经济生活来说,《公司法》条文中不可能提供每一个具体问题的答案。为向业界同仁展示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的成果,进一步探索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规律,同时,提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遇到的困惑以及我们的建议对策.,以期与理论界、实务界的同仁共同为推进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贡献我们的微薄之力,民四庭决定撰写一部以真实案例为基础的、融合理论与实践的案例解析著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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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典型案例选编》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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