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乃蔚,王俊民 著 页数:223
前言
律师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上海律师队伍已突破万人,国内外经济社会的舞台上有着他们活跃的身影。随着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推进以及上海世博会的召开,上海律师业面临着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伴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律师业务更趋多元化和专业化。鼓励律师学术上百家争鸣,引导律师著书立说是上海律协一贯推崇的优良传统。上海律师中也确实有大批的律师在执业实践中坚持研究、总结,醉心于成文、著作。2006年年初,上海律协启动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库”的出版工作,给了上海律师一个展示行业精神财富的平台。 “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4年后的今天,在上海律协文库编委会的支持下,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的帮助下,又一展示律师智慧的窗口——“上海律师文丛”也与大家见面了。如果说,“文库”更多侧重行业层面的探讨研究,那么新生的“文丛”则是上海律师个人、团队或律师事务所的智慧结晶。这两部文集都见证着上海律师在高速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始终立于时代脉络的前沿。 搭建律师思想碰撞之平台、畅通律师信息传播之渠道、建设律师学问总结之道路、营造律师形象展示之舞台、创建律师文化交流之大厦,始终是上海律协推动律师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广大上海律师共同憧憬的理想之境。
内容概要
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基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律师执行律师职责的根本保障,是律师维护法律尊严及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既定条件。
书籍目录
上编 律师维权专题研究报告报告一 新《律师法》实施后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执业权益面临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一、前言(一)调研的背景与意义(二)调研的方法二、新《律师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及其内容全面覆盖原则(一)新《律师法》修订的背景及意义(二)新《律师法》修订的具体内容三、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执业权利的现状与评析(一)常态性问题(二)新类型问题四、司法机关贯彻与保障新《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一)公安机关贯彻与保障新《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二)检察机关贯彻与保障新《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三)审判机关贯彻与保障新《律师法》实施的现状及问题五、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建议与对策(一)进一步加强新《律师法》宣传,积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二)制定或修改相应规范,细化具体操作规则六、结语附件一: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照表附件二:新、旧《律师法》对照表附件三: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司发[2002]6号)附件四: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建议稿)附件五:“新《律师法》实施后维护上海律师执业权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研问卷附件六:访谈提纲报告二 完善调查令制度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一、建立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衍生(二)调查令制度契合了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障(三)调查令制度同法院的中立地位是相辅相成的(四)调查令制度有利于证明责任的落实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实现(五)调查令制度符合诉讼对案件实体公正的追求(六)调查令体现了法院对律师具体调查取证活动的认可和支持(七)调查令制度也可以促进证人作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八)调查令制度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活动实施监督的方法之二、调查令与境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四)域外经验与我国调查令制度相比较的启迪三、上海法院调查令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一)实行调查令的基本状况(二)调查令实行中遇到的困难已非调查令能够解决(三)律师对调查令的基本评价(四)我国民事证据调查令之反思四、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与问题(一)历史原因(二)社会原因(三)立法原因五、以调查令制度为突破口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一)调查令制度的完善(二)在完善的基础上继续试行调查令制度(三)继续改善律师执业的宏观环境附件:关于律师调查取证、会见情况的调查问卷一、关于调查令二、关于刑事诉讼三、关于民事诉讼报告三 上海律师业执业环境及其维权状况的调研——增加律师在人大政协中的比重一、研究背景(一)律师职业的特点(二)律师制度与法治建设(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二、上海律师行业的基本情况三、上海律师业的社会地位(一)律师的经济收入(二)律师的社会权力(三)律师的社会声望四、上海律师执业维权现状(一)会见被告难(二)取证难(三)执业冲突引发报复与刁难五、原因分析六、发展上海律师业的主要意义和对策下编 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报告一 第七届理事会维权委员会工作报告——律师执业维权的难点和对策一、本届维权委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开展的主要工作(一)从立法源头和制度层面上维权(二)大力推动社会维权(三)坚持开展个案维权二、本届维权委员会工作的主要不足(一)工作前瞻性不足(二)工作的主动性尚有欠缺(三)发现和总结创新经验的能力不强三、本届维权委执业维权的体会与收获(一)律师执业的市场性与律师素质的参差性(二)律师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性与行业竞争的无序性(三)诉讼矛盾的对抗性与律师受聘于一方当事人的特殊性(四)律师受到法律保护的粗疏性与侵害律师权益的复杂性(五)律师执业的分散性与律协维权行动的掣肘性四、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维权工作的思考与建议(一)争取在立法层面为律师执业提供严密细致的保障(二)进一步强化律师依法执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三)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体系(四)及时沟通提高维权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五)借鉴相关行业的经验充实律师执业维权体系报告二 第八届理事会维权委员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一、本年度开展的维权工作(一)理顺工作机制(二)着重维护律师的人格尊严(三)解决新《律师法》生效实施后的律师会见问题(四)完成维权顾问的聘请(五)与有关部门面对面的交流二、明年的工作计划(一)推进新《律师法》生效实施后的有关律师执业权益的落实(二)与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就律师维权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三)继续做好个案维权工作(四)探索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维权职能……附录
章节摘录
3.有的检察机关从硬件变化人手,如新增“阅卷室”等配套设施,方便律师阅卷,是否有其积极意义?各检察机关是否有其他措施方便律师阅卷?4.对律师阅卷权的完善还有什么建议?三、关于调查取证权1.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调查取证是否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律师调查取证不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是否会对检察工作产生负面影响?2.新《律师法》实施后,是否有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是否按申请完成收集、调取证据工作? 3.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依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对辩方有利的证据,与检察机关追诉打击犯罪的“天职”不符,因此,检察机关实际上不可能认真对待律师的申请,这种观点是否合理?4.检察机关是否会对辩方证人施加压力?如何看待实践中存在的检察机关以《刑法》第306条为由,打击报复辩方律师的行为?5.对调查取证权的完善有什么具体的意见或者建议?四、法庭言论豁免权1.在新《律师法》实施前后,检察机关是否审查起诉过因辩护意见而受追诉的案件?如果有,是以什么罪名起诉,最终处理结果如何? 2.有观点认为,新《律师法》增加了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使得律师辩护余地得以扩大,辩护技巧更加丰富,对公诉工作是一种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如何面对这种挑战? 五、免证权 1.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尚未被检察机关掌握,律师是否会主动将此“秘密”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2.检察机关有没有主动向律师调查询问过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律师在调查询问后是否会向检察机关透露? 3.律师免证权会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什么影响? 六、其他相关问题 访谈到此结束。谢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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