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凤翔 页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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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写作的动因在于记录笔者多年来亲自处理和参与处理的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件中所遇到的各种公司法问题、难点和应对措施,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这些当代法官的心路历程。其目的既是为了总结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处理中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以便克服那些关键性的障碍,寻求更宽阔的视野和出路;同时也是为了帮助那些法律同仁尤其是后来者认识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难题,避免再次重复我们以前走过的不必要的弯路。 正是基于上述动因和目的,笔者立足于审理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运用逻辑思辨和案例分析法,比较和历史分析法,首先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性、纠纷演变过程、总体表现等)进行简要概述。然后重点对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探讨,包括合资公司的设立和出资纠纷、股权确认和隐名投资纠纷、公司治理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并购和重组纠纷、解散和清算纠纷等。其次又对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社会后果进行了列举,并且进一步分析了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书最后又对走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困境之路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为从根本上减少该类纠纷的产生,以及为了今后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作者简介
张凤翔,男,1967年9月生,法学硕士,高级法官,现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
在法院工作的16年间先后审理了1600余件民商事案件,类型涉及金融交易、公司股权,以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和海事海商纠纷等方面,尤其擅长于金融纠纷和公司纠纷案件的处理。其间曾于2007年脱产在美国威斯康辛州立大学研习公司法,2009年被派往上海市政府金融办挂职副处长。
审判之余,先后发表应用法学研究文章60余篇,并且出版专著《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参编和主编《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法律适用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书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性 二、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纠纷的演变 三、研究的由来 四、本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二章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总体表现 一、公司法的一般特征 二、我国公司诉讼的主要难点 三、处理公司诉讼的基本原则 四、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总体表现第三章 合资公司的设立和出资纠纷 一、公司设立和出资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设立和出资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设立和出资纠纷案例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股权确认和隐名投资纠纷 一、公司的股权确认和隐名投资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的股权确认和隐名投资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的股权确认和隐名投资纠纷案例第五章 合资公司的治理纠纷 一、公司的治理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治理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治理纠纷案例第六章 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 一、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第七章 合资公司的并购和重组纠纷 一、公司的并购和重组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的并购和重组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的并购和重组纠纷案例第八章 合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纠纷 一、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纠纷概述 二、合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纠纷难题解析 三、合资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纠纷案例第九章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社会后果 一、隐名投资普遍 二、合资变为独资 三、公司休眠不止 四、市场基础危害第十章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问题的原因 一、外资政策与审批制度的制约 二、外资法与公司法的不一致 三、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协调 四、内外股东之间的文化冲突第十一章 走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困境之路 一、发挥司法权的能动性 二、统一内外资的公司法 三、调整改进外资政策 四、融合境内外文化差异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二、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 宋晓明 张勇健 张雪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四、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疑难问题 刘贵祥后记
章节摘录
一、 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性因为中外合资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因此,在分析中外合资企业的性质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行了解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包括自然人;外国投资者则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因此,通常又把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下面分别作一简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是:(1)合资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3)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4)合资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约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又称为契约式合营企业。
后记
在我个人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十几年法官生涯中,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法纠纷应该算是较为棘手的案件类型之一,其他与之相类似的疑难纠纷还先后包括建筑许可证问题、外贸经营许可证问题、金融业务许可证问题以及公司股权登记问题等。因为它们都无一例外地涉及行政权与民事行为的交叉及其对民事行为的效力影响问题,而且都被深深地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和局限性。我之所以自行找上这项写作的烦恼,除了审理案件的切身需要之外,还是因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多年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进行司法解释所做的不懈努力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项司法解释立项甚早,但是旷日持久的调研和修改反映出问题重重,分歧不断,以至于时至今日依然不能出台,足见其中之难。更令我感动的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刘贵祥庭长来上海法院调研该课题的时候,曾经当着众人之面叮嘱我在这方面用心做点调研,对此殷切期望我又岂能置之不理!此外,我们上海法院近年的法官培训工作包括了涉外商事审判的培训内容,而且本人有幸被邀请为这项培训担任讲授人,但由于找寻不到合适的培训教材,曾经给法官培训的组织者和学员带来窘境,由此也加速萌发了我写作此书的想法。就这样,我自以为有责任利用自己自2006年以来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经历,克服懒惰之心,挖掘实践之源,把这项艰难的写作任务担当下来,以回应先后从事和关心过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人们,同时也可为后来者铺一块垫脚石。如果要说感谢的话,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和我自己所在的上海高院的院庭领导,是他们先后为我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专题调研提供了激励和方便之门。除此之外,还特别要提到我在上海高院民四庭工作期问与我一道从事涉外商事审判的徐川、范倩、孙辰曼、柯永宏等法官,是他们与我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一个个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件;还有上海市一中院的刘军华、黄英法官,上海市二中院的江南、崔学杰法官,以及上海市浦东法院的孙黎法官等,是他们与我一道进行座谈、一次次讨论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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