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赵黎明 页数: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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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起起曲折的案件,一回回激烈的交锋,一个个独到的见解,一场场经典的“智战”,向公众传递了智慧的力量、法律的力量、正义的力量,《律师的声音:赵黎明律师案件代理实录》真实彰显了一位从业25年资深律师、一名当代中国优秀职业法律人的经验、理性、技艺、智慧和责任。《律师的声音:赵黎明律师案件代理实录》共包括了27个案例。
作者简介
赵黎明,男,1963年2月出生,法学硕士,执业律师,现为陕西省律师协会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社会兼职:陕西省青年联合会副主席,民建陕西省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独立董事协会副会长,西安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赵黎明律师执业25年以来,代理各类案件1300余件;曾获“三秦十佳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等荣誉;发表过《律师是社会行为规范的促进者》、《新律师从这里走向成功——代理诉讼案件的操作技巧》等论文40余篇;著作有《科技与经济法律新问题研究》、《赵黎明律师答疑(选)》、《决胜法庭——年轻律师从这里走向成功》等。
书籍目录
No.01 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陕西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不服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决定案No.02 不应将政府转发文件的行为视为行政处理决定——西安市建一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碑林征地撤村转户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地使用权纠纷案No.03 政府主导的商业建设不属国家建设——西安市花园百货商场与西安花园饭店联营、租赁合同纠纷案No.04 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仅局限于生产和销售——西安市食品厂与西安市红星乳品厂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No.05 兵工企业外部安全区土地不得擅自使用——西安昆仑机械厂与长安县城建石料厂相邻侵权纠纷案No.06 争议土地权属应依法确定给长期直接使用者——西安毛毯厂与西安华山机械制造厂土地使用权纠纷案No.07 储蓄存单与委托贷款协议没有关联性——王鹏等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眉县支行存单合同纠纷案No.08 租赁合同的转让与转租性质完全不同——西安市电扇厂与西安市台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房屋租赁纠纷案No.09 不能因表述瑕疵否定反担保的性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直属支行与中国电子进出口陕西公司等反担保合同纠纷案No.10 融资租赁不是租赁与贷款的简单相加——延安卷烟厂、延深实业发展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No.11 券商按要求处置集中账户的款项没有过错——陕西证券有限公司等与陕西华能实业公司返还财产纠纷案No.12 存款的公私性质应结合账号科目来认定——中国华夏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与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铁道专业支行存单合同纠纷案No.13 款项折抵问题不容忽视——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总公司与陕西省戏剧家协会联建合同纠纷案No.14 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陕西松茂食品娱乐有限公司与西北二轻产品展销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No.15 银行对存储关系的建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兴庆支行与交通部某公路勘察设计院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No.16 法定代表人依章程履职的后果由法人承担——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北大街支行与陕西凯迪克置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No.17 承租人同样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西安前进出租汽车公司、西安市莲湖区糜家桥村民委员会与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地补偿纠纷案No.18 保险人对其代办员出具的缴费凭证承担民事责任——西安华林机电石化公司与中保财产有限公司西安市解放路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No.19 虚报隐瞒资产状况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条款无效——陕西东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海南赛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No.20 军事院校亦应受到合同约束——陕西丹尼尔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等企业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No.21 私人资本不得投资新闻媒体——西安人民广播电台与陕西高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No.22 会议纪要也是协议的一种形式——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No.23 合同性质应视实际履行而定——陕西省体育局与西安中江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No.24 挂名股东不具备合法股东身份——陕西秦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No.25 储户资金被骗银行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西安市商业银行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No.26 政府应承担其主导工程项目的民事责任——灞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南阳市卧龙农工贸产业基地、灞桥区政府清淤工程纠纷案No.27 行政法规的处罚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章节摘录
四、中江公司以体育局未履行“宾馆二期项目”义务、未交付宾馆2206号房,以及原宾馆职工对宾馆经营的干扰为由,要求体育局予以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 1.“协议书”明确约定,“宾馆二期项目”方案及预算的提出、资金的筹集、工程的施工等均为中江公司的合同义务。同时,该公司还一直掌握着应向体育局缴纳的巨额租金,该租金远远超出了“宾馆二期项目”中应由体育局承担的份额。但中江公司至今未履行此项义务,致使。宾馆二期项目”一直没有任何进展。可以说,“协议书”赋予了中江公司“宾馆二期项目”的决定权,而该公司则反复向体育局提出所谓的“请示”(但只字不提方案和预算之事,事实上,其始终没有拿出方案和预算),实属画蛇添足、有意拖延。需要说明的是,中江公司在其应当交付租金之时、在明知其应当如何履行这一必需的付租义务之时,则是不厌其烦地发出“请示”,可见,以发出“请示”的手段达到拖延之目的是该公司的惯用伎俩。该公司本应对“宾馆二期项目”之约定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可以看出,该公司不愿投入工程资金),但其却反咬一口,欲将责任转嫁于体育局,反称体育局给其造成了损失,足见其用心之险恶。 2.“协议书”约定,体育局派驻负责人进驻宾馆工作,具体负责党、团、工会的日常活动,并监督宾馆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完整。宾馆2206号房是依据该约定为派驻人员留用的办公场所,双方对此在诉前从未有过任何异议。因此,2206号房未投入商业经营并不构成中江公司的损失,该公司要求损失赔偿,毫无事实依据。另外,按照中江公司推算2206号房损失的办法来计算,仅体育宾馆的客房(不含餐饮、娱乐),中江公司每年就可创收1000多万元毛利润,而其却一再拒绝支付每年仅有的150万元租金,何见中江公司的商业道德?可以说,“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商业原则,对其来说早已荡然无存。 3.原体育宾馆职工在中江公司拒绝予以合理安置之时向该公司上访请愿,当为合情合理之举。中江公司本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进行检讨,及时合理安置反映问题的职工,但该公司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雇用打手残暴殴打职工,何谈损失(7如果有损失那也是中江公司赔偿广大职工的损失。事实上,中江公司至今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职工请愿给其造成了损失。 ……
媒体关注与评论
一起起曲折的案件,一回回激烈的交锋,一个个独到的见解,一场场经典的“智战”,向公众传递了智慧的力量、法律的力量、正义的力量,真实彰显了一位从业25年资深律师、一名当代中国优秀职业法律人的经验、理性、技艺、智慧和责任。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 师贾宇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像一粒粒异彩纷呈的珍珠,盂不历经磨砺,饱凝心血。正因厚积薄发,方见沧海本色。赵黎明及其团队的执业轨迹,再次彰显一个真理:通往成功律师的道路,是由坚定的信仰和睿智的汗水所共同造就的!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执业律 师徐建 海普是“HELP”的谐音,海普律师的创始人赵黎明是这样告诉我的。法律与帮助结合起来或许就是律师这个职业的含义。难能可贵的是,海普的律师们在10余年的历史中,不但找到了法律与帮助的内涵,而且发掘出了法律和帮助是如何结合在一起的真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安保和 我和赵黎明律师相识多年,使我印象深刻的并不仅仅是他儒雅的风度和丰富的法律学养,而是他的执着、坚强与睿智,其不仅使身心疲惫的当事人看到了希望,也折射出海普律师对公平和正义的不懈追求,对于在漫漫诉讼路中辛苦奔波的当事人而言,很多时候,赵黎明律师一如他的名字一样,使人们看到了黎明的曙光。 ——丹尼尔企业集团董事长 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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