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胜明,郝赤勇 主编  页数:24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内容概要

《人民调解法》是在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制定的,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确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对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宣传《人民调解法》,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中确立的各项制度,保证《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实施,直接参与《人民调解法》起草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和司法部法制司、基层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对《人民调解法》逐条作了解释和说明。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同志、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同志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同志、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同志、司法部基层司司长王珏同志、司法部法制司司长陈俊生同志任副主编。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人民调解的含义  第三条  调解原则  第四条  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  工作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支持和保障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调委会的性质  第八条  调委会的组成  第九条  委员产生与任期  第十条  设立情况的统计和通报  第十一条  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  调解员的选任条件  第十五条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补贴、救助、抚恤和优待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启动调解  第十八条  告知调解  第十九条  安排调解员  第二十条  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调解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调解方式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防止纠纷激化  第二十六条  终止调解  第二十七条  记录与归档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与生效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司法确认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设立调委会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的说明(含草案)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附录二:  1 我国法律关于调解的一些规定  2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5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6 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附录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立法大事记(2008年—2010年)  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的意见  3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4 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意见  5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对人民凋解法草案的意见  6 社会公众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意见附录四:  1 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2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就《人民调解法》的颁布答记者问后记

章节摘录

二、关于行政机关调解(一)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公安机关的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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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编辑推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权威机构组织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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