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罗灿 编 页数:666 字数:521000
内容概要
本书涵盖范围广,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拆迁、劳动、征地、人身伤害等领域的损害赔偿,从计算公式、法律依据、计算举例、真实案例等角度,用一目了然的列举方式,展示给读者,方便读者查阅和参考。
书籍目录
损害赔偿具体项目一表通第1章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赔偿项目、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第二节 法院真实案例 案例1:刘杰等诉云南风景线宾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洪永醇与乐东黎族自治县黄流镇新星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文书范本与实用图表 一、文书范本 1.民事起诉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2.民事起诉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3.民事起诉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实用图表 1.民事诉讼流程图 2.伤残评定流程图 3.人身损害赔偿金总额速算表第2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3章 工伤损害赔偿第4章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第5章 国家赔偿第6章 离婚损害赔偿第7章 劳动合同损害赔偿第8章 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第9章 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章节摘录
原审被告新星学校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证据不当;原审确定性质不当;原审适用实体法不当。请求:撤销原判第一条有关新星学校赔偿项目及金额;撤销有关新星学校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66元。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案中上诉人新星学校与原审第三人陈贤湛、邢亚裕之间雇佣关系明确,雇主是上诉人新星学校,雇员是原审第三人陈贤湛、邢亚裕。上诉人洪永醇是新星学校的学生。作为新星学校的保安,原审第三人陈贤湛、邢亚裕在2006年12月27日下午6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在校园里打伤学生即上诉人洪永醇,经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脾破裂。2007年1月16日,公安有关部门对原告损伤程度和伤残评定,鉴定结论:洪永醇伤残等级为五级。雇主即上诉人新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新星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洪永醇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也应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上诉人洪永醇诉请新星学校赔偿医疗费(已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原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新星学校赔偿39642元(扣除新星学校已支付的11000元)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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