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王崇敏、 陈立风 法律出版社 (2010-09出版) 作者:王崇敏,陈立风 编 页数:228
内容概要
《法学经纬》是由海南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连续性法学学术出版物。《法学经纬(第1卷)》坚持正确的政冶方向,关注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注重学术性、理论性,致力推出具有前沿性、原创性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法学经纬(第1卷)》严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质量,努力在社会各界及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成为在社科界、法律界具有较大影响的出版物,为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书籍目录
民商法事论法律行为的无效及其效果 尹田论消费者隐形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杨立新产品责任中销售者、生产者责任的责任形态之我见 郭明瑞自然资源物权之剖析 崔建远法苑百花是否已经发生?——作为事实状态的抽象行政行为之司法审查 蒋大兴中国大陆的公务员法治教育:法律基础、基本做法与完善路径 莫于川基本权利的中国面向与宪法制度形成 秦前红我国有期徒刑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张小虎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关系 莫洪宪论法院职权调查证据肖建华对银行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法哲学思考 徐冬根圆桌议事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律方法论研究 陈金钊等学林比翼法学教育的非行政化问题研究 关保英平安城市建设中的行政问责研究 张淑芳他山之石澳大利亚保护地法律与实践述评 秦天宝信托受托人的公平义务——立足于受益人之平等原则 [日]中野正俊著张军建译南海论坛南海问题与中国的对策 邹立刚南海海权与中国的能源安全 张丽娜琼崖热风论海南省旅行社管理立法之完善 张卫稿约
章节摘录
就法律行为之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的区分点,我国既有理论已经作了相当充分的阐述。质言之,两类无效最为本质的区分在于绝对无效为客观之结果,相对无效则为当事人主观选择之结果。既有理论认为,法律行为之绝对无效,为法律规定直接导致的客观结果,只要法律行为存在法定绝对无效的事由,该行为便自始当然无法律约束力,由此,此种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或者说,任何人均得主张此种行为无效,诉讼中,即使当事人并未就涉案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任何争议,法院一经发现法律行为存在绝对无效的事由,得直接依据职权径行确认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提出撤诉请求,法院也应予以驳回。与此同时,法律行为的绝对无效具有“终局性”,即使嗣后因立法修改而先前的无效事由不复存在,其无效结果仍不可动摇。而法律行为之相对无效,为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结果,故具有主观特点。在法律行为存在相对无效事由的情形,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在法定撤销权存续期间,可以选择请求行为的变更而使行为确定有效,也可选择请求撤销行为而使行为自始无效。在此,该种行为被视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此种效力尚不确定,而此种行为一旦被撤销,其无效效果即溯及至行为成立之时,故此种无效行为也称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行为”。上述理论的基本内容来源于大陆法的传统理论。但在具体分类标准和相关概念的界定上,法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之间存在一些重大差异。我国有关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分类的理论阐述,与法国民法大体相同。在日本民法上,也存在绝对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之分类,只是未见“相对无效”的概念。但在德国民法上,“相对无效”(relative unwirksamkeit)是指仅相对于特定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本身具有效力,但相对于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人为无效。如《德国民法典》第135条所规定的违背法律转让禁止规定的处分行为、第136条所规定的违背由法院或某个行政机关在其管辖权限内作出的转让禁止的处分行为等。而行为得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而无效,则称为“可撤销”(anfechtbarkeit)。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同,即“相对无效”是指“唯得对于特定人主张或唯得于由特定人之关系为无效”,亦即“相对无效”为仅在当事人之间无效但于善意第三人无对抗力。如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条第1项但书规定,通谋虚伪表示,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法律行为经撤销而无效的,视为自始无效,“原则上亦系绝对无效”,不过,其中也有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例如,因受胁迫而为的行为,其撤销得对抗任何人,但依该民法典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因受欺诈而为的行为,当事人不得以其撤销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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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纬(第1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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