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伟基 编 页数:171
前言
2010年世博会正在上海这座美丽的城市举办。世博会期间,我们将迎来五大洲超过七千万的宾客。其间,他们不仅参观世博展览,还要游览风景名胜,体验上海城市文明。服务世博,办好盛会,是落在每一名上海人肩上的光荣使命和历史责任。搞好世博会期间的旅游活动,热情、文明做好各方游客在上海旅游观光期间的接待工作,是办好世博会的许多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因为游客在上海所见、所闻、所感、所悟的任何一个小细节都有可能决定其对世博会、对上海、乃至对中国的印象和评价。在此意义上说,搞好旅游也是成功举办世博会的一件大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也当有所作为!举办世博会是人民法院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难得契机。世博会的举办赋予了人民法院以服务保障世博的职责。人民法院应通过优质、高效、文明的审判活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为这一百年盛会的成功、精彩举办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法律人和上海人,我们应该围绕“服务保障世博”践行“两为”主题,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体现区域特点、顺应时代需求的工作新方式,为世博会多做实实在在的有益工作。世博会是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的独特平台。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给人们的行为以预测指引。能动司法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尽量地延伸审判职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对社会行为的预测,进而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积极的指引。实践告诉我们,对审判案例予以总结选编并开展以案论法是实现法律的预测指引价值的一个有效途径,这在成文法体系里尤显必要。
内容概要
本书选取了2005年至2009年间该院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15件,分为合同纠纷类与侵权纠纷类两大部分。在选取案例时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新颖性。书中案例均是黄浦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受理审结的案件,能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呈现近年来旅游纠纷的新特点、新类型,有的在全国、全市法院尚属首例。二是典型性。书中案例均为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件,其中不乏广受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闪烁着人民法官的智慧,体现了司法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态度。三是生动性。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灵活地宣传法治,提示游客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依法恰当经营。 为使读者能更加全面地了解旅游纠纷诉讼情况,并为应对旅游纠纷提供方便,本书还附录了《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以及相关法条。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 1.遗漏旅游景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责任范围——析马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因台风取消游程的责任承担——析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3.订立旅游合同时支付的部分钱款的性质认定——析乐某等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4.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遭遇购物欺诈的救济途径——析张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5.对合同约定的自费行程额外收费不构成欺诈——析张某等诉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6.美容服务中合同类型的认定及救济途径——析施某诉上海某日用化学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7.旅游合同纠纷之事实证明——析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第二部分 侵权纠纷 8.高原反应身亡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之界定——析曹甲等诉上海某旅行社生命权纠纷案 9.游客游泳时溺水身亡的责任承担——析洪甲等诉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生命权纠纷 10.旅行社应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析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1.旅行社对老年游客负有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析陈某诉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2.旅行社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对游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析范某诉上海某旅行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3.游客自费项目游玩致人身损害各方赔偿责任的承担——析徐某诉上海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4.商店购物遭精神病人刀砍受伤的责任承担——析蒋某诉张甲、上海某食品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15.侵权与合同之诉竞合的选择——析宋某诉上海某旅行社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三部分 附录 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旅游纠纷诉讼情况调研报告(2005—2009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选编) 三、相关法条(节选)后记
章节摘录
此类纠纷在实践中并不少见,通常旅行社会以自身不存在过错为抗辩理由,拒绝游客提出的赔偿要求。对此,一些游客对购物欺诈的维权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境外游的情况下,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许多游客宁愿“花钱买教训”而息事宁人。但随着我国相关旅游管理规定的不断完善,法制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游客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游客在此种情况下向旅行社提出索赔也越发普遍。对于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到旅游服务合同中指定的购物商店购买到假货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的方式解决纠纷:第一,与旅行社协商。目前,上海市大部分的旅行社都是采用《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基础与游客签订旅游服务合同。而且,在2009年版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责任:甲方(游客)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乙方(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乙方先行赔付。在合同明文约定了旅行社的先行赔付责任后,游客若遭遇购物欺诈,则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第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在游客和旅行社协商后,若后者仍不履行赔付义务,游客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并请求调解解决。《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5条、第6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及有关行业协会的功能: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旅游行业协会在保护游客利益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通过两者的介入,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往往能快速地达成赔偿或补偿协议。
后记
《旅游纠纷案例精析》一书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本书从策划、编撰、修改至定稿,历时半载,全书力求准确、详尽地阐释诸多常见旅游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方法。许伟基、金民珍、竺常赞同志参加了本书的策划、组织编写和审稿等工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实施具体编写工作,全书最后由许伟基同志定稿。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上级领导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悉心的指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上海市黄浦区旅游局的相关领导对本书的编撰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姜海清、赵冰清、顾晓燕、金於疆、仲佳宁、张敏、吴建波、朱桃英等同志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丰富的案例素材,法官助理吴竞爽、朱夏玲、赵霏、向婧、陈树森等同志为本书案例的选编、撰写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当然,本书的编撰,是法官们在审判工作繁重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撰写完成的,受时间和水平所限,书中难免有错误和疏漏之处,恳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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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案例精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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