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冯晓青 页数:346 字数: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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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著作权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著作权法为核心和基础,调整作者、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期间经过2001年重大修改和2010年小幅度修改。事实证明,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调动作者的创作和传播者传播作品的积极性,繁荣我国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制的蓬勃发展也为著作权法的教育和人才培养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了加强著作权法领域学术研究,增进著作权法教育和人才培养,本书作者不揣疏浅撰著了《著作权法》一书。为便于读者阅读和学习,特将本书内容和特色作简要介绍:本书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以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著作权法律规范为主线,对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知识和相关理论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分析和研究。阅读本书,能够掌握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而且,本书兼顾了从历史发展脉络研究当代著作权法问题,便于读者对很多概念和原理融会贯通。基于著作权国际化趋势和国外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悠久历史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本书在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内容和精神的同时,从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角度,将著作权法的概念和原理置于宽广的视野进行探讨,便于读者从宏观层面深人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基于著作权法兼具理论与实践品格的特性,本书在注重知识性、学术性和理论品位,注意吸收著作权法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高度重视国内外发生的典型著作权判例以及我国有关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和对典型纠纷案例的解决方案。本书介绍和分析了部分典型著作权案例,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从而使之也具有较强的实务性,对处理著作权诉讼实务案件也有一定帮助。另外,基于著作权制度本身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当代著作权法律制度深受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本书高度关注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互动关系,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背景下出现的新的著作权客体及其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最新的著作权法教科书。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期间经过2001年重大修改和2010年小幅度修改。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 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兼顾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研究当代著作权问题,便于读者融会贯通基本概念和原理。 兼具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视角。符合著作权国际化的趋势。 理论结合实践,在注重知识性、学术性和理论品位,注意吸收著作权法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高度重视国内外发生的典型著作权判例以及我国有关著作权的司法解释和对典型纠纷案例的解决方案。 关注技术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的互动关系。
作者简介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UBC)法学院访问学者;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仲裁委员会及Chinese-European Arbitration Center仲裁员等。著有《现代知识产权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等个人学术专著11部,主编《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1-12册)等著作与教材20余部。在Journal of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the LISA(SSCI)、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ty、《中国法学》等比较重要的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100余篇。主持或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知识产权项目9项。1999年曾获“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举办学术网站“冯晓青知识产权网”。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著作权、著作权法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概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律性质与特征 一、著作权的法律性质 二、著作权的特征 第三节 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社会价值 一、著作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著作权制度的社会价值 第四节 著作权制度的沿革 一、印刷技术的出现与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二、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及其影响 三、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形成与发展 四、新技术革命对著作权法的冲击及著作权法的应对 第五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著作权保护 二、我国近现代的著作权保护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著作权保护 第六节 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与完善 一、1990年《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二、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订背景与主要内容 三、2010年《著作权法》的修订背景与内容 第七节 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第五章 著作权的归属第六章 著作权的取得形式与保护期第七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八章 著作权的利用第九章 邻接权第十章 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十一章 著作权诉讼第十二章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十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第十四章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时间性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除著作权中人身权利大多没有时间限制外,其财产权具有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性质,即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时间性显然也是著作权和有形财产相比较的重要区别特征,因为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时间限制。规定著作权具有时间性,也是早期著作权立法的重要特点。例如,英国1790年《安娜女王法》、法国1791年《表演权法》、1793年《作者权法》都规定了权利的保护期限。事实上,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永久性地存在,而不受著作权保护时间的限制。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时间限制完全是著作权法律基于自身的政策考量,也是基于合理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具体地说,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社会属性,它不仅是著作权人个人的财产,而且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社会产品,社会也需要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获得收益。如果无限地保护著作权人的作品,将使社会公众利用其作品付出沉重代价。另外,作者投入到作品中的劳动毕竟是有限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该劳动成果享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利益也是不公平的。因此,规定著作权的时间性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例,并很早就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4.地域性只有在承认和保护著作权的国家,智力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一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只在该国有效,越出国界即失去保护。虽然国际公约能改变在国外不能得到保护的问题,但由于实行独立保护原则,仍然未改变著作权的地域性。因此,我们不能以参加国际著作权公约可以使本国作品在公约其他成员国获得保护而认为著作权保护丧失了地域性。本国作者在公约其他成员国受到著作权保护,其原因是该国参加了保护该作者作品的国际公约,从而使得其能够在公约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以及公约提供的特别保护。例如,我国公民的作品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著作权,在中国地域范围内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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