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邱永清 页数:275
前言
21世纪是以专利发明为代表的创新世纪。专利发明不但是第一生产力,而且其本身就是社会财富的表现形式和实质内容。专利法律制度在赋予技术创造者专有权、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创新的同时,不遗余力地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对许可合同的研究,我国目前仅停留在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层面,未能将其深入。作者运用传统物权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在充分考量专利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社会公共性、独占垄断性等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细致的分析。作者提出了专利许可使用权是一种用益性知识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其与物权相比尽管有诸多的个性差异,但确存不少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适用于专利许可领域。可借鉴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将专利许可合同阐释为设定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债权合同,而其履行结果属于权利变动范畴,物权变动理论为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提供了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
内容概要
专利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其专利,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利用的主要法律形式。鉴于我国理论界把许可合同作为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对待,未能将其法律问题研究引向深入的现状,笔者通过借鉴物权法、专利法、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运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同时结合传统民法理论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为专利许可合同的基本理论,对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二章对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功能进行了分析。首先立足于专利权和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特征分析,以此作为起点来分析专利许可合同的功能、性质。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具有极强的排他效力;其与物权相比尽管有诸多的个性差异,但确存不少共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对专利许可领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不少德国学者将物权法的原理应用于工业产权的解释和实践中。本章借鉴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原理阐述了专利许可合同是设定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债权合同,其履行结果属于一个权利变动范畴,重点在于为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权利变动提供一个合理的理论解释;同时,也揭示了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提出专利许可使用权为用益性知识产权,类似于用益物权,其并非债权。明确专利许可使用权的上述性质可以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利益。 第三章研究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登记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属于合同登记中的备案式登记,缺失对专利许可合同所引起的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功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造成了大量的专利许可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审判实践中,该问题非常突出。这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法律界对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后所引起的权利变动未能给予正确的理解,在制度层面上,是专利许可合同中登记所应承载的权利公示功能的缺失,最终导致了上述权利的冲突。本章在借鉴国外专利许可登记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在进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时,采取契据登记式方法,将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登记与专利许可合同引起的权利变动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公示登记合二为一进行登记,使登记既具有合同信息的备案功能又具有权利公示功能。经过登记公示,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专利许可使用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可以更为周全地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债法上的问题,即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二是权利变动方面的问题,即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对于无权许可合同的效力,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和无权许可人得到授权时,该许可合同无效。这也是司法界中的通常做法。但这种做法完全未考虑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权利个性,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的利益,也与专利制度鼓励技术的推广应用宗旨相背离。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等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和借鉴,在保护善意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理念下,合理地平衡专利权人、善意被许可人的利益,笔者提出,除被许可人与无权处分人恶意串通损害专利权人利益无效外,无权处分人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对于专利许可使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可参照物权法中关于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解决。 第五章探讨了专利许可合同中的一类特殊条款——限制性条款。首先分析了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指出专利权具有专有、独占、垄断的权利个性使得许可合同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这是导致限制性条款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其次,“合同自由”理念的变迁和专利权具有社会公共性等特点,共同构成了对限制性条款规制的法理基础。同时分析了对限制性条款的民法、专利法规制之不足,提出应加强竞争法方面的规制。再次,通过对限制性条款竞争法规制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完善对限制性条款的竞争法规制提供了借鉴。最后,通过对我国目前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制不足的分析,提出了如何完善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通过立法完善,使得专利许可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护,同时,也使得竞争秩序得到了净化。 第六章是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论述了专利权许可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违约责任。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提出了原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适用于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同样存在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通过厘清专利许可合同中法律赋予许可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可避免被许可人过分信赖法律的保障而忽略了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在违约救济方面,因专利权人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故在违约的救济上,对被许可人的技术弱势地位应予考虑;并提出在专利许可合同违约救济上,可适用惩罚性救济措施,以确保许可合同的履行和专利技术能得到有效的推广应用。
作者简介
邱永清 男,1969年生,河南信阳人,1995年起和2003年起分别在西北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学习,先后获经济法学硕士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一直从事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参与撰写的法学著作十余部,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农业部等重点课题六个。所提立法建议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采纳,所提建议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所采纳。
书籍目录
绪论第一章 专利许可合同基本理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授权行为与许可合同 一、境外有关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制度介绍 二、我国授权许可制度 三、被许可人的保护形式 第二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性质、特点及内容 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性质、特点 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三、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与相关合同之比较 第三节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立法模式 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立法模式之比较 二、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立法模式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功能及性质 第一节 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一、专利权的性质 二、专利许可使用权的性质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功能及性质 一、专利许可合同的功能 二、专利许可合同的性质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问题 第一节 合同登记概述 一、合同登记种类 二、合同登记性质分类及功能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的功能定位 一、目前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的功能 二、登记应承载的权利变动公示功能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制度的借鉴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中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登记公示方法和公示内容 二、登记机关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三、辅助登记 第四节 专利许可权利变动区分原则与登记错误的救济 一、专利许可权利变动区分原则 二、专利许可登记错误的救济第四章 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 第一节 概述 一、无权处分的含义与特征 二、专利许可合同中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关系 第二节 无权处分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一、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二、意思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的无权处分问题 三、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问题 四、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中的无权处分问题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一、主要观点及评析 二、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 第四节 专利许可合同中无权处分与相关制度的联系 一、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二、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 三、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第五章 专利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研究 第一节 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原因及形态 一、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原因 二、限制性条款之形态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限制性条款之规范 一、限制性条款规范的法理基础 二、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限制性条款竞争法规范的比较考察 一、欧盟 二、美国 三、日本 四、我国台湾地区 五、两种模式的比较 第四节 限制性条款的分类及合法性判断 一、限制性条款的分类 二、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判断 第五节 我国法律对限制性条款的规范与完善 一、我国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制之现状 二、限制性条款法律规制之完善第六章 违反专利许可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沿革与发展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 三、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专利许可合同中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节 专利权许可合同违约形态和归责原则 一、违约形态 二、归责原则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的违约救济 一、补偿性违约救济措施 二、惩罚性违约责任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特点 1.长期性。长期性是相对于一次性合同而言。所谓一次性合同,是指合同义务履行完成后,债务人给付义务即消灭,如买卖、借贷、赠与合同等。而所谓长期性合同,是指合同并不是标的物交付后债务人给付义务即行消灭,在一定期间内,仍须保持给付合同约定的状态,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在授权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之所以要取得知识产权的授权,目的是要实施该知识产权而获得利益,因此,没有相当长的时间实施该知识产权,则无法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且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学习有关的技术知识和购买有关设备,培训有关人员。如专利权人尽管将合同的技术所使用的书面材料交给被许可人,但为了实施该专利技术,授权许可人还需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等,这就决定了许可合同不是一次性的。 2.处分性。许可合同具有处分性质,是知识产权人对享有知识产权的用益权部分或全部授予被许可人使用的协议,是对权利的处分,其最重要的是因该协议的履行,而使得被许可人取得类似物权人的身份,授权将变成知识产权上的负担,具有一定的物权特质。 3.属人性。所谓属人性,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相当重视交易相对人之间的特质。如人寿保险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等,在上述合同中,被保险人、借贷人、承租人的身份是比较重视个人的特质的,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不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当事人的个人特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专利许可合同。如在专利许可中,如授权变化,则很可能因为缺乏熟悉的技术人员,而无法履行将技术转移给被许可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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