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 作者:梁慧星,陈华彬 页数: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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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 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民法典与民法物权》、《物权法》、《外国物权法》;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名称、物权的概念与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第三节 物权与债权 第二章 物权法的性质、发展趋势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一节 物权法的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第三章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第一节 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 第二节 一物一权主义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的排他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四节 物权请求权 第五章 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物权法定主义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第六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行为 第五节 物权的消灭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七章 所有权通说 第一节 所有权的意义与作用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第三节 所有权的类型 第四节 所有权的权能 第五节 所有权的限制 第六节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第七节 取得时效 第八章 土地空间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土地空间权的基本理论 第九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专有权 第三节 共有权 第四节 成员权 第五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第十一章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第一节 善意取得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 第三节 先占 第四节 添附 第五节 货币所有权 第十二章 共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总说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七章 地役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三节 地役权的效力 第四节 地役权的消灭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总说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一) 第四节 抵押权的效力(二) 第五节 抵押权的效力(三)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第七节 特殊抵押权 第二十章 质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二十一章 留置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二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占有状态的推定及占有状态的变更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 第五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六节 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主要参考著作
章节摘录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所谓“支配”,指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例如,电视机的所有人将电视机置于自己的房屋内,金钱的所有人将金钱存放在自己的保险柜或钱袋里,书籍的所有人将书籍放在自己的书柜中等,均属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管领),从而也都表明权利人对这些物享有物权(所有权)。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既包括法律上的支配,也包括事实上的支配。也就是说,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包括一切可以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思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房屋,并排除他人的干涉;房屋所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而由他人享有,动产所有人更是可以抛弃自己的动产所有权而由拾垃圾的人取得之;抵押权人在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等。所谓“直接”,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从物权的实现角度来说,是指物权人的物权的实现,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也就可以了,完全不需要他人行为之介入。进而言之,物权人的物权的实现,是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来完成的。例如,书籍的所有人无须他人行为的介人,就可以占有书籍,并阅读之;房屋的所有人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占用自己的房屋,用它来满足居住需要;而债权,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不能直接取走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自己的债权,其只能请求债务人清偿自己的债权,于请求未果时,仅可将债务人诉至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较只有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才能实现的债权而言,其效力更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债权的本质,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性”。罗马法时期,actio(诉权、诉讼)体系中的“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这一对概念的区分,其隐含的前提,就是通过“对物之诉”来恢复权利人对标的物的重新支配,通过“对人之诉”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就是说,在那个时代,诉讼法体系中区分“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一个没有明确言明的原因,仍然是物权的支配性与债权的请求性,尽管那时尚未产生物权和债权这一对对应概念。近代时期,德国民法典明确把财产权区分为物权和债权,其区分的理由,不言自明也是物权和债权这一对概念的差异,即物权的本质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债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对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一种请求权。1896年《日本民法》、1907年《瑞士民法典》、1929一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以及1958年的《韩国民法典》等,均仿效德国民法典的做法而规定了物权编和债法编,其理由同样在于物权的支配性与债权的请求性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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