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婉玲 著 页数:360
前言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外国法或西方法的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这方面的系列丛书可谓琳琅满目,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法学部分,1981年)及“法学译丛”(200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外国法律文库”(1991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1990年)及“美国法律文库”(200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的“比较法学丛书”(199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西方法哲学文库”(2001年)、清华大学出版社的“比较法学丛书”(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世界法学名著译丛”(200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外国法与比较法文库”(2008年),等等。然而,在上述众多的系列丛书中,真正冠以“比较法”字样的丛书还不是很多。的确,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期间,我国也先后出版了诸如:茨威格特和克茨的《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勒内·达维德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梅利曼的《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大木雅夫的《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等比较法方面的经典。但是,出版这些著作大多都是当时一种零星的、偶尔的出版行为,并非系统策划的比较法系列丛书。众所周知,21世纪的中国已步入法治建设的攻坚阶段。今后,对于外国法的吸收、借鉴和移植将是我国一项大量的、经常性的任务。要顺利完成这一任务,离不开发达的比较法研究。而当下我国比较法著作缺乏出版途径的现状已严重制约了比较法研究的繁荣和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以合作社运动为基本线索,全面检讨民国《合作社法》的孕育过程和实施效果。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合作社的背景知识;第二部分:立法的背景分析,合作社思想的传入、民间高涨的合作社实践和政府合作社政策的推行是民国《合作社法》颁布的催生剂;第三部分:立法活动及结果,合作社运动诉求以及各省市地方立法的实践为民国政府合作政策迅速上升为法律提供了条件;第四部分:立法实施及其效用。附录部分收录了民国政府颁布的四个重要合作社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
陈婉玲 1965年8月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华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其制度的教学与研究,著有《经济法责任论》、《经济法概论》等,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2006年9月被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教育厅、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授予“师德标兵”的荣誉称号。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章 合作社源流考察 第一节 弱者自救:合作社起源的社会基础 一、18世纪~19世纪英国劳动者状况——经济上弱势群体的形成 二、合作社与工会——劳动者结社运动的分流 三、合作社产生的制度基础 第二节 合作社形态构造:空想·经典·异化 一、空想社会主义理想:合作社的原始形态 二、从理想到现实:罗虚戴尔经典合作社形态 三、集体公社:合作社的异化形态 第三节 经典合作社运动的展开 一、经典合作社的种类及功能 二、两条轨迹:合作社运动差异性分析 三、经典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第四节 合作社多元立法价值 一、社会价值:基于改良主义的合作社思想 二、经济价值:基于实用主义的合作社思想 三、政治价值:基于集体主义的合作社思想第二章 民国合作社运动的发轫 第一节 西方合作社思想的传入 一、近代中国的社会现实与知识分子的思考 二、西方思潮蜂拥而至,“合作主义”脱颖而出 三、传播合作社思想的先驱 四、合作研究团体与合作文献 五、知识分子传播合作社思想的影响 第二节 民国初期的合作社组织 一、北京大学消费公社——早期消费合作社 二、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早期信用合作社 三、湖南大同合作社——早期生产合作社 四、上海合作社联合会——早期合作社联合组织 五、早期合作社发展评析 第三节 社会救济:华洋义赈会的合作事业 一、华洋义赈会的成立与演变 二、华洋义赈会推广的信用合作社制度 三、华洋义赈会合作事业评价 第四节 复兴农业:乡村建设的合作社实践 一、山东邹平实验区的合作社 二、河北定县实验区的合作社 三、乡村建设中合作事业评价第三章 政府合作政策的确立与推行(1927年—1934年) 第一节 合作政策的理论动员 一、国民党民生主义的合作理念 二、薛仙舟《全国合作化方案》的理论指导和制度设计 三、社会各界对政府作用寄予厚望 第二节 民国政府合作政策的确立 一、七项运动:国民党合作政策的确立 二、合作政策实施方案 第三节 农村合作社成为合作政策的制度安排 一、民国政府以农村为核心推行合作政策的原因分析 二、农业合作社类型的选择 三、政策指导下的农村合作社运动第四章 合作社立法准备 第一节 合作行政的构架和介入 一、合作管理机构官僚化 二、合作金融支撑国家化 三、政府合作指导制度化 第二节 民国《合作社法》颁布前立法状态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二、地方政府颁布的合作社行政规章 三、“剿匪区”合作社法规 四、民国《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 第三节 立法建议与讨论 一、寿勉成的立法建议 二、民国《合作社法》的蓝本:《产业协作社法草案》 三、工商部《消费合作社条例草案》第五章 民国《合作社法》的体例和内容 第一节 运动催生立法:社会史观的角度 一、各国合作社运动对立法的影响 二、民国合作社运动的特质 三、民国合作社运动对立法的要求 第二节 合作社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各主要国家20世纪上半叶合作社立法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合作社立法体例 三、民国《合作社法》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 民国《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社的法定意义及其法人资格 二、合作社的法定组织类型 三、合作社的设立 四、合作社的社股及盈余 五、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六、合作社的联合第六章 民国《合作社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实施准备: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的召开 一、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的筹备及召开 二、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的决议案 三、全国合作事业讨论会宣言及影响 第二节 民国《合作社法》框架下合作社运动整合(1934年~1937年) 一、民国《合作社法》颁布前后合作社量的比较 二、合作社的重新登记 三、民国《合作社法》实施前后合作社质的比较 第三节 民国《合作社法》的虚置(1937年~1945年) 一、抗日战争时期合作政策的调整 二、抗日战争时期合作社运动的变化 三、新时期民国《合作社法》的不适应性 四、新县制建设中民国《合作社法》进一步虚化 第四节 民国《合作社法》效果评析 一、民国《合作社法》的实施效果 二、民国《合作社法》绩效不足的原因分析 三、绩效软肋:土地制度和功能定位第七章 民国《合作社法》的施行例外及延续 第一节 日本殖民统治下特殊区域的合作社法制 一、日本殖民统治我国台湾地区的合作社法制 二、伪满洲国的合作社法制 第二节 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地合作社实践与立法 一、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合作社法制 二、统一战线下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法制 三、民国时期国共两党合作社立法的差异性 第三节 民国《合作社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延续 一、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与农会的分与合 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合作社法”与民国《合作社法》的比较 三、从综合立法到分业立法的发展趋势结语:主体认知与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兼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施行 一、小农社会与主体地位缺失 二、当前农村合作社制度推行的障碍依然是主体认知的残缺 三、弱者的武器:合作社法律文化的构建附录 一、民国《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1931年4月18日民国政府实业部公布 二、《中华民国合作社法》——1934年3月1日民国政府公布——1935年9月1日施行 三、民国《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935年8月19日民国政府实业部公布——1935年9月1日施行——1936年6月30日修正 四、民国《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1940年8月9日民国政府行政院公布参考文献我的2006年~2010年(代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2.参与合作教育事业合作学社集聚了一大批优秀的合作专家和人才,在合作教育、合作人才培养以及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29年合作学社在南京创办了合作社职员训练班,由各机关保送及登报招收18岁以上2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员29人,训练期限共4个月。学员毕业后除原来机关报送者仍回本机关外,其他学员均经学社派往各地担任合作指导或办理合作社工作;1933年3月,合作学社举办合作研究班,招收专门或高中以上程度及有实践经验的合作工作人员37人,分农业合作、消费合作及信用合作三组进行合作高级人才培养。学员自行选择参加一组的研究训练,训练时期为6个月,分三期进行。第一期为通信研究期,由各组发给相关书籍供学员自己阅读,读书笔记寄回教员批阅;第二期为指导期,分别跟随特聘的指导员研究各种合作理论与实务知识;第三期为实习期,学员由学社或指导员派往各地合作团体或合作社进行实地练习。研究班结束经考核合格毕业者计11人。除独自进行合作教育与训练外,合作学社还接受委托,协助国民党各机关及政府各部门进行合作训练。1930年应上海市党部训练部合作事业指导讲习所邀请,合作学社派员主持该所的教务活动;1932年会同江苏省实业厅在吴县举办合作讲习所;1935年协助国民党中央党部举办中央合作人员训练所,派出以学社调查部主任、合作理论著名学者陈仲明为首的15名社员担任训练所特约导师;1936年夏,安徽省政府办理农仓人员训练所,对合作课程异常重视,特聘合作学社宣传部主任、合作理论著名学者王世颖担任所长,讲师大部分为合作学社社员。同年,福建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办理工作人员讲习会,邀请合作学社王世颖、陈仲明、寿勉成等赴会授课,并主持讨论会。1936年中央政治学校委托合作学社代办全国合作人员训练所。3.积极指导合作实践合作学社指导合作实践最重要的工作当推江苏吴县合作事业实验区的指导。1931年3月,江苏省实业厅曾把宝应、吴县两地的合作实验区委托合作学社办理,但由于合作学社因人力和经费关系,只是负责合作事务的设计和指导工作。1933年陈果夫先生出主苏政,将实验区定名为“吴县光福合作实验区”,规定实验区方案由建设厅咨询中国合作学社进行计划。1935年7月1日,“吴县光福合作实验区”合作事务划归合作学社。合作学社就合作社的组织、合作社的章则修改、合作理论的探讨以及合作社进货售货等问题对实验区进行了直接指导。
后记
悲欣交集2008年10月,当我完成博士论文的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之际,百感中于老家泉州的陋室——远丰阁写下了“我的‘悲欣交集”’,抒发了抑郁多时的读博情怀:家乡清源山麓的碑林中,刻有一代高僧弘一法师的临终遗墨“悲欣交集”,苍劲洒脱的四个鲜红大字,从孩童时代就烙刻在我的脑海里。此时,披挂着荣耀的博士服,我又一次郑重地站立在它面前,回首着来不及体味的步履匆匆,探视着即将开始的一路缥缈,悲伤和欣喜一起涌动,憧憬和惶恐一起袭来,竞一时无法自持。“悲欣交集”不仅浓缩了我此时的心绪,也伴随着我3年的博士生旅程,大喜大悲的跌宕交错冲刷着我脆弱的心灵,使我本已不再年轻的心日渐苍老。2006年,是我的喜庆年,也是我的丰收年。我和女儿一起,顺利地成为了一年级的新生,女儿享用了无忧无虑的少年快乐,开始了无法放纵个性的“独木桥”征程;我却以不惑之年,进入了求学的最高殿堂,这是一次怎样的人生飞跃,这又是一次怎样无以言表的快乐狂喜!以为从此走出了自己编织的生活套子,以为从此可以展翅追寻真实的自己,窃窃地设计着未来,满怀信心,踌躇满志地迎接这新生活的开始。能够想象一个十足理性、却长期压抑的人的纵情歌唱吗?我就是在这样的欣喜中拥抱这灿烂的时日,领受人们的祝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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