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  作者:任海涛  页数:197  

前言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自建立以来都是我国西部地区刑事法教学与研究的一个重镇。同时,它也是我国西部地区唯一一个刑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多年来为我国培养了大批优秀法学人才。学科教师队伍中,老中青不同层次都不乏优秀学者,也产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刑法学科长期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毒品犯罪研究。以刑法学为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在十年前建立了“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这是我国西部最早建立的毒品问题研究基地,并被重庆市政府认定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因此.西南政法大学的毒品问题研究与刑事法研究从来都是紧密联系的。以与法律有关的毒品问题研究为起点,西南政法大学对毒品问题研究逐步扩大到各个方面,并产生了一批优秀成果,如由我校赵长青教授主编的《禁毒全书》被人们称为一部有关禁毒专题的“百科全书”,并被江泽民主席作为礼品赠送给联合国禁毒署。毒品问题研究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突出特色和强项。我们这次推出的《西南刑事法与毒品问题研究文库》就突出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领域上的这一特色。

内容概要

  刑法学科长期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毒品犯罪研究。以刑法学为依托,西南政法大学在十年前建立了“毒品犯罪与对策研究中心”,这是我国西部最早建立的毒品问题研究基地,并被重庆市政府认定为“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作者简介

  任海涛(1978-),男,黑龙江绥化人,汉族,1999年、2003年、2006年分别获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从事教学工作,同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刑法学方向),2009年博士后出站,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比较刑法学。在《刑事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章 承继共犯概述第一节 承继共犯之语义分析第二节 承继共犯之分类与介入时点一、承继共犯之学理分类二、承继共犯之可介入时点三、承继共犯之核心问题第二章 正犯与共犯之区分第一节 大陆法系正犯与共犯区分理论评述一、正犯与共犯区分之意义二、相关争议案例之举要三、相关学说之举要第二节 对我国形式客观说之反思一、我国学者之主张二、形式客观说之难题三、实行行为与正犯四、行为支配论之提倡五、行为支配论后之正犯概念与主犯概念第三章 承继共同正犯概述第一节 承继共同正犯概念与特征一、承继共同正犯之概念二、承继共同正犯之特征第二节 德国关于承继共同正犯之学说一、肯定说二、否定说第三节 日本关于承继共同正犯之学说一、纯粹的肯定说二、修正的肯定说三、纯粹的否定说四、修正的否定说五、中间说第四节 我国关于承继共同正犯之学说一、纯粹的肯定说二、修正的肯定说三、中间说第四章 肯定论与否定论之追溯——与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关系考察第一节 共同正犯之本质一、诸学说之争议二、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第二节 肯否论与共犯本质之间关系考察第五章 单一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第一节 单一行为犯中探讨承继共同正犯问题是否必要第二节 判例及学说之检讨一、判例举要及分析二、肯定论之检讨三、结论第六章 复合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第一节 判例及诸学说之检讨一、判例举要及分析二、事实前提之重新设定三、纯粹肯定说之检讨四、修正肯定说之检讨五、修正否定说之检讨六、中间说之检讨第二节 结论一、复行为犯概念之困惑二、个罪之处理三、纯粹否定说之难题第七章 承继帮助犯第一节 承继帮助犯概述一、承继帮助犯与事中帮助犯关系辨义二、帮助犯之因果关系考察第二节 判例及诸学说之检讨一、判例举要及分析二、诸学说之争论三、结论第八章 承继共犯与相关问题第一节 因果关系不明确之承继共犯问题第二节 承继共犯与转化犯一、问题之提出二、问题之解决第三节 承继共犯与认识错误第四节 承继共犯与共谋共同正犯一、共谋共同正犯概述二、问题之提出与解决第五节 承继共犯与片面共犯、间接正犯一、片面共犯与间接正犯概述二、问题之提出与解决第九章 一些新的认识第一节 德日区分制之两个体系性弊病一、参与形式与参与程度之混淆二、参与类型之遗漏第二节 帮助犯因果关系问题初探一、问题之提出二、学说之争论三、学说之检讨四、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其次,虽遵从同时伤害特例原理,但于承继共犯情况下之因果关系不明确问题,仍有其复杂性。如对承继共犯在宏观上持肯定论,则问题变得似乎简单了,由于整个犯罪过程皆处于先行者行为之作用范围下,先行者无疑要承担既遂之责任,同时,既然后行者需对先行者之先前行为予以承继,则后行者仍将对整个犯罪过程支配下之侵害结果负责,故后行者亦应承担犯罪既遂责任。但由于肯定论之宏观立场并不妥当,因而尚不能做如此思考。仍须回归于否定论立场上来,由于先行者行为作用于整个犯罪过程,其对最终结果承担既遂责任,此并无疑义。至于后行者责任问题,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进行思考:第一、承继共犯下之因果关系不明确与同时伤害特例之间是否可以做同种对待?一般认为,由于同时伤害特例之原理只是针对没有共犯关系之同时犯方能适用,而承继共犯下,毕竟仍存在着共犯关系,这在论理上是否会有所不同?且我们通常使用“同时伤害特例”这一表述,本身便似乎对介入犯罪的时间作了限定,即只能是“同时介入”犯罪,而承继共犯下则面临本就是“不同时”介入犯罪,这是否又存在不同?事实上,深入考察同时伤害特例原理可以发现,其重点并不在于“同时”与“不同时”与否,可以设想如下情况:甲乙之间无共犯关系,但介入之时间有先有后,最终导致伤害结果出现且不能查明。如遵从同时伤害特例原理,对此当然仍最终判定甲乙皆承担既遂之责任。既然如此,同时伤害特例原理实质上应予涵盖之范围便不仅限于在介入犯罪时点上的同一性上,同理,至于后来是否具有共犯关系亦不应当作为同时伤害特例原理适用之障碍。因为,同时伤害特例原理于实质上可以概括为“对结果之发生皆具有可能之因果力且无法具体查明,因而需对本可能是他人之行为承担责任”,而在这一点上,使承继共犯之后行者对本可能是先行者先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亦与其精神相符,故并无适用上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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