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蓉 页数:453
前言
在一次表彰会上,我受托为王蓉同志颁奖,这也是我第一次见到她。她从事环境法的教学研究工作,大家都认为她很勤奋,学识渊博,成果颇丰,小有名气。前些天,她请我为她即将出版的力作《环境法总论——社会法与公法共治》作序,盛情难却,只好勉为其难。 本着学习的态度,我特意搜索她的相关科研信息,阅读她送来的厚厚一大本书稿样本,在这过程中,还与她进行了两次简短的学术交谈。她的阅读量确实相当大,涉及的领域较多,从公法、私法、社会法等学科钻研环境法,思路敏捷、勇于探索,很有开拓精神。说实在的,环境法的书在我的案头倒有几本,为了考察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我曾有限地涉猎过一些,但严格讲起来,我还是环境法的门外汉。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环境治理发展又是突飞猛进,这方面的论著日益增多,学术上百家争鸣,优秀的中青年学者层出不穷。王蓉同志就是其中之一。 书稿样本是500多页的大部头,因为是学术性专著,引文多,论证多,加上拟制的内容不少,所以读起来并不觉得轻松。我总算是断断续续读地完了,觉得受益匪浅,值得一看。作者积极反思传统的法理学,力图在观念、制度、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确实有自己的见解,主题鲜明,内容丰实,涉及面宽。书中强调,环境法的本质是“社会合意自治”,并通过社会合意的客观化路径的法律设计,配置了社会、国家与公民的权利(力)义务,勾勒了社会、国家、公民互尊、合作、共赢的社会发展合力。环境社会关系作为以“类”的人与自然关系为基础的人与人的特殊关系,应由社会法与公法共治。本书正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一系列论述,言之成理,自成体系,不乏智慧,不乏火花,充满了年轻人的朝气和活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不竭的动力。只有不断创新,社会才会持续发展。在这过程中,作为创新实践者的个人可能会有遗憾,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王蓉同志继续努力,积极吸纳国内外同行的优秀成果,关注我国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学术水平,增强我国在环境治理上的话语权,促进新型社会治理机制的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在对私法、公法、社会法的价值功能的认知上,首次界定环境法应为社会法与公法的共治。对于私法、公法和社会法的价值功能,本书认为“社会法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社会自治,私法的价值功能在于实现个体自治,而公法的价值功能则在于保证社会、个体自治的实现。”这些认知不仅科学并创新性地归纳了环境法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法域自身的进化也将产生本原性的推动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环境法结构 第一节 环境法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社会法与公法共治 第二节 环境法思维维度 一、环境法思维方式在价值层面为整体主义的思维维度 二、环境法思维方式在客观层面为个体主义的思维维度 三、环境法思维方式在权利体系配置层面为法律人格化的思维维度 第三节 环境权权利体系配置 一、概析 二、客观层面的权利体系分析 三、意志权力和权能权利设置的法理分析第二章 环境权设置 第一节 环境权概述 一、环境权的概念 二、环境权的性质 三、环境权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权主体——社会 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 二、环境权主体的界定标准 三、环境权主体应是社会 第三节 环境权客体——满足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一、对已有研究的总结和反思 二、环境权客体的界定标准 三、环境权客体应为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环境品质 第四节 环境权权利与义务的特征 一、环境权权利义务与传统民事权利义务的对比 二、环境权权利义务与共同共有权利义务的对比 三、环境权权利义务的特征第三章 环境权行使和救济的本质——社会合意自治 第一节 社会合意 一、社会合意 二、社会合意自治 三、社会合意自治对法构建的要求 第二节 环境权行使的本质 一、一般民事权利行使的本质要求 二、共同共有权利行使的本质要求 三、环境权行使的本质要求 第三节 环境权救济的本质 一、权利救济的现代性话语 二、民事权利救济的本质 三、环境权救济的本质第四章 意志权力——公民环境公权力和国家环境公权力 第一节 环境法语境下的公权力内涵 一、公权力内涵界定 二、环境公权力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国家环境公权力和公民环境公权力的法理分析 一、国家环境公权力与公民环境公权力分离的法理分析 二、公民环境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区别 三、国家环境公权力与一般公权力的区别 四、公民环境公权力拟制带来的民主意义与实践的变革 第三节 国家环境公权力保障公民环境公权力行使的义务 一、环境权二元权力制衡机制的基本法理分析 二、公民环境公权力的基本权能 三、公民环境公权力的基本权能与国家环境公权力主体义务的法律确认第五章 权能权利——公民环境公权利 第一节 公民环境公权利内涵及意义 一、公民环境公权利是一种权能权利,而非权能 二、公民环境公权利是一种公权利,而非私权利 三、公民环境公权利与国家环境公权力、公民环境公权力的关系 四、拟制公民环境公权利的意义 第二节 公民环境公权利——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的配置 一、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概念、特点 二、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分类 三、公民利用自然资源消解环境容量权与公民使用自然资源权的对比分析 四、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的效力 五、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的取得与转让 六、公民消解环境容量权的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第六章 公民诉讼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第二节 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的对比分析 一、公民诉讼的预防责任功能及形态的对比分析 二、公民诉讼的特定行为责任功能及形态的对比分析 三、公民诉讼的填补责任功能及形态的对比分析 四、公民诉讼的惩罚责任功能及形态的对比分析 第三节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对比分析 一、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的原因分析 三、行为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 四、责任构成要件的实践对比分析 第三节 原告适格的对比分析 一、原告适格概析 二、原告拟维护利益的对比分析 三、原告“最合适性”的对比分析参考资料后记
章节摘录
4.社会法的主体具有“抽象的人”与“具体的人”两个层面,其中“具体的人”体现为执行社会意志的个体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拟制的人,而非单一的社会团体。关于社会法的主体为社会人的观念,虽然指出了社会法主体的社会属性,但将这一社会属性仅仅归结为一种外在的组织形态,则有失偏僻。比如桥本文雄和帕夫洛夫斯基基本将社会人的外在形态归一于社会团体。对此观念赵红梅先生进行了纠正。她认为:“社会法主体的最核心部分与最典型形态是社会团体,但仅将社会法主体拘役于社会团体,则对社会法主体的认知尚嫌狭窄,据此所确定的私法、公法与社会法的三元划分标准也有偏差。私法、公法与社会法对人的识别主要在观念上,而非处于单个人、国家或者组成社会团体这些组织结构上。在这一点上,私法与社会法的区别甚为明显。在私法学看来,即使是工会和消费者保护组织这样的“集体”,也归于私法中的“个体之人”——民事主体,因为它们是建立在作为自然人个体结盟基础之上的组织体,其在私法中的地位与公司并无显著区别——都是人的集合(“社团法人”)。在我看来,即使是一个消费者或劳动者这样的“个体”,也应归为社会法中的“集体之人”——社会主体,因为“消费者”或“劳动者”这些概念之所以得以出现,本身就含有立法者对“劳动者”、“消费者”这一些人群集体属性的识别。社会法定位为对共同体利益加以整体性保护的法,即使是单个消费者或单个劳动者这样的个体,其利益诉求也具有代表共同体利益的性质,法律是利用作为共同体成员的个体的利益诉求机制达到制止违法行为,进而保护共同体利益的目的。在此,个体利益诉请为实现共同体利益的可选择手段之一。”[1]我赞成赵红梅先生关于法律人的识别主要在于观念上,而非在于外在形态上。我也赞成赵红梅先生关于单个消费者或单个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也具有代表共同体利益的性质,个体利益诉请可以成为实现共同体利益的可选择手段之一。但对于个体利益诉求是否一定代表共同体利益则值得商榷。从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的关系而言,共同利益是一个群体或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不可或缺的普遍化的个体利益。普遍化意味着均质性。均质性是指对于每个成员而言,对某一利益的享受处于同等层级或同等水平。均质性要求在整合所有成员对该利益的个体诉求的前提下,能够最低限度、无差别地满足所有成员对该利益的诉求,而不是一个充分满足每个个体在此利益上的不同层级或水平的诉求的过程。虽然它立足于个体利益诉求,但其本质具有超出任性、偶然性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因此,公共利益是一个需要通过公共选择才能确立的过程,而不是依据个体意思能够表达的过程。个体利益诉求可以代表共同体利益,但必须是与共同体利益诉求能够同一的个体利益诉求,才能代表共同体利益。也只有能够实现与共同体利益诉求同一的个体利益诉请,才能成为实现共同体利益的可供选择的手段。在此认知下,社会法主体的社会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抽象意义上的集合体的“人”。这是对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法律确认,具有价值层面的意义。正如贝尔所指出的:“我所说的群体权利,是指向社会提出要求的权利已开始奠定在群体全体成员的基础上,而不再奠定在个人属性的基础上。”[1]二是具体意义上的个体的“人”,这是抽象的集合体的“人”客观化的必然要求。(2]但该“人”与民法中的“人”具有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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