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王文宇 主编  页数:357  

前言

迈人21世纪后,世界各地均致力于建构完备的典章制度,期能于全球化竞争下脱颖而出。此外全球经贸体制逐渐趋同,打破了地理与人为的藩篱,使得跨界的交流与合作更为频繁。影响所及,近年来法律学者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观摩,蔚为风气。海峡两岸方面,最近也研商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大幅扩展双边经贸关系。此一划时代演变,更提供两岸商法学者相互切磋的最佳契机。本书的策划与问世,可说是此一大气候下的具体交流成果。2008年底,我拟邀请中国大陆商法学者来台讲学,有幸获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经费补助。我征询王保树老师意见,获得他的大力支持。于是2009年春季我在法律研究所开设“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法律与实践”课程,先后邀请7位内地法律学者,以及港大张宪初教授赴台,就事先拟订的议题发表演讲。为了发挥相互切磋的效果,我同时邀请10位台湾商法学者参与,交换意见。课程结束后,所有学者再以1年时间,将所参与议题整理成论文,包括大陆学者就特定议题撰写的论文,以及台湾学者的评论与回应论文,共计17篇,予以集结成册。

内容概要

本书以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做为两岸学者进行交流的主题。众所周知,中国大陆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与企业法制的改革,实为重心。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转轨经济”的背景下,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法制的运作,蕴涵着无比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具有高度的比较研究价值。因此,本书除了收录大陆学者的精辟论文外,也包括台湾学者的评论与回应论文。

书籍目录

公司法总论 上市公司法制总论  抓大放小与国民并竞——论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 全球改革浪潮中的中国公司法控制股东、小股东保护与法人格否认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从事前规制到事后救济——兼评中国2005年《公司法》 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与否认公司法人格理论之过去、现在与未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之实证分析与揭穿公司面纱原则之再定位公司并购的问题 我国公司并购的最新发展及其法律问题 公司并购与竞争法的管制——两岸法制的比较转投资、担保、借贷问题 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转投资、担保、借贷的法律问题 论公司之转投资、保证与资金贷放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 中国大陆国家出资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台湾地区公营事业之任务定位及监控股权分置改革 对大陆股权分置改革的回顾与法律思考 转轨经济下法律的角色与功能——以股权分置改革为中心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治理的细则地带——在私人治理与公共干预之间 台湾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实证调查初步结果董事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论上市公司董事的法律角色、法律风险与法律思维 董事之风险与责任——德、日、台相关法制之交叉观察

章节摘录

插图: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在第3款中则明确强调,“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公司法》的第64条进一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注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第20条第1款原则性地规定了公司股东具有尊重公司独立人格、不得滥用其有限责任特权的义务,而第3款则告诫公司股东,如果其不履行这一义务而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谋取不当利益,使公司债权人蒙受公司法人制度之外的不利益,就必须与公司一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第64条针对一人公司之独立人格难以为继的特点,将该一人股东不坚守公司独立人格,特別是无视公司的独立财产的完整而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离时,将本应由提出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的债权人之举证责任倒置给该一人股东,只要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财产是分离的,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将西方国家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法制度以成文法的立法模式引入到公司法中,中国的《公司法》开创了历史的先河。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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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对公司法很经典的问题的讨论,当复习了
  •   正在学习中。。。送货速度能打6分么。。。快得没反应过来
  •   还没有读 但是书的排版设计很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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