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09-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人大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 页数:376
内容概要
本书稿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自主组织编写的法律评论类文集。书中汇编了诸多法学名家的作品,涵盖法学学科的各个领域,内容包括:民法规范类型化之反思与重构,卡多佐的法律世界——兼论实用主义审判的真与伪,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关于代议制、直接民主和全民公决权的断想等。
书籍目录
专题研究:民法规范论 以公法规范控制私法契约——两岸转介条款的比较与操作建议 论我国合同法的规范编纂技术 论民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类型 民法规范类型化之反思与重构评论 被遗忘的“开国大典”——评七五宪法的遗产 论晚清立宪中的内在矛盾 卡多佐的法律世界——兼论实用主义审判的真与伪 论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行政机关预算权观点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从抵押看正式法律的作用 民事缺席判决制度溯源——古罗马时期缺席判决制度考 误封误卖案外人财产之权利救济——基于强制拍卖性质与第三人请求权体系之检讨 关于代议制、直接民主和全民公决权的断想译文 普通法的衰败 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学说——迈向一种新的比较法研究模式 《人大法律评论》2010年卷编辑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六、技术型强制性规范前文所论述的技术性规范均有强制性。因此,技术性规范与技术型的强制性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都一致,二者可以视为同一概念。法律行为违反技术型的强制性规范的,该法律行为无效。技术型的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形形色色,比较显著的主要有:(1)为凸显表征之目的的技术性规范。私权权利义务之变动,为使外界易于辨认,应该凸显其变动之表征。例如,私权权利义务变动相关之登记,有法人设立登记、不动产移转登记等;又如私权转让时对于义务人之通知及证券债权之背书,均属为突显表征之目的所作之技术性规范。(2)为周边安排之目的的技术性规范。私权权利义务之变动,就其变动有关之时间、地点等事项,均属周边问题,例如权利存续期间、时效期间、权利行使之处所等。私权权利义务无此周边之安排,尚不能顺利变动。凡以安排周边问题为目的之规定,属于技术规定。(3)为权宜关系之目的的技术性规范。私权权利义务因某种事实之存在而变动,而该事实之真相有时无从得知,为了使变动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就必须有权宜措施以为决定。例如文字与号码不一致时,取文字舍号码;二人同时罹难,以同时死亡论。这些为不得已的权宜措施所设置的规范,同属技术性规范。(4)为便捷流通之目的的技术性规范。私权权利义务之变动,因私权性质之不同,有的呈现呆滞,有的呈现活泼。为便利其权利变动所作之设计,例如票据行为之独立性与无因性,使持票人之权利不受前手权利瑕疵之影响,均为便捷票据流通和易于被接受之目的而设计,这种规范为技术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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