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 温德比西勒 页数:812 译者: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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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为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国法对世界法治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其足迹遍西欧、南美及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当代东欧国家。在亚洲,它对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影响至今尤在。仅德国1892年颁布的、至今还在为德国市场经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就得到了几乎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效仿,其垂范功能可见一斑。结合本国国情与本土法学资源,新中国自改革开放来也逐渐重视德国法的研究与借鉴。当今的中德两国法学与法律交流合作业已向多层次、全方位发展,从首脑对话、政府合作、立法咨询、院校项目到研讨会议、翻译介绍等,精彩纷呈。中国大陆赴德研修法科的留学人员也与日俱增。遗憾的是,无论研究德国法的学者、在德留学生,还是对德国法感兴趣的学子都感到缺少一套新颖的、系统性的中文版教材。鉴于此,留德学生联合组成了德国法翻译与编辑队伍,全面、系统地将德国法的最新教材翻译成中文,一方面可为国内研究提供基本素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广大师生提供基本读物。这些教材均为最新版本,也是准备德国司法考试(Staatsexam)的常见参考资料。当代德国法浩如烟海,任何法学科都有无数出版物可供选择。例如民法,除上百种不同层次的教科书(Lehrbuch)外,还有不下十种评论(Kommen-tar),有的评论长达数千页。而我们选择的教材具有广泛性,这些教科书的作者都是德国大学法学院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由于做到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国内师生也可通过这些教科书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德国法的真实面貌。在全球化以及欧洲统一进程的双重推动下。古老的德国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可以说最近的债法改革根本地改变了百年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以适应欧盟指导条例(也称指令)及联合国国际话务销售合同公约的要求。
内容概要
全书系统、全面地阐释了德国公司法的制度与原理,并从欧盟及国家化视角上去介绍和探讨公司法及其发展变革。全书分基础知识、人合公司法、资合公司法、公司形式混合和公司改组四大部分。 本书不仅适宜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也适合于公司法研究人员研读。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格茨·怀克 (德国)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 译者:殷盛格茨·怀克教授,1927年9月21日出生于耶拿,著名法学家、曾在柏林自由大学、汉堡大学和慕尼黑大学任教,于1997年获得德国联邦十字一级勋章。克里斯蒂娜·温德比西勒教授,1950年12月8日出生于威斯巴登,著名法学家,现为柏林洪堡大学教授,曾于1999/2000年任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院长,自1998年起为德国联邦政府中小企业和自由职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译者简介:殷盛,四川乐山人,2001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至2008年在德国明斯特大学、柏林自由大学和莱比锡大学攻读U.M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和投融资法律负责人。
书籍目录
缩写目录文献目录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第一章 公司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和边界界定二、在实践、科研和学习中的地位三、欧洲法律发展、法律比较和国际公司法四、介绍方式五、附录:历史和经济基础第二章 人的联合体的分类和法律渊源一、分类二、法律渊源第三章 公司财产的地位一、公司财产总论二、按份共有三、共同共有四、法人第四章 法律形式选择和公司形式的现实意义一、法律形式选择二、公司形式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 人合公司法第一编 民事合伙第五章 概念、种类和意义一、概念二、种类三、意义和表现形式第六章 合伙协议一、内容二、法律属性三、形式四、合伙协议的瑕疵和有瑕疵的合伙五、合伙协议的修改第七章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义务二、合伙人的权利第八章 业务执行和代表一、业务执行二、代表第九章 合伙财产和合伙债务一、合伙财产的组成二、合伙财产和私人财产三、合伙债务和责任第十章 合伙人的变更一、一名新合伙人的入伙二、合伙人退伙三、成员身份的转让第十一章 合伙的终止一、解散和完全终止二、解散理由三、被解散了合伙的继续存在四、清算第二编 人合商事公司和隐名公司第十二章 无限公司:概念、法律属性和意义一、概念二、无限公司的法律属性三、历史、经济基础和法律比较四、现实意义第十三章 无限公司的产生和终止一、股东二、成立的时间点三、公司合同四、解散和完全终止第十四章 无限公司的内部关系一、契约自由原则二、业务执行三、股东决议四、竞业禁止五、资本份额六、盈利、亏损和提取七、补偿请求权和利息,第十五章 无限公司的外部关系一、法律交往中的无限公司二、代表三、公司债务和责任第十六章 无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一、股东的继承二、股东基于其他原因的退出三、除名之诉四、补偿结存五、两人公司的特殊性六、商事登记簿第十七章 两合公司一、概念和法律规定二、历史的和现今的意义三、产生和终止四、内部关系五、外部关系六、股东的变更第十八章 隐名公司一、概念和法律属性二、与类似法律形式的区别三、法定的规则和现实意义四、公司合同五、内部关系六、“外部关系七、终止八、业务所有人的破产第三编第十九章 公众性人合公司一、一般问题二、资本性的两合公司一公众性两合公司三、隐名公司和有限责任隐名公司四、民事合伙第三部分 资合公司法第一编 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章 概念和意义一、基本概念二、意义三、历史、法律比较和欧洲的发展四、改革第二十一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和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一、设立二、设立中的公司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依照政府法案的企业主公司(有限责任)……第四部分 公司形式混合和公司改组
章节摘录
插图:作为经济法的核心领域,卡特尔和竞争不仅涉及采用公司法组织形式的企业参与,而且也涉及企业之间通过公司法形式的合作。这既涉及受竞争法监控的作为公司结构变更而进行的合并(所谓的合并审查),也涉及(允许的和不允许的)作为竞争限制行为的卡特尔。竞争法的适用必须尊重公司法上的行为模式和职权划分。公司法没有与竞争有关的特殊任务,但另外一方面,它也不能就卡特尔和竞争法视角下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可以将公司法本身作为经济法的一部分来理解,因为它为自由经济制度提供必要的工具。通过实务和法院判决基于其而作出的反应,公司法在设计构建上强烈地受到税法的影响。从合同法和公司法上看,许多设计构建是不容易被完全理解的,而且显得不必要的复杂,甚至是不合情理的,但其背景经常是一个不能通过简单的组织结构实现的有利于税负负担的设计构建。税法通常是以企业载体的公司形式为联结点。企业法律形式中立的税负征收,这一法律政策要求尽管在迄今为止的任何税法改革中都被提到,但事后又都被其他的规范诉求所淹没(详细内容见下面第四章 边码9及其后一个边码)。此外,公司法和劳动法之间存在多种联结。特别是在有关企业员工共同参与决定(下面第二十八章边码9及其后边码)的法律中,是通过公司法上的手段来追求劳动法上的或者至少是与劳动法相近的目标的。这个由法律具体规范的领域,是这种法律思考方式的一部分,即将作为企业载体使用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专门加以处理,并将有效运作的企业事实设计构建连同员工(“社会团体”)一起纳入进来。需要与此相区别的是工厂员工共同参与决定(工厂组织结构)。后者与企业法律形式无关,而是将企业层面下的工作技术意义上定义的单位,即“工厂”作为连接点。
媒体关注与评论
德国公司法博大精深,对我国影响甚巨。作为两代作者代级传承和数十年提炼的结晶,这本由怀克教授和温德比西勒教授撰写、殷盛博士翻译的《德国公司法》全面、系统、精准而简明,深刻地揭示了德国公司法的核心和精髓。就我国系统性地介绍德国公司法而言,该书的翻译具有空白填补的作用。 ——北京大学 甘培忠教授本书虽是一本法学简明教材,但简明而不简单。它不仅详细地介绍了以社团为基础模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以民事合伙为基础模式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隐名公司,而且还系统化地阐述了为各类公司形式共同适用的基础理论和法律规定,比如公司类型选择、结构变更以及法律形式混合等。 ——西南财经大学 吴越教授本书是有关德国现行公司法律的标准读物,不仅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德国公司法律制度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功能分配和相互作用,而且还充分而生动地展现了其时代变迁、法律变革以及观念演进的漫漫历程。 ——译者 殷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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