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永坤 页数:470
Tag标签:无
前言
公平正义正在成为当代中国的稀罕之物,代之而起的是社会的日益暴力化:强制拆迁几成常态,群体性事件一波接一波,花样年华的生命绝望地选择了自杀,犯罪分子甚至向童稚举起了屠刀,连作为“正义生产者的法官”也惨遭暴力。这一切已经引起了有识之士的普遍担忧,以至于国家总理都疾呼:“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公平正义的缺失当然首先表现在分配领域,这主要是个立法问题。不过在我看来。近年的立法已经有了很大改观,更为严重的问题发生在法律的执行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司法领域。近年来司法出现了远离公平正义的倾向。这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度上司法正在失去它的特质——中立与被动。一方面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遭到忽略甚至质疑;另一方面司法权又向行政领域扩展,与行政权联盟(诉调对接、大调解),司法不仅堕落为行政的工具,而且司法本身也在行政化,它的结果是正义的生产失去了制度依托。二是司法的非程序化。放下法槌、脱下法袍、走向田间地头、蔑视程序正在成为时尚,这降低了对司法的程序规制。三是远离法律。“强化调解”、“听众民意”、“案结事了”、“社会效果”等等司法政治化口号及其相关的“内部管理措施”都告诉法官,法律并不重要,“摆平就是水平”。四是强大的信访正在从司法外消解司法的正义取向。强化信访使信访机构及当地的集权者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院”,强化信访使信访者(涉诉)通过“信访行为政治化”赢得了对法官的某种优势。结果是,权力偏好、信访压力大小及“缠访”者的韧性如何往往决定了纠纷的最终结果,正义成为牺牲品。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以全球化为视角分析与审视法理学基本问题的法学教科书,为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教材。 不同于传统法理学教科书从抽象法概念开始的体例,本书先形而下,后形而上,以法存在论-法本体沦-法运作论-法发展论为体系,在对传统法理学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探寻与全球化趋势相契合的、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建没服务的科学而理性的法理学,并运用法学基本原理与内在演进脉络重构法理学新体系。 作者积十年之功,融近年最新成果,对各章增删修撰,而为第二版。本次修订中,特增加法学、与人的尊严以及司法相关之内容,在彰显作者独特学术视角的同时,也使本书更具教学价值与社会意义。
作者简介
周永坤,江苏张家港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论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1999),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关于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1990)、《法律责任论》(1991)、《市场经济呼唤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法学学 第一节 法学概述 第二节 法学方法 第三节 法学历史 第二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理学概述 第二节 法理学发展史第一编 法存在论 第三章 法律渊源与分类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渊源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 第三节 法的分类 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其历史 第二节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及其效力范围 第二节 法律位阶 第六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七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三节 法律作用的限度 第八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第三节 法律与道德 第四节 法律与宗教 第五节 法律与法律意识第二编 法本体论 第九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四节 法律概念 第十章 法律价值 第一节 法律价值释义 第二节 法律与秩序 第三节 法律与正义 第四节 法律与自由 第十一章 基本法律概念 第一节 权利、义务和权力 第二节 权利、权力和义务三者间的关系 第三节 人权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十三章 法律的概念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言分析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基本特征第三编 法运作论 第十四章 法律的生成 第一节 法律生成概说 第二节 法的制定 第三节 法律整理 第十五章 法律的实现 第一节 法律实现的概念 第二节 守法 第三节 执法 第四节 司法 第十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三节 疑难案件的处理 第十七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说 第二节 三大法律程序原则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思维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 第十九章 法的安定与监督 第一节 法的安定 第二节 法的违犯 第三节 法律监督 第四节 司法审查第四编 法发展论 第二十章 法律的起源 第一节 法律起源的论争 第二节 原始社会和原始法 第二十一章 法律的发展 第一节 法律发展概说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三个时代 第三节 怯律现代化 第四节 法律发展中的文化交融与继承 第五节 法律的未来——消亡还是世界法 第二十二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建设法治国家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那么,知识有哪些大的门类呢?这首先得说说“科学知识”的特点。据当代学界的共识,“科学”的首要含义是方法意义的——实证的方法,而不是指结论;科学方法的核心是可重复的、独立的观察或实验。因此,“科学”的知识体系大概有三大要件:概念、逻辑、经验,缺乏其中任何一项的知识体系都不是真正的科学。依据上面的科学概念,人类的知识可以分为三大门类或三大学科:科学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规范学科、人文学科。自然科学的外延大家很清楚,社会科学的外延要说一下。社会科学只是研究社会(含思想)的学问中的一部分:以实证方法研究的那部分。例如,实证的社会学、实证的经济学、实证的政治学等等。其他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不是科学,它们分属于规范学科和人文学。属于规范学的主要知识有伦理学、神学、法学,属于人文学的有历史学、各种语言文学、艺术学、美学等等。不过应当注意,由于学者在研究时所运用的方法不同,研究同一对象的学问可能属于不同的学科。例如,以科学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哲学”却是人文学而不是科学。这三大学科各有自己的追求:科学学科追求真,即规律;规范学科追求善,即公乎、正义;人文学科追求美。在这三大知识门类中,法学属于哪一门?可以简要地说,法学不属于科学。法学不属于科学或法学作为科学的无用性的思想在历史上就存在过。德国法学家基尔希曼1847年针对概念法学和历史法学,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与有用性。他从两个方面来论述这一命题。其一,“法学尽管是一门科学,却不像其他科学那样能够并且应当对现实以及人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其二是“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不符合科学一词的真正定义。”“既然法学只关注偶然,它自己也就变成了一种‘偶然’,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变成废纸。”
后记
我出生在长江下游南岸的小村,唯一的骄傲是拥有天下最敬业、最善良的父母。二老在半饥饿状态中支撑我读完小学又读中学。“文革”爆发,学业中断,我也加入亿万农民行列。曾从家乡拉纤到上海装大粪回乡以肥田。1969年应征服兵役,退伍后教小学、中学。接下来就是恢复高考又做学生,毕业后再做教师至今。布衣生涯造成我近乎病态的平民性格,视马克思、恩格斯提倡的人的自由与解放、人格独立为生命。我认为马克思的法理学就是“平民法理学”,他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权利,他鞭挞任何特权及特权颂歌。还在读大学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倡导的思想解放运动中,我请教恩师谢随知(《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的中译者),中国的出路何在?他以哲学家的睿智道出两个字:法治!此事距今已整整二十年。然历时愈久,信之弥坚。师训虽然令我茅塞顿开,但那时我对法治的理解是浅薄的,仅仅是有法律、用法律而已。但却正是这两个字,促使我自学法律。当时能找到的法律书仅有苏联人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之类,维辛斯基法律理论于是成为最先进入我脑海的系统的法思想,我隐隐感到它与我自由平等的理想有很大差距。西南政法学院进修以后,我花两年时间通读了老师开列的马恩全集和列宁全集中所有有关法律的文章,而后从研究民法而达于法理。20世纪90年代以后,得以广泛阅读西方法学名著,并从宪法、行政法而进于法理。
编辑推荐
《法理学:全球视野(第3版)》编辑推荐:研人类中群己之界究法理外天人之际生学术上鸿鹄之志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