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郑可悌 法律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郑可悌 编 页数: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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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最新编纂)》具有如下特点:(一)全面性。本书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颁布至2011年2月,我国立法、司法机关颁布实施的全部刑法规范和《修正案》法条,立法、司法解释条文,以及部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条文,从纵向橫向上均体现全面性。(二)完整性。本书辑录的文件内容,既保留经修订的刑法典全部原有条文,也包括此后颁布的《决定》《修正案》及正式解释的全部条文。(三)系统性。本书以刑法典的结构体系编、章、节、条、款为纲、为序,逐条、逐罪辑录《决定》《修正案》“解释”?“参考”条文,仍保留原刑法典完整的结构系统。(四)科学性。本书所辑录的文件按其法律效力及时间,依法律,立法、司法解释,参考文件条文的先后排列,层次分明,也便于对刑法条文的逻辑理解。(五)实用性。本书旨在普遍方便于从事刑法立法、司法、执法、教育、研究及宣传工作者,律师,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对刑法条文及正式解释的查找和应用。为此,主要辑人刑法及现行的正式解释条文,而未加任何法理、学理解释及案例。为防止文字过冗,对刑法典修订之前颁布的,已为新解释所取代或无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文件也未辑人。(六)新颖性。本书并非简单?法律文件汇编,而是借鉴古今中外对法律编纂既有的科学方法,逐条、逐罪辑人全部与该条、该罪而且是仅仅与该条、该罪相关的文件条文。因为目前的司法解释往往不是一条一罪一释,而是一个文件涉及若干法条或罪名,一个法条或罪名又涉及若干解释文件,故在应用时易使人有如坠烟云之迷茫感。
作者简介
郑可悌,男,山东省青岛市人,198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1979年至1993年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任助理检察员、处长、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局长;1993年至2003年任青岛市司法局局长;2D05年起做专职执业律师。1996年起分别受聘担任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及青岛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书籍目录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四节 单位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节 管制第三节 拘役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 死刑第六节 罚金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刑第二节 累犯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五节 缓刑第六节 减刑第七节 假释第八节 时效第五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 第1款分裂国家罪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1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一百十条 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1、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3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1、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3、4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 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1、4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第2、4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4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1、3款走私淫秽物品罪第2、3款走私废物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总体要求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2.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4.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要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注重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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