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天华 页数: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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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须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特别是学习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有人认为,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是建设一般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从而不需要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不需要学习和借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这种观点是不正确和有害的。这种观点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特殊的事物是和普遍的事物联结的,由于每一个事物内部不但包含了矛盾的特殊性,而且也包含了矛盾的普遍性。普遍性即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所以,当着我们研究一定事物的时候,就应当去发现这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发现一事物内部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两方面及其互相联结。
内容概要
本书以全面而翔实的学说和判例材料,对日本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准确介绍;以日本行政诉讼法为样本,对行政诉讼的构造进行了透彻解析;以行政诉讼构造的解析为基础,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 作者为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术功底深厚。本书作为其耗时五年的用心之作,对行政诉讼构造的解析有正本清源之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思考有很多真知灼见,可资学者、法官研读和立法部门参考。
作者简介
王天华,东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研究员。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第一章 沿革第一节 《明治宪法》下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款 行政诉讼制度的出现 第二款 《行政裁判法》与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第二节 《日本宪法》下的行政诉讼制度 第一款 《日本宪法》的制定与行政诉讼的转型 第二款 “平野事件”与《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 第三款 《行政事件诉讼法》本章小结第二章 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基本框架第一节 基本理念 第一款 行政诉讼的独立性 第二款 撤销诉讼中心主义 第三款 主观诉讼原则 第四款 司法权的界限第二节 基本框架 第一款 行政诉讼的法源 第二款 行政诉讼的类型 第三款 行政实体法的观念本章小结第三章 抗告诉讼的诉讼要件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诉讼要件与“诉讼提起的要件” 第二款 诉讼要件与诉之利益第二节 行政处分性 第一款 行政处分性的功能与认定基准 第二款 行政处分外延的扩大化与行政处分性的认定方法第三节 原告适格 第一款 原告适格的功能与认定基准 第二款 原告适格的放宽及其边界第四节 被告适格 第一款 从行政机关到国家——被告适格的变更 第二款 被告适格变更的背景与意义本章小结第四章 撤销诉讼的审理第一节 诉讼物与诉讼主体的分工 第一款 诉讼物 第二款 诉讼主体的分工第二节 审理的范围与方法 第一款 主张的限制 第二款 违法性的承继 第三款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时与瑕疵的治愈第三节 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 第一款 行政裁量观念的变迁 第二款 裁量处分的司法审查方式 第三款 本节小结第四节 “行政审判”与实质性证据法则 第一款 行政审判 第二款 实质性证据法则 第三款 本节小结第五节 举证责任 第一款 举证责任的概念 第二款 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要件事实论 第三款 举证负担的轻减与举证责任的转换 第四款 释明处分 第五款 本节小结本章小结第五章 撤销诉讼的终结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撤销诉讼的终结形式 第二款 问题的所在第二节 撤销判决的效力 第一款 形成力 第二款 既判力 第三款 拘束力第三节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效力第四节 情况判决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情况判决制度的存在理由 第三款 情况判决制度的运用状况及其功能第五节 和解 第一款 “诉讼上的和解”的基础与边界 第二款 “事实上的和解”的基础与运用状况本章小结第六章 课予义务诉讼与禁止诉讼的法定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概念 第二款 法定的意义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 第一款 诉讼要件 第二款 本案胜诉要件 第三款 运用状况与展望第三节 禁止诉讼 第一款 诉讼要件 第二款 本案胜诉要件 第三款 运用状况与展望本章小结第七章 假救济制度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假救济的概念与必要性 第二款 假救济的类型、基础与性质 第三款 内阁总理大臣的异议第二节 停止执行 第一款 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基础 第二款 停止执行的要件 第三款 停止执行的内容与效果第三节 假课予义务与假禁止 第一款 假课予义务与假禁止的存在意义 第二款 假课予义务与假禁止的要件 第三款 假课予义务与假禁止的程序与效果 第四节 假救济制度的课题本章小结第八章 公法上的当事人诉讼第一节 概说 第一款 概念 第二款 类型 第三款 定位第二节 确认诉讼改革及其影响 第一款 背景 第二款 意图 第三款 影响与问题第三节 确认诉讼改革后的运用状况 第一款 典型案例 第二款 考察本章小结日本行政诉讼法的特质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课题——代结语附录Ⅰ 事项索引附录Ⅱ 日本行政诉讼法典中文译本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问题在于,这种不重复义务或者说“禁止反复效”是否意味着撤销判决一经作出,行政机关就完全失去了对同一人作出同一内容行政处分的可能性。对这一问题,通说认为:“禁止反复效”是禁止行政机关以同一理由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处分,所以,即使情况并未发生变化,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其他理由作出同一处分。但是,这与原告所受来自于既判力的限制相比,有失均衡。因为驳回请求判决意味着系争行政处分的合法性被确定(发生既判力),原告不能再以其他理由主张该行政处分违法。通说之所以认可这种不均衡,是出于如下两个考虑:第一,如果撤销判决是基于行政处分的程序违法,而该行政处分在实体上并不违法,那么禁止行政机关履行正确的程序重新作出一个同一内容的行政处分是不合理的;第二,如果撤销判决是基于行政处分的实体违法,但行政机关可以以其他理由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处分,那么禁止其援用其他理由作出同一内容的行政处分不符合依法行政原理——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当初在诉讼过程中偶然性地援用了当初的理由而没有援用其他理由,就永远禁止其作出该行政处分①。不过,对此有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调查义务在撤销诉讼过程中,至少在口头辩论终结前也没有完结,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撤销判决作出后以其本来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主张和举证的事实或者资料为根据,对同一人重新作出一个同一内容的行政处分②。这一意见可以说击中了裁判实务的要害——日本的裁判实务对行政机关在撤销诉讼过程中的“处分理由的追加与替换”持宽容态度已如前述(第四章第二节第一款第二项)。
后记
本书的写作,从提笔到完成(严格来说只是初步完成)历时五年。一本20余万字的小书花费了五年时间,真是一支拙笔。这里,除了虚心承认自己的怠惰和愚笨,还想做如下“辩解”:2004年的《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是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准确解读本次修改的意义需要时间。也就是说,笔者在写作过程中曾经有意地放缓脚步,以便于更充分地观察本次修改对日本行政诉讼制度发生的影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本。书的观察与解读已经完全到位。因为,法律制度的变革从立法修改到“尘埃落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五年恐怕还是不够。在此意义上,本书只是一个“半成品”,他日定当择机修订。付梓之际,回首本书的写作过程乃至笔者的求学之路,感慨不已。笔者当年(1997年)是带着问题去日本留学的,那个问题就是“行政诉讼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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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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