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晓明 编 页数:750 字数:668000
前言
众所周知,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社会形成以降,为规范人类行为,达致社会和谐有秩,人们竭尽了包括刑罚在内的一切规制手段。古今中外的国家或政权几乎无一例外地颁布和施行过刑律或刑法,并且历史上许多著名政治家、思想家及法学家对犯罪与刑罚及其关系等问题有过精辟论述。说它年轻,是因为尽管人类社会使用刑律或刑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刑法学或刑法学科真正成型只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在我国甚至只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创建与发展,已是1949年建国以后的事了。加之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法学真正的成长期也不过25年左右的时间。 虽然自1949年起,我国刑法学就开始了前瞻性的研究,甚至刑法讨论案就易稿几十次。但我们知道,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刑法典,从此结束了我国建国后没有刑法典的历史,使我国的刑事法制实体规范基本具备。其后在改革开放近20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立法机关为适应社会变革中惩治犯罪的需要,又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
内容概要
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学科体系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学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学与解释刑法学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刑法学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刑法学导言、刑法绪论、犯罪成立及其认定、刑事责任及其实现、刑法适用的全新体系。尤其增加了刑法学基本原理、罪之适用、刑之适用、刑法解释、刑事判例、国际刑法适用和区际刑法适用等新内容。(2)理论上的科学性。突出确立了“罪责关系”的刑法学主线,增添了刑法适用一编的内容,在犯罪构成理论上采用的是“新三要件说”(罪行、犯罪主体、罪过),将传统的刑罚理论归并人刑事责任论中,使整个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更趋合理与完善。(3)内容上的实用性。在罪刑适用的内容上,加大和完善了罪名认定的力度,并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在构建罪刑适用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尤其突出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刑法、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在
书籍目录
刑法学导言第一编 刑法绪论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定义及特征第二节 刑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三节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第四节 刑法的渊源和类型第二章 刑法制定第一节 刑法的制定根据第二节 刑法的制定程序第三节 刑法的修改与完善第三章 刑法规范第一节 刑法规范概说第二节 刑法规范中的概念第三节 刑法规范中的规则第四节 刑法规范中的原则第四章 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第三节 罪刑相当原则第五章 刑法体系第一节 刑法的内部体系第二节 刑法的外部体系第三节 刑法的本质体系第六章 刑法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二编 犯罪成立及其认定第七章 犯罪概述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的本质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第四节 犯罪的标准第八章 犯罪成立第一节 犯罪成立理论的梳理第二节 犯罪成立理论分析第三节 犯罪成立要件的重构第九章 犯罪客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客观要件概说第二节 侵害行为第三节 侵害对象第四节 侵害结果第五节 因果关第六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十章 犯罪主体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体要件概说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法人犯罪主体第四节 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主体第十一章 犯罪主观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说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第五节 意外事件第十二章 正当化事由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说第二节 正当防卫第三节 紧急避险第四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第十三章 犯罪形态():未完成罪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说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十四章 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说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第五节 共同犯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第十五章 犯罪形态():单复数罪第一节 单复数罪概说第二节 单数犯罪第三节 复数犯罪第三编 刑事责任及其实现第十六章 刑事责任概述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目的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第四节 刑事责任的原则第五节 刑事责任的进程第六节 刑事责任的地位第十七章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罚第一节 刑罚概说第二节 刑罚体系第三节 主刑第四节 附加刑第十八章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非刑罚处罚第一节 非刑罚处罚概说第二节 非刑罚方法的具体内第十九章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罪宣告第一节 有罪宣告概说第二节 有罪宣告的适用第二十章 刑事责任的裁量第一节 刑事责任裁量情节 第二节 刑事责任裁量制度第二十一章 刑事责任的实现第一节 刑事责任实现概说第二节 刑事责任实现的刑罚方法第二十二章 刑事责任的消灭第一节 刑事责任消灭概说第二节 时效第三节 赦免第四编 刑法适用第二十三章 刑法适用概述第一节 刑法适用的定义与特征第二节 刑法适用的原则第三节 刑法适用的方法第四节 刑法适用的理念第五节 刑法适用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第二十四章 罪之适用第一节 定罪概说第二节 犯罪情节 与定罪第三节 认识错误与定罪第四节 罪数与定罪第二十五章 刑之适用第一节 量刑概说第二节 量刑根据和原则第三节 量刑偏差与量刑方法第二十六章 刑法解释适用第一节 刑法解释概说第二节 刑法立法解释第三节 刑法司法解释第四节 刑法学理解释第五节 刑法任意解释第二十七章 刑事判例适用第一节 刑事判例概说 第二节 刑事判例的运作机制第三节 刑事判例适用技术第二十八章 国际刑法的适用第一节 国际刑法适用概说第二节 国际刑法的直接适用第三节 国际刑法的间接适用第四节 国际刑事合作第二十九章 我国区际互涉刑事案件的刑法适用第一节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第二节 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后 记
章节摘录
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考验期限是缓刑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现行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在刑法所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以内,对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考察,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决定是否需要执行原判刑罚。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具有原则性、灵活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要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考验期限。考验期限不论过长还是过短都是不恰当的,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制度应有的作用。 2.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这是因为,宣告缓刑已是对犯罪分子的宽大处理,先行羁押的期间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审查的期间,考验期限则是对犯罪分子的考察时间,二者因性质不同而不存在折抵问题。 3.缓刑的行为约束效力。缓刑把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就必须要对缓刑犯的行为进行约束;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第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第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