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晓明 编 页数:743
前言
就刑法的类型而言,从不同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前者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一切刑法规范之总和,具体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形式。后者是指把规定犯罪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并以专书或法典表现出来的刑法,也即刑法典。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划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效力的刑法,也即其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规范,通常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但也有人认为,作为刑法典补充的并具有相同效力范围的单行刑法也属于普通刑法的范围。特别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人员、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和特定事项的刑法。根据刑法形式上的独立与否可将其划分为单独刑法和附属刑法。前者是指其法律规范全部是由单一的刑法内容构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法。而后者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这些附属刑法在法律中不是主体部分,始终处于一种附属地位,故称其为附属刑法。根据刑法规范是否完备可将其划分为完备刑法和空白刑法。前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成立要件等法律规范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不需要再参照其他法律的刑法。后者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规范没有作出完备的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委任其他法律作出规定的刑法。刑法典和单行刑法大多是完备刑法,附属刑法大多是空白刑法,当然也有例外。
内容概要
本书由一些思想活跃、努力探索、敢于直言、勇于创新的中青年学者撰写,是一部颇具特点的学术力作。主要表现在(1)理论体系上的新颖性。该书一改单一解释刑法的传统体系,坚持理论刑法与解释刑法并重的原则,在吸收近些年来最新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构架了包括罪刑适用绪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的全新内容体系。显然,这一体系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在内容上有其特定的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2)罪名体系上的科学性。在不打破刑法分则罪名体系基本分类(特别是节的分类)的基础上,按照侵犯法益的新标准进行罪名类别划分,具体设计出了我国刑法罪名新体系。尤其区分了各章节的重点罪名与非重点罪名,增加子罪之比较及量刑适用、典型案例适用等新的内容和体例,不但使重点罪名相对突出,而且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合理。(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本书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本书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李晓明,男,1959年6月生,河北人,法学硕士。现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刑法、刑诉法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代表著作有《中国刑法基本原理》、《行政刑法学导论》、《经济刑法学》和《中国犯罪学论纲》等。先后两次承担国家“九五”规划重点课题,主持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正在主持司法部重点课题。1997年被评为河北省优秀青年专家,同年被评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享受政府津贴。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中青年法学家,2001入选江苏省“333工程”重点培养对象,2002年获苏州大学“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2004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学,2005年至2006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学院访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罪刑适用绪论 第一章 罪刑适用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 罪刑适用与刑法适用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第三节 刑法典、单行刑法及刑法解释的关系 第二章 法条结构 第一节 罪名 第二节 罪状 第三节 法定刑 第三章 法条竞合 第一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法条竞合的分类 第三节 竞合法条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罪名体系 第一节 外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罪名体系 第三节 罪名体系的重新整合第二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第六节 非法拘禁罪 第七节 绑架罪 第八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九节 诬告陷害罪 第十节 非法搜查罪 第十一节 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十二节 侮辱罪 第十三节 诽谤罪 第十四节 刑讯逼供罪 第十五节 暴力取证罪 第十六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十七节 报复陷害罪 第十八节 破坏选举罪 第十九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十节 重婚罪 第二十一节 虐待罪 第二十二节 遗弃罪 第二十三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抢劫罪 第二节 盗窃罪 第三节 诈骗罪 第四节 侵占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 第六节 挪用资金罪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第八节 其他侵犯财产罪 第九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三编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爆炸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四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五节 劫持航空器罪 第六节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七节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八节 交通肇事罪 第九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十节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一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三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四节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五节 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三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四节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五节 其他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 第二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节 高利转贷罪 第四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五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六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七节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八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九节 逃汇罪 第十节 骗购外汇罪 第十一节 洗钱罪 第十二节 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十三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金融诈骗罪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 其他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一节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节 假冒专利罪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罪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五节 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一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 第四节 非法经营罪 第五节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六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七节 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罪 第三节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第四节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五节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六节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第七节 聚众斗殴罪 第八节 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九节 寻衅滋事罪 第十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一节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十二节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三节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第十四节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十五节 聚众淫乱罪 第十六节 赌博罪 第十七节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十八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节 倒卖文物罪 第三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四节 其他妨碍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一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二节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三节 医疗事故罪 第四节 非法行医罪 第五节 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一节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第二节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节 非法狩猎罪 第四节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五节 滥伐林木罪 第六节 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八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节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四节 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十九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一节 组织卖淫罪 第二节 强迫卖淫罪 第三节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四节 传播性病罪 第五节 其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六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 第二十章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7):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一节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节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四节 其他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五节 罪之比较与适用第四编 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后记
章节摘录
(3)具体操作上的实用性。特别在罪名阐释及量刑适用上,加大了认定力度和具体适用的规范性,不仅将目前的有效法律解释全部吸收到书稿中,而且将全部罪名逐一在目录中列出,使本书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初稿出来后,经过主编、副主编们的精心修改,才使这部书成为现在这个样子。承蒙法律出版社的支持,特别是社长助理蒋浩先生和编辑曾健先生等为该书的出版提供了大力支持,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使我们有幸得到向更多学术同仁和读者们诉疑请教的好机会,对此我们将不胜感激。 当然,回忆这部书的撰写过程,我们深刻体会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体系是一项艰苦卓绝的理论创建过程,也是一项宏大的学科再造工程。尤其是新的刑法典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许多传统理论观点受到冲击和挑战,学科体系有待逐步清理和改造。虽然我们在大量吸收近些年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法学学科体系进行了大刀阔斧的革新与创建,但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仍旧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领域,也可以说是一个需要长期奋斗和艰苦努力的过程。希望该书能够成为一块改革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引玉之砖,更期盼我国刑法学,尤其是理论与注释并重的刑法学理论体系的日臻完善与成熟。 在这部书的撰写与出版过程中,自始至终得到许多同仁和朋友们的鼎力支持与帮助,并吸纳了学界同仁们的许多著作和成果中的理论和观点。当然我们尽可能地将作者及书名注出,但由于参编者众多,若有疏漏还请多多见谅,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 在把本书献诸我国刑法学界的同时,作者们真诚地希望得到广大学者、实际工作者及其他读者朋友们的批评与指正。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