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亲属法的近现代转型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金眉  页数: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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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本书探讨了近代以来中国亲属法立法思想和制度的演变、转型,指出皇权主导下的清末修律未能实现亲属法的转型,民国南京政府制定的亲属法虽然集各国民法之精要,实现了财产法与身份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但实际上未能改变宗法中国。解放后的政党与国家采取激进的方式,借着经济、政治和社会革命,成功地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和个人婚姻家庭生活的转型。

作者简介

金眉,四川眉山人,法学博士,编审,现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学术著作两部(合著),主持教育部和司法部课题两项,参加国家重大项目两项,研究方向为比较婚姻家庭法。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中国亲属法的传统精神  第一节  传统中国亲属法的宗法性  第二节  传统中国亲属法的世俗性  第三节  传统中国亲属法的礼仪性  第四节  传统中国亲属法的阴阳法则  第五节  传统中国亲属法的价值追求  第六节  中西婚姻法观念与制度比较——以近代以前宗法伦理与宗教的影响为线索    一、传统中国婚姻的宗法伦理观    二、古代西方的婚姻宗教伦理与契约观念    三、近代以前中西规范婚姻理路的同异第二章  近代以来中国亲属法的思想基础  第一节  《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  第二节  南京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第三节  共产党领导的婚姻家庭立法  简要的总结第三章  建立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探索——关于五十年代婚姻法运动的反思  第一节  作为一种政治运动的《婚姻法》推行的历史    一、自上而下的动员阶段    二、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阶段    三、婚姻法运动月和总结阶段  第二节  法意到达民间的检讨    一、国家权威的运行特点、成效与局限    二、公权力干预私人生活的危险性与正当性  简短的结论第四章  亲属制度比较研究与重建  第一节  中西古代亲属制度比较研究    一、中国古代亲属制度    二、西方古代亲属制度    三、中西古代亲属制度差异的成因  简短的结论  第二节  中国亲属制度的源流与重建    一、当代中国亲属制度中的传统因素    二、现行亲属制度立法传统考察    三、当代亲属制度重建的价值因素    四、当代亲属制度的重建第五章  近代以来结婚制度的转型  第一节  婚约制度    一、传统中国的婚约制度    二、近代中国的婚约制度    三、共和国时代的婚约  第二节  关于禁止结婚的身份    一、关于禁止结婚的社会身份    二、关于禁婚亲制度  第三节  法定婚龄    一、传统中国的法定婚龄    二、近现代中国的法定婚龄  简短的结论第六章  关于事实婚姻的历史考察——兼论仪式婚的现代价值  问题的缘起  第一节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  第二节  仪式婚在中国的历史  第三节  事实婚姻在西方的历史和发展  第四节  结婚仪式的历史价值和制度价值第七章  近代以来离婚制度的转型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离婚制度    一、传统离婚制度    二、离婚的效力  第二节  近代中国的离婚制度    一、清末修律所确定的离婚制度    二、民国时期的离婚制度  第三节  共和国时期的离婚制度    一、共和国时期离婚制度的特点与离婚标准的演变    二、共和国时期的离婚救济制度  简短的结论参考书目附录一  《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附录二  北洋政府《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附录三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附录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附录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年)附录六  中国近现代婚姻制度改革与婚姻立法大事记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同理,父子关系在法律中也被置于阳与阴(尊与卑)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位居家长的父亲就可以无视子女的利益,中国经典中与子孝相提并论的是父慈,强调的是做父亲的责任。一个称职的父亲,一定不是对子女利益无所用心的人。当子女长大成家,生育下一代后,他们在自己的父辈面前仍然是卑幼,但相对于自己的后代,则为尊长,所以尊与卑、阴与阳是一个变易的概念,一个人从幼年到成人、生育,这是一个逐渐从卑幼(阴)向尊长(阳)转变的自然过程。因此,父子结构内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关系,但是自宋以后,父子结构中父专制的成分增加,表现在法律上是权利大于义务,与此同时,则是子的义务的增加。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母亲的女性在家中的地位。礼教按照女性一生经历的不同阶段,规定女性的地位有所不同:未嫁时从父,已嫁从夫,夫亡从子。从父、从夫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就如阳主阴从一样,在有尊长在时,卑幼的身份是不可以对抗尊长的。但相对于母子关系,无论是在夫生前还是生后,子对母都应尽的孝道保证了母亲不因性别而降低到卑幼的地位。其实在古代中国,孝道是不论地位、不论阶级,任何性别、任何年龄的人都要遵从的最高道德,甚至王位也要处于其下。孝永远是下辈对上辈的义务。它的对上原则并不因性别差异而减弱。就儿女对父母尽孝的意义看,父母被视为同一,并无差异。所以丧夫的寡妇不需服从儿子,反而常常会受到子女的加倍尊敬。一般来说,子辈年幼时,女性尊长的权利可以盛极一时,但随着子辈成年和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女性尊长的作用会逐渐减退乃至完全由子辈支撑门户,这样的经历不只是在王权的传承中才能看到。所以作为阴的角色的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处于变易之中的。在父子和父母子女关系中,长幼是一个决定家庭地位的大原则,但如果将这两对关系置于家族的纽带中,就会看到长和幼的关系就如同阳和阴一样不是一成不变。如果从人人都存在由卑幼上升为尊长的可能这一意义而言,由卑到尊又是充满变动机制的过程,这种自然的变迁又消解了身份等级的对立。

后记

三十年前,我以县文科第一名的成绩被最后一个志愿——西南政法学院录取。开学之际,我与先前已在重庆上学的同乡一道,从家乡川西小城眉山,经成都,坐了一夜的火车才到了重庆。从车站出来时,天色未亮,黛色中惊奇地发现房屋都建在山上,人总在山底。学校的迎新卡车挤满了人和行李,一路不是上坡就是下坡,颠簸不停,可苦了我这个容易晕车的人,以至于刚报到就想弃学而逃。同学中许多人是第一次离家远行,十分的想家,加之法律本不是我们心仪的专业,开学的几周,一些同学下课时就趴在桌上流泪。我倒不至于此,但每学期总是最先回家,最后回校,这样的习惯一直保留到了读研。当年的校园百废待新,条件艰苦,食堂甚至没有饭桌,大家都是站着或蹲着吃饭,很多人为了省时间,干脆就边走边吃,形成一道独特的风景。最考验人的是重庆的夏天,出奇的热。早上六点不到,白晃晃的太阳就照在了床头,一直热到午夜。八人挤一屋,没有风扇,这样的日子居然也过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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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为打破宗法中国而奋斗终身
  •   书很脏,而且掉了几页
  •   内容详实,研究深入,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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