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国建 页数:450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汇集了作者过去二十多年中对外国法、比较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统一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收录了《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一般原则》、《运用系统论研究国际私法——兼论国际私法性质、名称》、《国际合同法中“特性履行理论”研究》、《唐朝的涉外法律规定》、《论意大利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等。其中一些论文系国内开拓性的研究成果,被认为是国内国际私法学研究的经典之作,并一直为国际私法研究生所必读。
作者简介
徐国建
男,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就读于德国汉堡大学,并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书籍目录
序言:学法三十载 论文1.1985年 人民法院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几个问题2.1985年 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一般原则3.1985年 略论涉外继承案件的处理4.1986年 法、德民法典比较浅论5.1987年 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与法、德、英、美等国的比较研究6.1987年 运用系统论研究国际私法——兼论国际私法性质、名称7.1987年 解决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管见8.1987年 统一国际私法初论9.1987年 社会主义类型民法发展史上的新里程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一周年10.1987年 国际私法中自然人属人法研究11.1989年 国际合同法中“特性履行理论”研究12.1993年 现代商人法论13.1995年 国际统一私法公约的保留14.1995年 论芬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法15.1996年 唐朝的涉外法律规定16.1996年 论意大利国际仲裁法律制度17.1997年 国际融资的法律适用问题18.1997年 国际统一合同法问题研究19.2001年 中国保险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与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比较分析20.2003年 论国际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21.2004年 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公共政策”问题:现状与趋势22.2005年 建立国际统一的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述评23.2006年 对《保险法》修订的若干意见——《保险法》修改专家论证会发言纲要24.2008年 美洲的私法统一化运动概要25.2009年 我们需要一部怎样的国际私法立法? 译文26.1984年 论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27.1992年挪威产品责任法 书评28.1988年 我国冲突法研究的一项重大成果——评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29.1995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国际统一适用——评马格努斯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法释义》一书附:徐国建出版与发表的主要著作、论文和译文后记
章节摘录
“条约必须信守”是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国际私法上遵守这条原则也有非常大的意义。首先,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坚持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我国法律办案原则,因为我国法律对遵守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条约,作了上述明确的规定。其次,坚持这一原则才能维护我国的声誉。“条约必须信守”是一条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律规范,我国历来都遵守这一国际法规范,在世界上赢得了很好的声誉。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外继承案时,坚持这一原则就能维持国家的声誉。再次,坚持这一原则可以维护我国与条约国的友好关系,保护我国国家、公民的权益。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都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遵守条约就在条约范围内维护了我国与条约国的关系,保护了我国国家、公民的利益。最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时坚持这一原则,能使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对涉外继承都有较详细的规定,法院遵守条约就可以享受条约所赋予的权利,获得条约给予的便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继承案件中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具体应注意下述几点:第一,只要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条约,即使条约与我国法律不一致,我国人民法院也必须遵守。比如,我国1959年与苏联缔结的领事条约第20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公民死后遗留在缔约另一方领土上的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均按财产所在地国家法律处理,与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相悖,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苏联因素的继承案时,须按该条约规定办理,而不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多边条约中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法院不予适用。多边条约有多国参加,由于种种原因,各国意见难以完全统一。如果该条约有关规定与我国国家制度、国家根本利益相冲突,我国在订约时予以保留、不受其约束。人民法院遇有这种情况,不得适用这些条款。第三,国际条约都有明确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说,条约只约束成员国间的条约所规定的关系。法院在按条约办案时,应注意不得超过条约的适用范围。
后记
从1980年进入大学攻读法学到现在已整整30年的时光。值得庆幸的是,从与法学结缘后我始终在和法律与法学打交道,不仅把它作为自己的职业,更视其为自己的兴趣所在,乐于其中。母校西南政法大学60华诞,也逢我们80级入学30周年,母校拟出版一套纪念丛书,并邀请我也提供一本书稿出版。我于是将过去几十年业已在国内外发表的专业论文收集起来,出版一本论文集,以聊表对母校的谢意。这几十篇论文的写作和发表,尤其是我30年的学法历程凝聚了不少人的支持和友谊,其中不少人,我已经在本书序言《学法三十载》中提及,但我在这里还想感谢对我提供了各种帮助和支持的人。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太太梅琼女士,二十多年来始终支持和理解我对法学研究的兴趣,尽管她并无兴趣和我分享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颇为枯燥和无趣的法学研究成果。我还要感谢已故韩德培教授以及李双元教授、von Over beck教授、Harro von Senger教授、Will教授、Magnus教授、Drobnig教授、Volker Triebel博士、Muenzel教授、黄进教授、梁慧星教授、王保树教授、Adam Samuel先生、Philip MurTay先生以及Peter’Fante先生。我在这里还要特别感谢梅小傲先生以及贺卫方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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