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之路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林士平 编  页数:593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本书为“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系列之一,精选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学期刊之一《现代法学》进行内容摘要汇编,以记载和展示1979~2009年这30年间,我国著名高等法学院校西南政法大学所办的这一学报从创刊、发展到繁荣的学术走向和脉络。

作者简介

林士平,男,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任《现代法学》编辑部办公室主任、副编审。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篇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时期(1979年—1981年)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1期(总第1期·创刊号)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79年第2期(总第2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总第3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2期(总第4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总第5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总第6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总第7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总第8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3期(总第9期)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4期(总第10期)第二篇  《法学季刊(西南政法学院学报)》时期(1982年—1987年)  《法学季刊》1982年第1期(总第11期)  《法学季刊》1982年第2期(总第12期)  《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总第13期)  《法学季刊》1982年第4期(总第14期)  《法学季刊》1983年第1期(总第15期)  《法学季刊》1983年第2期(总第16期)  《法学季刊》1983年第3期(总第17期)  《法学季刊》1983年第4期(总第18期)  《法学季刊》1984年第1期(总第19期)  《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总第20期)  《法学季刊》1984年第3期(总第21期)  《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总第22期)  《法学季刊》1985年第1期(总第23期)  《法学季刊》1985年第2期(总第24期)  《法学季刊》1985年第3期(总第25期)  《法学季刊》1985年第4期(总第26期)  《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总第27期)  《法学季刊》1986年第2期(总第28期)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总第29期)  《法学季刊》1986年第4期(总第30期)  《法学季刊》1987年第1期(总第31期)  《法学季刊》1987年第2期(总第32期)  《法学季刊》1987年第3期(总第33期)  《法学季刊》1987年第4期(总第34期)第三篇  《现代法学》时期(1988年—)  《现代法学》1988年第1期(总第35期)  《现代法学》1988年第2期(总第36期)  《现代法学》1988年第3期(总第37期)  《现代法学》1988年第4期(总第38期)  《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总第39期)  《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总第40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1期(总第41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2期(总第42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总第43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4期(总第44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5期(总第45期)  《现代法学》1989年第6期(总第46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1期(总第47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总第48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3期(总第49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4期(总第50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5期(总第51期)  《现代法学》1990年第6期(总第52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1期(总第53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2期(总第54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3期(总第55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4期(总第56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5期(总第57期)  《现代法学》1991年第6期(总第58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1期(总第59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2期(总第60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总第61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4期(总第62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5期(总第63期)  《现代法学》1992年第6期(总第64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1期(总第65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2期(总第66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3期(总第67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4期(总第68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5期(总第69期)  《现代法学》1993年第6期(总第70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总第71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2期(总第72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3期(总第73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4期(总第74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5期(总第75期)  《现代法学》1994年第6期(总第76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1期(总第77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2期(总第78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3期(总第79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总第80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总第81期)  《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总第82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总第83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总第84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总第85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总第86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总第87期)  《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总第88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总第89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总第90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总第91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总第92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总第93期)  《现代法学》1997年第6期(总第94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1期(总第95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总第96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总第97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总第98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总第99期)  《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总第100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总第101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总第102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总第103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总第104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总第105期)  《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6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总第107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总第108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总第109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总第110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总第111期)  《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总第112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总第113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总第114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总第115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总第116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总第117期)  《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总第118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总第119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2期(总第120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总第121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总第122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总第123期)  《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总第124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总第125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总第126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总第127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总第128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总第129期)  《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总第130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总第131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总第132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总第133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总第134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总第135期)  《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总第136期)

章节摘录

关于起草民法的几个问题——陶希晋同志在我院师生大会上的讲话(摘要)首先,讲讲制定民法的必要性。民法是国家的重要的基本法,而不是某一方面的法规。所谓基本法,我的理解就是反映全国人民的意志,反映党和国家的总路线,而不是仅仅反映某一方面的政策的法律。有了这个民法之后,许多调整经济关系以及调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单行法规,就可以同时制定,逐步完备起来。我们民法要解决的历史任务,有如下几个: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要把经济改革的成果和通过新的手段调整的新的经济关系,用法律形式把它巩固起来。要加强对人民权利的保障。要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新道德。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刍议高放从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20多年的实践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造成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苏联的影响。苏联的错误做法被当作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楷模,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是仿效苏维埃制度这个样板的。另一个原因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左倾路线的影响,把人民代表大会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第三个原因是林彪、江青一伙的干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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