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 作者:《刑事证据规则运用手册》编委会 编 页数: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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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即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而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证据规则是否健全是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只有建立和健全证据规則,才能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证据,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使根据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事实真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对证据规则有所规定,但比较粗疏。1996年全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中有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定外,“证据”一章只规定了八条,內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也明显不适应刑事诉讼中复杂的证据运用实践活动的需要。从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冤假错案屡屡发生,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余祥林案、赵作海案,更是显示出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建立和完善相关证据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内容概要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的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即在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两个规定以现行法律为根据,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外国有益做法和吸收法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作出有力度的改革,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和创新性。 本书融合相关具体规定,逐条解读两个规定条文,深入阐释法条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和适用要点难点;遵循注重实用的原则,精选典型案例,以两个规定为视角重新审视,详解具体案例在两个规定下的实际操作。本书全面涵盖两个规定的全部内容,具有理论性、参考性和实践性,旨在帮助相关读者学习掌握两个规定立法精髓,准确深入理解两个规定全貌,全面掌握刑事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便于在具体实践中理解和运用。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精析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证据裁判原则】 【典型案例1】王胜平抢劫、强奸、盗窃案 第三条【程序法定原则】 【典型案例2】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第四条【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 【典型案例3】王雪玲故意伤害案 第五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证明对象】 【典型案例4】余华平、余后成故意杀人案第二章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第一节物证、书证 第六条【对物证、书证着重审查的内容】 【典型案例5】云小刚故意杀人案 第七条【证据的补充收集和调取】 【典型案例6】李风、张华抢劫案 第八条【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典型案例7】施东风抢劫案 第九条【物证、书证的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 【典型案例8】董廷雷故意杀人案 第十条【物证、书证的辨认和鉴定】 【典型案例9】施东风抢劫案 第二节证人证言 第十一条【对证人证言着重审查的内容】 【典型案例10】杨飞故意杀人案 第十二条【非法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 【典型案例11】张甲盗窃案 第十三条【证人证言的绝对排除】 【典型案例12】余伟珍挪用公款、受贿案 第十四条【瑕疵证人证言的有限容许采用】 【典型案例13】王某受贿案 第十五条【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典型案例14】雷某故意杀人案 第十六条【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及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典型案例15】王文勇、陈清贩卖毒品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章节摘录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补充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合理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取有关证据。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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