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 作者:熊伟 编 页数:273
前言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一卷即将出版,熊伟教授邀请我为之作序。浏览全书之后,我欣然应允,因为这实在是一本非常有特色的书。近几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法学界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不过,我也注意到,大多数做理论研究的人似乎不太关心实务,对实务经验的总结、提升和发展重视不够。我个人觉得,这是中国税法学目前的一个缺憾,需要全体同仁充分认识并努力克服。熊伟教授主编的《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在这方面是一个有益尝试。有关参与的作者大都是我认识的学界精英。他们本着学术自由的精神,点评税法实务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其中既有批评和异议之声,也有褒扬和赞许之调。无论结论如何,其分析均在情在理,给人赏心悦目之感。该书辑录的文章分为两个主题,一是对真实发生案例的研究;二是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评析。难能可贵的是,无论写作的对象是哪一类,作者都跳出了就事论事的范畴,上升到了制度建设和学术提炼的高度,对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书的另一个特色在于,针对具体的税法案例,附录了律师的辩护词和法院的裁判文书;针对税法公共事件,不仅及时组织了专家笔谈,而且附录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这些原始资料可以避免断章取义,防止误解和偏见,还原案件事实的真实面貌,对促进税法研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这本书既然只是《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的第一卷,我相信并期待第二卷、第三卷等不断问世。熊伟教授立志以这种方式推动中国税法学的进步,作为他的导师和朋友,我甚感欣慰。我相信这套丛书可以成为中国税法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平台,见证中国税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前进之旅。是为序!
内容概要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1卷)》意在于搭建一个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平台,通过对案例和行政解释的评析,总结实务经验,发现实务中的问题,促进税务行政和司法的进步。总体来说,这是一本用研究成果分析和评论实务的出版物。目标读者群,除了高校的税法学者、研究生之外,更主要的是财政系统、税务系统和人大财经机构的官员,公检法系统负责税务案件的人员,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从业人员。
作者简介
熊伟,男,湖南岳阳人,1971年2月出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2002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5年2月至2007年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访学。代表性的学术著作:《美国联邦税收程序》(独著)、《税法基础理论》(合著)、《国际法视角下的跨国征税》(译著)等。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担任的社会兼职有:广西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月旦财经法杂志》执行主编,《财税法学动态》主编,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书籍目录
序卷首语专家笔谈:纳税人质疑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义与启迪一、行政机关解释税法应当接受合法性审查二、应当正确解释和尽快完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政策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应当标准化四、基金群体要求对财税文件合法性审查行为的意义五、应当处理好大背景下的小逻辑附件一:关于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附件二: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致财政部谢旭人部长、国家税务总局肖捷局长的函安徽沙河酒业税案引发的几点法律思考附件一:沙河酒业案二审陈有西律师的辩护词附件二:沙河酒业案二审梁猛律师的辩护词附件三: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件四: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捐赠个人流通股避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宗庆后涉税案件的评析与反思民营A医院涉税案件的法律分析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对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159号之评论逃税罪的立法修正与司法适用税务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和法律适用问题——以佛山市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系列税务案为例附件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附件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附件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附件四: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税企争议与实质课税原则的重新定位——兼论实质课税原则的普遍性和中立性原理稿约
章节摘录
尽管这体现了对股票的平等征税,但却无法适应股票期权计划通过长期持股而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相关的激励效应,反而促进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的短期行为,只注重短期见效快,易提升公司业绩的投资项目,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甚至一旦取得股票期权,即立即兑现股票价值并获取高额的期权收益,显然有违股票期权计划的初衷。股票期权现行课税规则对短期行为的不当鼓励,在金融税法体系下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通常情况下,随着公司经营利润的取得,公司净资产必然随之提高,表现在股票市场上即为股票交易价格的提高。员工持有公司股份,无论转让股票还是持有股票都将获得一定的净收益。但就税收负担而言,个人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税的优惠,而持有股票取得股息、红利则必须按l0%缴纳个人所得税。为减少其税收负担,员工可能利用其掌握的公司信息,在公司宣布分配股息之前而抛售所持有的股份,这不仅减少了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所固有的长期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励效果,更导致员工利用内幕信息而损害股票交易市场的行为的产生,反而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目的的实现。2.股票期权交易过程的再次厘清股票期权的设计既然在于实现员工的剩余收益权而非单纯的选择权,那么,“期权”和“股票”这两个组成部分是分别实现还是相互结合共同实现这一目的,对股票期权的整体交易过程的认定及其所得类型的归属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股票期权交易过程重新予以探究,从而确定其最优的课税模式。股票期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员工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权利,即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补偿其劳动消耗,即得到工资性收人的前提下,对于人力资源的盈余价值——税后纯收益,有参与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这一权利在股票期权交易的各个过程中如何产生、如何实现,对股票期权收益的产生及其性质显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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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1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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