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璇  页数:320  字数:257000  

前言

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德、日不法的判断、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乃至刑法研究路径的开拓均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1939年德国著名刑法学家韦尔策尔(Welzel)率先提出:所有处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历史形成的道德秩序之内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此后,经沙夫施泰因(Schaffstein)、齐普夫(Zipf)、罗克辛(Roxin)、哈塞默(Hassemer)和埃泽尔(Eser)等大批学者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相当性目前成为限制不法构成要件成立的一个重要解释原理。在日本,社会相当性理论也受到了学者们的高度重视。例如,团藤重光、大塚仁和大谷实等学者在他们的教科书中均将社会相当性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原理;藤木英雄将社会相当性视为构成要件的解释原理;福田平则认为社会相当性既是构成要件同时也是违法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除此之外,社会相当性理论还涉及刑法学中各种十分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行为无价值在不法中的地位究竟如何?

内容概要

本书作为我国迄今为止首部系统研究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著作,本书通过对大量德文文献的梳理与归纳,清晰而细腻地描绘了社会相当性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全貌。在此基础上,本书进一步厘清和界定了社会相当性的概念,论证了结果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合理性,分析了社会相当性的存在价值、两大功能和它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并探讨了社会相当性的事实与规范两步骤判断方法。最后本书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素材对社会相当性的洋为中用和司法操作进行了大胆尝试。作者在书中既注重对外国刑法理论的总结,又立足于对中国实际问题的思考;既以规范刑法学的研究路径为基础,又汲取法社会学的知识与方法;既充分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又勇于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因此,本书对于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陈璇,男,1982年生,广东省阳江市人。现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0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C19年9月受

书籍目录

序一 马克昌序二 陈兴良引言第一章 德国刑法学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 第一节 社会相当性理论的萌芽与初创  一、萌芽:针对传统法益侵害理论的反思  二、创立:韦尔策尔最初的社会相当性理论 第二节 社会相当性理论发展中的三大问题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去留存废  二、社会相当性的体系地位归属  三、社会相当性的具体判断标准 第三节 社会相当性在立法和判例中的表现  一、正当科研艺术教育活动  二、照顾管教者的特殊权利  三、家庭内部的侮辱性言论  四、体育竞技中的身体伤害  五、选举中正常的接受资助 第四节 社会相当性理论产生的三方面影响  一、促进了法社会学与规范刑法学的融合  二、从纯粹结果无价值到重视行为无价值  三、从形式构成要件论到实质构成要件论第二章 社会相当性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社会相当性的基本概念界定  一、社会相当性概念的分歧  二、对分歧意见的整理分析  三、笔者的社会相当性概念 第二节 社会相当性与相关概念的界限  一、社会相当性与被容许的风险  二、社会相当性与可罚的违法性  三、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  四、社会相当性与相当的因果关系  五、社会相当的行为与符合法律的行为 第三节 社会相当性的理论基础:行为无价值论  一、完整的不法概念不应当缺少行为无价值  二、一般人观念是刑法解释不能背离的指针  三、二元论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并无失当之处第三章 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价值与体系定位 第一节 我国“全方位机能说”述评  一、“全方位机能说”内容概述  二、对“全方位机能说”的质疑 第二节 社会相当性的价值探寻  一、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各种“替代方案”概述  二、特殊使命:对纯粹结果无价值论的修正  三、核心精髓:为不法判断引入社会学方法 第三节 社会相当性的体系定位  一、社会相当性之两大基本功能的界定  二、社会相当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第四章 社会相当性的判断方法 第一节 判断方法的基本构造  一、对国内相关学说的反思  二、事实与规范两步骤判断构造之提倡  三、独立正当化事由中的具体判断构造 第二节 社会事实判断:行为的通常性  一、范围限定:通常性的判断必须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  二、标准确定:行为通常性的判断应以一般人为实质标准  三、通常性判断的具体操作 第三节 规范价值判断:行为的适当性  一、规范价值判断的标准界定  二、规范价值判断的操作初探第五章 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实际运用 第一节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一、现代社会条件下诽谤罪的限制性解释  二、少数民族地区中强奸罪的限制性解释  三、职业活动领域内中立帮助行为的问题 第二节 各正当化事由成立要件的解释  一、正当防卫的解释  二、紧急避险的解释结语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只有当不存在社会相当的风险,即对于风险的评价来说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一般行为准则,而只有根据个别情况才能具体认定行为具有有利于社会的意义时,才能够以被容许的风险为根据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此,被容许风险的存在范围实际上是极为狭窄的,它只包括带有风险的救助行为。①也有的学者并不是把被容许的风险看成是一种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而是将它定位为统领某些具体违法阻却事由的共同性构造原理。②但不管怎么说,只要将被容许的风险放在违法性中来讨论,它与社会相当性的区别就在于体系地位归属上的差异。2.如果将被容许的风险主要看成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问题,那么它在内容上就与社会相当性存在重合之处。罗克辛认为,被容许的风险原则上属于客观构成要件的归责原理之一,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例如推定的被害人承诺以及《德国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正当利益的行使)⑧才存在以被容许的风险为根据的违法阻却事由。同时,按照许多学者的看法,社会相当性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不具有法律上值得注意的法益侵害风险;二是行为虽然具有法律上值得注意的法益侵害风险,但是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由于客观归责中的被容许的风险是以行为具有重要的法益侵害风险为前提的,所以从内容上来看,它属于社会相当性的一部分。具体来说,它实际上与社会相当性的第二种情形是完全重合的。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同名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充实而成的。2009年11月27日上午,我的博士论文《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在经过3个半小时紧张热烈的答辩之后,被答辩委员会的诸位老师一致评价为优秀博士论文。这难忘的一天也为我在珞珈山麓的9年求学生涯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9年的时光弹指一挥间,无数的往事值得回味,无数的人值得感谢。首先,我要将深深的谢意献给尊敬的恩师马克昌先生。3年前我有幸成为先生门下的一名博士研究生。此后,在每一次与先生的促膝交谈和漫步闲聊中,在每一次先生为我们开设的答疑课上,我学到的不仅是深邃广博的刑法学知识、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更是为人处世的种种道理。在20余万字的博士论文初稿完成后,先生不顾八旬高龄,在事务缠身的情况下仍给予了近乎字斟句酌的批阅和修改。小到措辞表达、标题拟定,大到框架结构、布局谋篇,先生都提出了许多重要而富有启发性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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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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