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论集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主编  页数:282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具体内容包括《论商法中的人合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人格的影响》《从美国法看资产收购中少数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企业维持精神及其运用》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书籍目录

商法基础理论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及商行为比较研究——基于德国民、商法典及我国相关法律比较考察  论商法中的人合性  民商法精神文化散论五则  论商法一般法的构成商法专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人格的影响  从美国法看资产收购中少数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从金融的发展看现代商事交易的特征——兼论金融危机私法成因  外观主义制度与禁反言制度在商法中的适用——以德国和美国公司设立瑕疵问题为视角  科斯定理与商事外观主义  企业维持精神及其运用  债权禁转约款效力变化之探析——折衷于债权人、债务人与受让人利益之调和  信义义务下控制股东的清算责任国外商法  日本《投资信托与投资法人法》国外判例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译评

章节摘录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一行为按照效果又可分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这里完全不需要使用“有效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之用语,而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则实际上应适用于全部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在与事实行为相对立的意义上使用的。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有效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和可撤销的行为。”“民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民事行为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而民事法律行为为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是民事行为的一种。”0另有学者也认为: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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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论集(2009年第2卷•总第17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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