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新民 页数: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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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原书收录了台湾学者陈新民博士的以德国公法原理为主题的17篇论文。此次修订版增订为24篇。书中对德国法治国概念的起源、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公法上的公共利益问题、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国民抵抗权制度、平等权和社会基本权利等等作了深入的探讨。
作者简介
陈新民,祖籍为广东省惠来县。1955年10月出生在台湾省新竹县。197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1979年11月赴德国慕尼黑大学公法与政治研究所,追随德国公法学大师Peter Badura,研究宪法及行政法学,1983年2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返回台湾后,开始公法学研究、撰写及教学生涯。为了进一步了解海洋法系公法学的体系,曾于1987年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担任博士后研究员一年(傅尔布莱特学者);及1992年赴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系担任访问教授一年。
目前担任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研究员,台北大学司法学系合聘教授及台湾大学兼任教授。并曾经获选为1995年“台湾十大杰出青年”之荣誉。
陈新民教授多次应邀到中国内地各著名大学讲课,并获聘为澳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及中国社科院法律研究所等客座教授。陈教授的公法学著作甚丰,研究领域涉及大陆法系,特别是以德国为主的宪法学及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人权制度、国防法制、及东南亚国家的比较宪法等,广受海峡两岸公法学界人士及学生的引述与推崇。
书籍目录
上卷 第一篇 德国19世纪法治国概念的起源 第二篇 国家的法治主义——英国的法治与德国“法治国”之概念 第三篇 社会主义法治国之概念——从越南及东德的经验谈起 第四篇 德国行政法学的先驱者——德国19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 第五篇 论宪法委托之理论 第六篇 公共利益的概念 第七篇 论公务员的忠诚义务 第八篇 论政党的内部民主制度 第九篇 宪法基本权利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 第十篇 论宪法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十一篇 宪法财产权保障之体系与公益征收之概念——德国与美国的比较研究 第十二篇 公益征收的目的下卷 第十三篇 公益征收的补偿原则 第十四篇 财产权保障的阴暗角落——论被征收人的回复权问题 第十五篇 知识产权的社会义务——从宪法学的角度检验知识产权的属性及其界限 第十六篇 法治国家理念的灵魂——论法律溯及既往的概念、界限与过渡条款的问题 第十七篇 国民抵抗权的制度与概念 第十八篇 示威的基本法律问题 第十九篇 戒严法制的检讨 第二十篇 法治国家的军队——兼论德国《军人法》 第二十一篇 平等权的宪法意义 第二十二篇 平等原则拘束行政权的问题——论不法平等 第二十三篇 论社会基本权利 第二十四篇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
章节摘录
其中应予考虑补偿的是:(甲)对于即将征收之标的所为投机性的加工,致使被征收之标的物价值的升高,可以予以阻止。(乙)被征收物的主观价值(感情价值,Affektionswert)应和被征收物对目前财产权人有特殊之经济利益相区别。即后者应考虑予以补偿。(丙)被征收物与被征收人之经济地位(wirtschaftliche Lage)所发生的影响,如对借被征土地为生的圃农及农夫,因征收措施可影响其经济上生存,因这种生存的侵犯极为严重,故应予考虑。(丁)征收时的一切经济及社会状态,可以列入考虑,特别在经济危机时,这些征收可以概括地且暂时地有益于公共大众。例如在战时对原料的限价收购(如同军事征用)都是许可考虑的因素。对于不应该考虑的因素,Scheuner以为有:(甲)征收时,若征收之目的含有政治、社会、文化之因素时,这些因素不必列入考虑,Scheuner以为过度高估这些因素的结果,会导致将被征收人视为公众的特别牺牲(Sonderopfer)的后果,这种后果是不准许的,故应不考虑征收措施的其他因素。(乙)被征收人的一般社会地位不必予以考虑,尤其是在征收富人之财产时,不应予以较低的补偿,否则违反宪法第3条所揭示的禁止歧视原则(平等权)。(丙)与(乙)是类似的,被征收人的个人特征(perstinlicheEigenschaft),例如其家族情形及其是否为法人,都不应列入考虑(此是防止对以前社会之豪门巨族的歧视)。(丁)对于被征收人财产标的之使用及利用情形,假如该标的是以社会及政治的观点来评断时,则不应将该标的运用情况列入考虑;但是若是就该标的之经济运作观点来讨论,例如该土地未充分利用等,即可于权衡补偿标准时考虑之。故Scheuner反对对于大地主采取歧视,以政治目的来剥减对其征收补偿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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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增订新版)(套装上下册)》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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