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心 编 页数:183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1996.3.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9.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1998.1.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节录)(1999.1.18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2007.10.25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节录)(2010.2.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6.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6.1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1999.9.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1999.10.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2.2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2001.1.2)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节录)(2004.2.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2006.7.3)
章节摘录
插图:(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第一百三十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进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编辑推荐
《刑事证据(注释版法规专辑)》编辑推荐:标准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专业解读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配套规定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实用信息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