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组织编写,余勋盛 主编  页数:675  
Tag标签:无  

前言

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国际金融危机在2009年酿成了全球性经济衰退,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以自由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念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的漏洞和金融监管手段的不足使金融体系的风险逐步积累,是导致此次危机的重要原因。长期以来,美国奉行自由市场经济,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整能力,主观上造成了金融监管的缺失和松懈。金融创新导致风险分布日益不透明,风险集中程度识别、分类与评估日趋复杂,风险测量越来越难,大量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导致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不断增加,金融机构会计报表的透明度和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没能及时对金融体系风险进行正确判断,未能及时跟上金融创新步伐而采取有效监管行动,金融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缺陷。风险与收益不均衡的创新产品催生了金融危机,监管缺失的场外衍生产品加剧了市场动荡。次贷资产的迅猛发展、次贷类产品价格的大幅膨胀和破灭及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传递是引发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最直接原因。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现。从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我国出口大幅下滑,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压力加大。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传递,我国保险产品投资回报率下降,且低于投保人预期,造成投资型产品退保增加。在保险业务内含价值不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投资损失直接导致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能力。面对严峻复杂形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把风险防范作为首要任务,审时度势,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制度,健全风险排查、预警监测和应急机制。建立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公司、重点业务领域的风险跟踪报告制度。对保险业风险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和压力测试,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开展保险集团公司风险排查。二是突出风险防范重点。督促保险公司提早调整万能险结算利率和分红险分红水平,有效控制新型产品退保风险。加强日常监测,妥善处置个别公司分支机构非正常退保问题。坚持风险可控、循序渐进原则,调整投资政策,增加投资品种,扩大资产配置空间,较好地防范了低利率带来的错配风险。制定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基本标准,提升投资管理能力。批准45家公司增资225亿元、10家公司发行次级债180亿元。各保险公司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调整结构、加大分保等方式,提高盈利能力,积极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启动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损失率修订工作,防范化解产品定价风险。三是加强监管合作。参加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年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推动国际保险监管战略调整。成立保险监管规则工作组,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

内容概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精心组织、编写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总结经验,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提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和保险人诉讼实务能力与水平,同时也为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司法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以及有关人士工作和学习提供参考。本书共收录最新保险诉讼典型案例170个,其中人身保险诉讼典型案例69个,财产保险诉讼典型案例101个,每个案例由案情、裁决和评析组成,并结合《保险法》作了深入解读。本书案例具有客观性、代表性、指导性和理论性的特点。本书将为提高人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发挥积极作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人身保险诉讼案例 1.填写投保单、交纳首期保费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2月15日) 2.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9日) 3.保险业务员收取保费的法律后果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二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9月23日) 4.保险条款装订错误的法律后果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9日) 5.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09)兴民商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7月27日) 6.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以询问为前提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2119号民事调解书   (2009年10月17日) 7.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一)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3月6日) 8.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二)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温民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8月18日) 9.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终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9月27日) 10.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四)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白山民二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1月2日) 1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五)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唐民二终字1034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11月1日) ……第二部分  财产保险诉讼案例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理解,即保险公司在规定的四种情形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后,是否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险条例的约定来看,保险公司不应对无证驾驶等情形下的人身伤亡负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对保险公司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除外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该规定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并有权追偿的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而关于保险公司对抢救费用的规定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明显区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三类情形之下是由保险公司“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首先,“支付”与“垫付”是不同的概念,“支付”意味着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垫付”意味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先行垫付,而后可向致害人追偿。其次,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而言是下位法,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施行,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新法。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7年修改时未对第七十五条进行修改,因此,可以肯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并非冲突,而是相互补充,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补充性的除外规定。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是针对“抢救费用”的,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定义,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一般常识,抢救是人身伤亡的前置必经阶段,因此,如果要求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就会产生前段的抢救费用已确定保险公司无责垫付,可向致害人追偿;后段的人身伤亡费用却又确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相矛盾的情形,这是明显违反逻辑常识的。所以.通过比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差异性,并结合一般的逻辑规则,就可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除外规定。在立法技术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采取了在前置阶段设置停损点,即在前置抢救阶段就明确保险公司仅需无责垫付的方法,从而明示保险公司在后续人身伤亡阶段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之意。长期以来,关于交强险无证驾驶情形,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问题,因司法界的意见不统一,诉讼判决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有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也有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例。

后记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一辑)》出版发行后,因其内容丰富、客观真实、分析透彻、指导性强,受到业内外好评。基于此,我们着手第二辑的编辑工作。人保财险、中国信保、平安财险、阳光财险、华泰财险、太保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太平财险、天安保险、大众财险、永安财险、华安财险、永诚财险、安邦财险、天平车险、都邦财险、国寿财险、安华农业保险、中银保险、渤海财险、长安责任等财产保险公司和国寿股份、太保人寿、新华人寿、民生人寿、平安人寿、太平人寿、人保健康、生命人寿、合众人寿、长城人寿、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嘉禾人寿、华夏人寿、中意人寿、中英人寿等人身保险公司以及平安集团为本书编写提供了大力支持,法律出版社高级编辑潘洪兴先生为本书付梓倾注了大量心血,唐蓓蓓、周杨同志参与本书编审工作,杨琼同志负责本书资料收集和整理,在此,谨表感谢。2009年,保险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各种严峻挑战,战胜种种困难,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是保险业务发展好于预期。保费收入首次突破l万亿元,达到11137.3亿元,同比增长13.8%。财产险业务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保费收入2875.8亿元,同比增长23.1%。人身险业务保费收人8261.5亿元,在上年增速较高的基础上同比增长10.9%。全年赔付3125.5亿元。二是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截至2009年年底,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8家,比年初减少5家,不达标公司的偿付能力关键指标较年初有明显改善。人身险公司退保率3.54%,退保情况总体稳定。保险公司现金流保持充裕。保险资产配置较好实现了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风险跨境传递得到有效控制。三是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从财产险看,农业险、信用险、工程险等非车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21%、91.3%和31.6%;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余额506.4亿元,较上年末减少426.5亿元。从人身险看,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9.5%,增速高于规模保费8.6个百分点;新单业务中,期交保费占比25.2%,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其中10年期及以上保费占新单业务比重上升1.7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占比43.8%,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银邮代理业务占比47.7%,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从保险投资看,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就收益来源看,固定收益资产实现收益1029.5亿元,占比48.1%,权益资产实现收益1035.8亿元,占比48.4%,两个方面的收益基本相当,收益结构更加均衡。四是市场秩序逐步好转。财产险保费批退率5%,同比下降2.3个百分点。应收保费率3.1%,同比下降2.9个百分点,其中车险应收保费率0.25%,同比下降3.17个百分点。现金流净流入增加206.9亿元,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人身险公司销售行为逐步规范,销售误导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五是经营效益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财产险公司扭亏为盈,实现利润35.1亿元。人身险公司实现利润434.6亿元,业务价值显著提升。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2141.7亿元,收益率6.41%,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共有22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超过8%。六是整体实力明显增强。截至2009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达到4.1万亿元。净资产3904.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97.4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3.7万亿元。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发行H股。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试点启动。

编辑推荐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2辑)》是实务指导与专业研究用书。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4条)

 
 

  •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第二辑和第三辑。质量不错。
  •   好书,学习保险法,找案例的,就看这个,很齐全。
  •   案例内容很新,很好。
  •   经典案例,值得读。
  •   案件类型全,具有实务作用,非常好
  •   虽然还没有看完,但是非常值得学习。而且在我的指导老师家中,居然也看到了此书,说明没买错。
  •   帮人买的 没听说不好
  •   导师推荐的,内容很丰富
  •   正在阅读,感觉良好。
  •   本书纸质还不错,只是案例解说稍简单,若能再详细些就好了!
  •   只是案例汇编,谈不上年度报告,没有年度情况的汇总分析
  •   了解保险诉讼典型案例以及法律运用的一本好书!
  •   内容宏大,部分法律关系接近的案例,反应出不同的判决,很让人思考!值得一读。建议:可以瘦身编辑,可以加入权威专家的分析,可以就不同观点进行列明。
  •   是一本很实用的好书,但由于是保险业行业协会所编撰,有些观点有失公平!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