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Robert S. Summers 页数:280 译者:马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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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是一本讨论朗·L富勒法律理论的导论式著作,如果本书有致谢有扉页的话,一定会写上如下文字:“献给哈佛的朗·L.富勒和牛津的H.L.A.哈特(H.L.A.Hart),他们分别且共同地让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理论焕发青春。”在英语世界中,法律理论这一学科的大多数分支研究早在1940年就陷入停滞。通过这两位学人的专著与文章,尤其是他们公开的思想交锋,富勒与哈特不仅促进了该学科的发展,而且激发了成千上万人的研究兴趣。我能在学生时代聆听两位的教诲确是我的幸运。在本套丛书中,关于哈特的著作已经由爱丁堡大学的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 Cormick)圆满完成;需要与之匹配的是出版一本关于富勒的著作,我很荣幸自己能够承担这项工作。
内容概要
本书是迄今最为出色的分析朗·富勒法律思想的导论式著作。罗伯特·萨默斯教授对富勒的观点采取了一种认同式的概括与阐释。由于富勒从未完全成系统地发展自己的观点,也未能明确地意识到如何将自己的洞见予以最大限度的理论化,因此,在一些论题上,萨默斯依据富勒散见各处的学术性文字,对富勒的观点进行了重构。这项基础性的梳理工作,凸显了萨默斯这部作品难以取代的价值。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罗伯特·萨默斯(Robert S.Summers) 译者:马驰
书籍目录
序言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法律的本质:目的性与价值负担性第三章 法律的道德性与不道德性第四章 法律与非法律的区隔第五章 自然法与理性的职能第六章 法律的手段与目的:一种“程序性”理论第七章 法律的手段与目的:民事审判第八章 法律的手段与目的:一般性评价第九章 法律方法第十章 合同法学第十一章 律师、法律教育与法律理论第十二章 结论索引
章节摘录
富勒于1972年7月1日从哈佛退休,此时他70岁。退休后他依然活跃,应尼克松总统的邀请,他花了近一个月陪同一个代表团访问苏联。这个代表团的主要工作事实上是有关美国作为第一大卖家向苏联出口小麦的问题,富勒在其中无所事事。退休后的六年内,富勒虽然并没有闲下来,却没有写出原本计划中的有关法律程序的著作,他的兴趣进一步转向了法律社会学和人类学。得感谢富勒的遗著管理人肯内斯·温顿,他将富勒涉及程序已经发表的著作和某些未发表的论文整理成集,以《社会秩序的原则》(The Principles Social Order)为题,出版于1983年。富勒仍旧博览群书,尤其关注结构功能主义、符号互动论(symbolic interactionalism)、习惯法与一般社会生活的“隐性维度”。在他最后发表的文章中,其中一篇是处理社会化这一概念的。[41]富勒生命中的最后几年病魔缠身,健康状况很差。他于1978年8月8日去世。他留下了大量论文写作计划和好几本书的部分手稿,讨论的对象包括社会秩序基本原则、自由和民主。他还留下了很多文章提纲和评注,涉及许多其他主题,包括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权利、西方的正义传统、合同法中的目的与意思、法律术语的厘清、法律方法与社会宗教。今天,很多人都承认富勒是一个富有创造力的卓越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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