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涂咏松  页数:258  

前言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我们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全套文库共分为四个系列和两个单品,简称为“4+2模式”:即西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西南政法大学学子文库(此次共收录15部)和西南学术大讲堂(此次共收录13部)四个系列,共计58部作品;另有《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各1部。各个品牌项目在持续性出版中通过六十周年校庆活动得到整合和提升。其中,“学术文库”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哲学等多个领域;“博士文库”则集中展示我校近年来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水准,此次入选的15部作品皆为各自学科和领域中具有问题性、前瞻性、深刻性和现实性的研究成果;“学子文库”的作者主要来自1980级西政校友,意在同时纪念他们入学三十周年;“学术大讲堂”则汇集了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名人论坛及我校教师的精彩讲座,将声音固化为文字,将瞬间凝结成历史。《西南政法大学校史(1950-2010)》和《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两书,是西政对于自己及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历史的一次认真整理和回顾。

内容概要

本书以对信赖、信赖利益、信赖保护、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等基本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在评介信赖损害赔偿责任之历史演进,与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性的基础上,构建起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完整体系,并据以对我国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展开了较深入的实证分析。总体而言,本书为信赖利益的界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发现了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真正的制度渊源;澄清了学界长期存在的将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与缔约过失责任简单对应的错误认识;并归纳出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重构了责任体系,从而将其从缔约过失责任中剥离出来。

作者简介

涂咏松,男,1991-2009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先后获法学学士(1995)、法学硕士(2006)和法学博士(2009)学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信赖与信赖利益    一、信赖    二、信赖利益    三、信赖与信赖利益的比较  第二节  信赖保护    一、信赖的积极保护    二、信赖的消极保护  第三节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一、称谓的确定    二、内涵的界定第二章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罗马法时代的观念与立法    一、早期罗马法时代    二、优帝法时期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学说与制度    一、德国    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小结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学说与制度    一、英国的允诺禁反悔制度    二、美国的允诺禁反悔制度    小结第三章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认识论分析    一、塑造理性认识标准的必要性    二、法律事实的理性认识模式  第二节  价值论分析    一、法律的价值衡平功能    二、两类自由的衡平    三、自由与安全的衡平    四、安全与效率的衡平第四章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体系构建  第一节  信赖原则统领下的信赖保护规则体系    一、信赖原则    二、信赖保护规则体系的外部定位    三、信赖保护规则体系的内部结构  第二节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    一、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三节  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化研究    一、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错误意思表示被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要约与悬赏广告被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第五章  我国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设计  第一节  我国信赖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之独立性的构想    一、现行立法的检讨    二、未来体系的展望  第二节  我国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化设计    一、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二、因要约与悬赏广告被撤销而产生的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我国信赖损害赔偿责任具体条文的设计    一、既有条文的修改    二、增设条文的建议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二)信赖的法律含义私法中的信赖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它是指基于社会一般认识观念和外观状态的结合所产生的一种善良心理状态,并受该善良的心理状态驱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笔者认为,民事法律中所保护的“信赖”应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对他人意思表示或外观权利合理相信的善良心理状态对他人意思表示或外观权利合理相信的善良心理状态,是成立信赖的主观条件。认定该善良心理状态存在与否的标准是社会的一般观念,而并非行为人个体的实际认知状态。例如,甲与乙是多年好友,甲长期在某房居住。甲向乙表示,愿意将该房屋卖给乙。乙见甲在此处居住多年,未生疑心,则当即支付房款。但该房产权属登记的产权人为丙,丙在事后得知后,对甲处分其房产的行为不予追认。这是一个典型的无权处分的事例。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乙作为买受人对甲无权处分的事实并不知道,其个体主观状态并非恶意。乙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购房的选择,已形成个体信赖。然而,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必须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社会的一般观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该客观事实足以使理性之人形成内心信赖,并且信赖人主观善意且无过失。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制度,从而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提供了保护自己权利的依据。它默示人们在房地产交易时必须遵循一个习惯,购房者应当先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查询所交易房产的权属。唯如此,法律才认为行为人所产生的信赖具有客观事实基础,符合社会一般观念,从而提供相应的保护。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尽管内容不乏缺憾之处,但为它的诞生,我毕竟经历了无数个不眠之夜,故此时的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是我从司法实务向学术研究的职业转换过程中所收获的第一本专著,可谓我踏上民法学研究道路的处女之作,缺憾实难以避免。然而,动力皆因缺憾而生。对于刚刚踏上学术之路的我而言,个中的缺憾无疑更有裨益。虽已过而立之年,但在学术研究领域,我不过是一个涉世不深的“年轻人”。自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后,我便来到我国沿海地区的一个基层法院工作。平心而论,那里办案工作的压力很大,法官以及司法辅助人员长期都是超负荷地工作。但,这客观上也给我们这些初出茅庐的大学生们提供了许多锻炼的机会。在法院工作期间,我独立承办了几百件民商事案件。沉重的工作压力一方面使原本存有些许惰性的我受到了极大的激励,另一方面也使得我日益“机械化”——除了办案,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审判实践中所遭遇的法学问题作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一次机会使我有幸重返母校并师从李开国教授研习民法,从而揭开了我人生中崭新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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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不错,有思想
  •   说实话,对西南政法那边的书有点失望了,买了好几本他们的博士论文,但写得都太一般了,标新立异而无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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