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华 页数: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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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欧洲联盟是欧洲国家和人民的一项伟大创举与智慧结晶。60多年前,“在战争砧板上敲打出来的”欧洲各国和人民毅然捐弃前嫌,突破主权的藩篱,本着共同的目标和宗旨和平构建欧洲统一的大业。中世纪以降的诸多贤哲孜孜以求的欧洲统一之梦正在日益成为现实。欧盟在“多样性的联合原则”指导下,不断地进行扩大和深化,成为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涵盖逾5亿人口、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的区域性政治和经济实体,并且欧盟这种继续扩大和深化的势头有增无减。托尼·朱特(Tony Judt)在广受好评的《战后欧洲史》(2005年出版)一书中感叹:“即便是在短短的几十年前都很难想象,欧洲居然会在2l世纪初成为国际美德的典范——一个同时被欧洲人和非欧洲人奉为世人效仿之榜样的价值共同体和国际关系体系”。这段话虽略显夸张,却道出了在“美国梦”幻灭后,欧洲模式赢得了令人神往的发展契机这一事实。
内容概要
中国和欧盟目前正在进行《中欧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的谈判工作,“人权条款”将成为中欧双方无法回避的焦点议题。然而,目前国内尚缺乏一部系统介绍欧盟“人权条款”的著作;同时,作为欧盟与国际法发生“正面接触”的法律部门,欧盟对外关系法一直没有受到国内学界应有的重视。《欧洲联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人权条款”问题研究》系统研究了“人权条款”的演变历程、构成要素、法律基础、与欧共体缔约的关联性,以及在实施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国际法和欧盟法问题,全面剖析了该条款在欧盟对外关系中的现实作用,同时探讨了“人权条款”的改革动向,最后为中国应对欧盟“人权条款”提供法律层面的技术支持。
书籍目录
序绪论第一节 欧盟对外关系:法律与实践第二节 欧盟对外人权政策的发展第三节 本课题的研究现状第四节 本课题的研究架构一、研究目的二、研究范围三、研究框架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人权条款”与欧共体缔约的关联性第一节 “人权条款”的演变一、萌芽和酝酿阶段二、产生与成型阶段三、系统化和制度化阶段第二节 “人权条款”的组成要素一、序言部分二、必要条件条款三、未履行条款四、解释性声明第三节 “人权条款”的缔约权能问题一、“人权条款”法律基础的争议二、欧共体纳入“人权条款”的明示权能三、欧共体纳入“人权条款”的隐含权能四、灵活性条款第四节 “人权条款”对欧共体缔约机制的影响一、欧共体一般性的缔约机制二、混合协定的缔约机制三、“人权条款”对欧共体谈判国际协定的影响四、“人权条款”对欧共体缔结国际协定的影响第二章 “人权条款”实施机制中的国际法问题第一节 “人权条款”的法律性质一、一般国际法上的尊重人权原则二、“人权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三、“人权条款”的法律性质:额外的义务?第二节 “人权条款”的违反一、“人权条款”中的人权概念二、违反“人权条款”的构成要件三、人权与民主、法治、良治原则的关联性第三节 反措施规则与“人权条款”的实施一、国际法上的反措施规则二、一般“未履行条款”中的反措施三、特殊“未履行条款”中的反措施第四节 条约终止/中止与“人权条款”的实施一、嗣后履行不能二、情事根本变更三、重大违约第五节 争端解决机制与“人权条款”的实施一、双边协定中的联合机构二、“人权条款”实施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三、争端解决条款之外第三章 “人权条款”实施机制中的欧盟法问题第一节 “人权条款”在欧盟法中的法律效力一、“人权条款”的直接效力问题二、欧共体机构的法律义务三、成员国的法律义务第二节 欧盟与欧共体之间的权能竞合一、欧盟的支柱型架构二、权能竞合的典型:制裁三、制裁与“人权条款”的实施第三节 欧盟机构之间的组织协调一、欧盟机构与协定中止/终止二、《洛美协定IV》中的“人权条款”实施机制三、《科托努协定》中的“人权条款”实施机制第四节 混合协定中“人权条款”的实施困境一、混合协定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二、混合协定与“人权条款”的实施三、混合协定与“人权条款”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人权条款”在欧盟对外关系中豹现实作用第一节 “人权条款”中消极措施的实效性一、“人权条款”的实效性问题二、“人权条款”的实施:以津巴布韦为例三、双重标准:以俄罗斯和以色列为例第二节 “人权条款”中的积极措施:替代性策略?一、“人权条款”:积极措施的法律基础二、欧盟对“人权条款”功能认识的政策性转变三、积极措施的典型:人权对话第三节 “人权条款”在欧盟对外人权政策中的协同效应一、欧盟扩大中的“人权条件”二、发展合作项目中的“人权条件”三、普惠制中的“人权条件”四、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人权工具第四节 “人权条款”:理想与现实之间第五章 《里斯本条约》与“人权条款”的改革第一节 《里斯本条约》的前世今生一、欧盟制宪的纷争:从莱肯到里斯本二、《里斯本条约》与《欧洲宪法条约》:新瓶旧酒?……第六章 中欧关系中的“人权条款”问题
章节摘录
插图:阿南·罗萨斯对中止混合协定时欧共体和成员国的权能划分曾有这样的论述:“如果是部分中止协定的问题,而该问题只影响协定中欧共体权能部分,则毫无疑问可以在欧盟理事会决定的基础上中止协定,此时无需成员国的另外决定。如果中止影响到整个混合协定,或者是那些属于成员国权能的部分——以及在终止或退出的极端情形下——后者(指成员国)的参与将成为议题。”①按照罗萨斯的逻辑,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何者有权对违反“人权条款”的行为作出反应将取决于拟采取的措施。如果某措施属于欧共体权能领域,则要求欧共体作出决定;反之,则由成员国在其权能领域之内作出决定。欧共体和成员国各自的权能决定了何者有权采取具体的措施。如果由于协定中某部分内容在欧共体权能之外而要求成员国参与的话,那必然意味着欧共体缺乏中止/终止该部分协定的权能。依此类推,这同样适用于其他措施。例如,欧共体无权决定中止军事合作以作为对第三国违反“人权条款”的限制性措施。这是因为,建立和中止与第三国的军事合作毫无疑问不属于欧共体的权能领域。但是,罗萨斯的观点显然忽视了这样一个细节:在实践中,国际协定中的具体条款究竟属于欧共体权能领域,抑或成员国权能领域,这是不容易清晰界定的。②“人权条款”就是典型。欧盟内部迄今未对人权的权能属性作出界定。
后记
本书是在作者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论文答辩之际(2009年5月),恰逢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首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该文件广泛涉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明确了未来两年内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的尊重。中国政府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务实的精神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某种程度上也为论文写作的现实意义提供了良好的注脚。加深中欧在人权问题上的沟通和了解是提升中欧关系的重要一环。中欧目前的人权交流机制尚停留在人权对话的基础之上,缺乏稳定的法律基础,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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