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法政纵横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朱国斌  页数:247  

前言

我认识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朱国斌教授大约在十多年前,那时我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首任司长。1999年初,终审法院对涉及居港权的“吴嘉玲案”作出判决。一时间,香港社会对判决结果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国斌教授和他的同事们从中国法和比较法的视角对案件也发表了不少有见地的看法,有助于社会对案件及其影响作全方位的理解和认识。我上次给国斌教授主编的著作《新编中国法》(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作序是在2007年。国斌教授这次要出论文集了,邀请我作序,我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一邀请。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三年了。十三年来的风风雨雨既见证了中国宪法下“一国两制”这一新型宪政秩序成功确立之过程,又证明了“一国两制”这一构想之伟大、香港基本法之顽强生命力和灵活适应力。“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是解决香港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选项。“一国两制”之成功无疑为当代国际社会解决冲突提供了某种参照,是比较法、特别是比较宪法的典型研究案例。“一国两制”的思想与制度博大精深,其成功经验和教训都值得观察、探讨和总结,也需要有一批有心人从事这种研究活动。国斌教授的《香江法政纵横一香港基本法学绪论》就是这种有益的尝试。《香江法政纵横》收集了国斌教授于2009年以前公开发表的介于学术论文与政论之间的文字,内容围绕着这样几个时政性论题:“一国两法”、“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二十三条”立法评论、“二五之争”及其法理和京港关系与政治。这些长长短短的文章大部分见诸于香港主流报章,其中也有若干发表在学术刊物之上。

内容概要

香港作为中国独特架构的一个行政区划,是广义中国法律之下的一个独特法域,也是中西文化交汇后自成体系的文化场域。作者就香港回归以来,其撰写的公开发表的法律和政论性文章集结成册,文章多发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明报》、《信报》、《大公报》、《东方日报》、《苹果日报》、《香港经济日报》、《信报财经月刊》、《紫荆月刊》等。尽管若干内容因时过境迁只有记录历史的意义,但大部分还是有现实意义并提出了一定的学术观点。

作者简介

朱国斌,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博士。曾先后受教于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学士及硕士、法学硕士)、香港大学(法学硕士)、法国艾克斯一马赛大学(法学博士一公法方向,研究导师资格文凭一HDR)。又曾进修于法国国家行政学院(1989一1990),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院副院士、国际宪法学会会员、法国比较法学会会员。 
迄今已以中、英或法文发表独著、主编和合著共15种,著作章节27项,专业学术刊物论文47篇,会议论文集文章5篇,法律与政策性周刊杂志文章23篇,报纸文章44篇,发表于国际与国内学术会议论文33篇;另有译著及译文13种。

书籍目录

序言(一)序言(二)自序“一国两法” 坚持行政主导体制之下的司法独立 从谢霆锋事件看香港法制 关于香港临时立法会合法性及相关问题之我见 “小人蛇”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高院裁决恢复港人司法信心 朱教授看终审法院判词 冷眼回眸居港权风波 李少民案及其未决的法律问题 内地犯罪嫌疑人合法来港不应逍遥法外 两地刑事  司法协助应参照国际法与惯例 香港法律:在碰撞与挑战中延续创新 回归实践呼唤“香港基本法学”“人大释法”制度及其论争 谁有权解释基本法 简析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 “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 人大释法制度有待完善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与立法解释 检视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二十三条”立法论争 《基本法》第23条与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现行法律中“叛逆”等规定应予重新定义——谈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几个问题 二十三条立法具前瞻性——访城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朱国斌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蓝白纸草案之争再起硝烟 市民对立法的三种态度 二十三条立法咨询可借鉴基本法立法形式 特区政府在23条立法问题上错失了什么 对“法轮功”违法必究符合香港法治精神“二五之争”及其法理 “两年”特首的法理根据 “两年”特首:法理与政治考察京港关系与政治 公务员政治中立辨析 支持再造行政主导政府 改组行会不违基本法 自由党的算计与政治现实 中英争拗的后遗症与当前政制论争 中央应放移民审批权给特区 京港关系的法理塑造 京港间政治伦理考量 香港需要政治家管治 大香港主义伤感情 “一国两制”体现和而不同 “复合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国家结构形式 扶贫不会走向福利社会 扶贫不应仅仅当德政 制约多两地教育难合作附录一 香港基本法论著目录(截至2009年底)附录二 朱国斌:“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工作,对待生活”

章节摘录

香港现行政治体制是一种行政主导模式,行政权大于立法权,决策权也最终掌握在行政首长即总督手中。同样,总督也可以委任重要司法人员和法官。这种体制既不同于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也有别于立法主导制或“议会至上”制。根据《基本法》条文精神,特别行政区将继承这种行政主导体制,这一管治模式已经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并不构成民主化过程的障碍。很自然,人们可能会想到,在总督所不管的格局之下,香港的司法职能能否独立行使,司法是否也受制于总督和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也就是说,司法能够独立吗?以及司法能在什么程度上独立?这似乎是一种两难困境。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我们就会发现,尽管总督在法官的任免问题上拥有很大的主动性,但法官一经任命,总督就不能直接干预司法过程。因为,除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对他的约束之外,总督还必须遵守香港法律。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着法律,法官就是法律的化身。这种司法独立的精神已经制度化了。在实践中,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法官可以有毫无畏惧、毫无偏袒、平等地运用法律的自由。除法院的独立性之外,律政司可以独立地行使检察官的检控权力,律师依法执业,由陪审团来决定犯罪与否。“只要这些组织保持独立于政治压力之外,那么,行政当局就很难因其自身的利益来支配法律,甚至推翻法治准则。”

编辑推荐

《香江法政纵横:香港基本法学绪论》编辑推荐:关于香港临时立法会合法性及相关问题之我见;“小人蛇”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冷眼回眸居港权风波;香港法律:在碰撞与挑战中延续创新;回归实践呼唤“香港基本法学”;人大释法制度有待完善;检视香港特区法院司法审查权;京港间政治伦理考量;香港需要政治家管治。教学研究之际,以交朋结友为乐;好吃并迷恋川湘二系,好饮且时而豪饮;喜购书束之高阁常致一书多册,爱读间谍、侦探、法律、政治、历史小说;希冀周游列国,钟情名山大川;贪恋美好事物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世界太大,时间太少,精力不够,金力也永远不足……CarpeDiem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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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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