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案例解读本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仓行摹”  页数:88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案例1] 企业内部承包引起的提成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 第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  [案例2] 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和解案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案例3] 缺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院判决应当撤销 第六条 举证责任  [案例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代表人制度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九条 劳动监察  [案例5] 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  [案例6]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 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 件 第十二条 调解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  [案例7] 调解协议应当及时、合法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  [案例8] 王某调解协议反悔案 第十六条 支付令  [案例9] 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案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条 仲裁员资格条 件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  [案例10] 王某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争议案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仲裁案件第三人  [案例11] 第三人王某劳动争议案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  [案例12] 受委托人委托权限内行为法律效力争议案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公开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  [案例13] 王某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案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仲裁申清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组成  [案例14] 独任仲裁不适用于复杂劳动争议案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15]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解聘案 第三十五条 开庭通知与延期开庭  [案例16] 当事人试图和解而获准延期开庭案 第三十六条 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案例17] 被申请人拒不到庭的缺席裁决案 第三十七条 鉴定 第三十八条 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证据及举证责任  [案例18] 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劳动者不认真工作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审笔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  [案例19] 王某工伤医疗费部分先行裁决案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  [案例20] 王某工伤仲裁先予执行支付案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 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案例21] 仲裁员未依法回避而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案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生效调解书、裁决书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四条 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节录)(1994.7.5)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节录)(2007.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1993.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若干问题解释(1993.9.23)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1993.11.5)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995.8.1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1.2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 

章节摘录

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甲公司代为乙公司招聘员工,王某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由甲公司支付,试用期过后由乙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工作满一年,乙公司以王某工作时间经常不在岗、服务态度较差、投诉多和工作不积极为由不再使用王某,同时甲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辞退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与甲公司交涉一年多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王某撤回了仲裁申请。随后,王某向乙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费,未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乙公司认为,王某申请仲裁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王某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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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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