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05 字数:900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案例1] B县公安局购物不付款案 第二条 诉权 [案例2] 行政机关受行政处罚一案 第三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四条 审理依据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 [案例3] 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六条 审理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地位平等 第八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九条 辩论原则 第十条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受案范围 [案例4]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5]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6] 公安局怠于保护甲某招致赔偿责任案 第十二条 不受案范围 [案例7] 市政府强制要求捐款行为的性质 [案例8] 行政终决案件 [案例9] 丙某诉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案 [案例10] 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性 [案例11] 行政调解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案例12] 行政指导行为 [案例13] 重复处理行为 [案例14] 准备性行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三条 基层法院的管辖 [案例15] 专门法院无行政案件审判权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案例16] 甲某诉县人民政府一案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第十七条 一般地域管辖 [案例17]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特殊地域管辖 [案例18] 原告所在地的确定 第十九条 不动产的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十条 选择管辖 第二十一条 移送管辖 第二十二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原告 [案例19] 公平竞争权遭市政府侵害案 [案例20] 甲某诉乡人民政府撤销建房许可证案 [案例21] 有权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主体 [案例22]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告 [案例23] 行政复议改变原决定后的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24]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行政诉讼被告 [案例25] 田永案 第二十六条 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 [案例26] 第三人的类型 [案例27]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认定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理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的种类 [案例28] 定案证据的条 件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 [案例29]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告取证限制 [案例30] 行政机关在行政中的取证权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第三十五条 鉴定 第三十六条 证据保全 第六章 一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 [案例31] “奔马图形”不构成驰名商标,法拉利告商评委败诉 第三十八条 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第三十九条 直接起诉期间 [案例32] 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及起诉期限时的起诉期间 第四十条 诉讼期间的延长 第四十一条 起诉条 件 [案例33] 甲某等人诉县政府法制办一案 [案例34] C道路建筑公司诉公路局要求经济补偿一案 第四十二条 起诉审查 [案例35] 行政诉讼起诉审查的期限 [案例36] 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不服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审判准备 第四十四条 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条件 [案例37] 甲公司诉A市防疫站案 第四十五条 公开审判及例外 第四十六条 审判组织 第四十七条 回避 第四十八条 视为撤诉及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对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 [案例38] 撤诉申请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审案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规章的适用 第五十四条 判决 [案例39] 被诉行政行为被撤,原告却不撤诉 ……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并与甲某等人发生身体接触。丁某等人见制止无效,遂以县政府法制办的名义对甲某、乙某、丙某作出各罚款300元的决定,并当场收缴。甲某等人不服,遂以A县政府法制办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告知甲某等人应以A县政府为被告,但甲某等人拒不变更,县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涉及行政诉讼的提起条件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1)原告适格。起诉人无原告资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具体的事实根据。(5)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不属于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6)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适格的被告为A县政府,而非A县政府法制办。因此,县人民法院要求甲某等人变更被告是正确的,而甲某等人不同意变更,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A省B市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C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由C道路建筑公司筹集资金并负责修建高速公路;自高速公路修建完毕10年内,由C道路建筑公司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有关收费标准向经过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行收费。后来因为该省整体经济建设,在高速公路修建完毕第6年,B市政府根据A省政府有关文件宣布该高速公路中间有一段将改建为城市的新机场,但不给予C道路建筑公司任何经济补偿。对此,C道路建筑公司不服,遂以B市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B市政府考虑到有关影响,在C道路建筑公司起诉后,与之达成和解,决定一次性给予C道路建筑公司1000万元的经济补偿,于是C道路建筑公司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但C道路建筑公司听闻其他类似道路建筑公司所获经济补偿远远大于1000万元时后悔了,遂以相同诉由向原人民法院重新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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