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27  

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某化工厂破产案  [案例2] 某实业公司破产案 第三条 案件管辖  [案例3]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条 审理程序  [案例4] 某家具厂破产案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案例5] 某橡胶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6] 某电力公司申请某电子电器公司破产案   [案例7] 清算委员会申请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案例8] 甲公司申请乙公司破产案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案例9] 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案例10] 某招商集团申请某集团破产案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案例11] 某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案例12] 某车业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案例13] 某纺织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案例14] 某商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案例15] 因破产程序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可以准予撤诉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案例16] 方某申请某装饰设备公司破产案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案例17]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案例18] 某制衣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案例19] 某旅行社申请破产案  [案例20] 某设备厂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案例21] 地下商场个别清偿被撤销案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案例22] 某电子器件厂虛构债务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案例23] 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案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案例24] 某破产企业取回质物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案例25]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26] 某服装厂宣告破产案  [案例27] 某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销条 件及其限制  [案例28] 破产企业债权人主张抵销无效案  [案例29] 破产企业债权入主张抵销案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范围  [案例30] 破产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案 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31] 某市搪瓷厂破产清算案  [案例32] 某机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3] 某毛巾床单厂破产清算案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案例34] 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案例35] 电器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十七条 附条 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案例36] 某商场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案例37] 某食品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案例38] 某啤酒厂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及未申报情形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八章 重整第九章 和解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企业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六)强化破产责任《企业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严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企业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主要是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破产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按照我们国家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抵押资产并不纳入破产清偿顺位当中,而是独立于破产财产之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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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1条)

 
 

  •   了解企业破产法,规范破产程序。
  •   案例解读就是好,变抽象为生动。
  •   内容不错,破产法其实用到倒是不多
  •   正规的法条和案例,很好,我也喜欢
  •   几乎每一条法条都有一个案例加以理解,性价比高
  •   很好的书,相关考试必备呀
  •   老師要求購買的,但個人還是比較喜歡註釋版或配套版的
  •   很适合学习,是一本不错的课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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