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研究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徐学鹿 主编  页数:400  

前言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法学界民法和经济法论战正酣,我们将目光转入商法研究,1986年出版了改革开放之后国内最早的一本商法著作——《商法概论》。从那时起,为促进商法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尽自己绵薄之力就成为我们始终坚持的信条,商法教学与研究也就成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原北京商学院法律系)学科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商法研究》创办于1999年,是实现上述目的举措之一。本书之前共出版过4卷,以现代商法基础理论的阐述为主要特色,后因经费原因暂停。  时至今日,我国商法学理论研究开始进入了繁荣发展时期,以单行法为主的商事立法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以制定商法通则为目标,推动商事立法向更高阶段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成为商法理论中的主流意见。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商事审判特有的理念与方法已经得到认同,并在一些地方开始实践。为了弘扬商法理念、反映商法实践成果、促进商法理论研究,在从事商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同人之间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研究的平台,现决定复办《商法研究》。创办宗旨一如既往,但在内容上体现时代特色。传统商法的领域以贸易法为主,20世纪以后进入商法的企业法时代,20世纪下半叶以来,金融业务日益成为商事领域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法成为现代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为体现这一趋势,设置了商事贸易法、商事组织法、金融法专论等栏目。

内容概要

本书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主办,一个商法学术交流和研究的平台。内容包括商事贸易法、商事组织法、金融法专论等栏目。     本书以我国商法理论研究和商法实践经验总结为出发点,就中外商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为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一个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

书籍目录

基础理论 商法研究三十年:从商法、现代商法到软商法的推进 论我国商法实质理性的优先性 论商会自律热点问题评论 “流动摊贩合法化”争论中的问题辨析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新型民事责任 体系化视角下的商事侵权责任疑案探究 论“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评唐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的法律问题思考——以甲公司与广州乙公司股权纠纷案为例 保险法上的不利解释原则 欠缺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之反思商事贸易法 我国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法律关系研究 规范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动态研究商事组织法 分裂的内涵冲突的规则——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制 股东表决权代理委托书的功能及法律控制 任意化: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设立的路径选择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基础——基于经济、法律和宗教的解释金融法 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板建设问题研究 中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信托制度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域外商法 简评日本种类股制度 韩国海商法评介 美国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探析 英国公司重整和破产职业者制度评述立法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专家建议稿 《商法研究》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其次,禁人的岗位不同。公司法第147条虽概括禁止不适格的当事人担任任何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涉及证券业务的公司以及不涉及证券业务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不禁止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岗位。而《证券市场禁人规定》第4条第1款禁人的岗位错落有致,但基本上限于证券市场内部的某些特定工作岗位:一是证券业务的任何从业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劳动者);二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劳动者,也不包括非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市场禁人制度虽禁止市场禁人人员在禁人期间内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不禁止市场禁人人员在禁人期间内从事证券业务以外的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也不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也不禁止其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低级岗位职务。至于其他企业是否愿意雇用或者选任市场禁人者就任适格岗位,属于市场选择问题,法律和政府不宜干预。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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