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胡锦光、 曾宪义 法律出版社 (2010-07出版) 作者: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胡锦光,曾宪义 编 页数:224
内容概要
《历年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2003-2010)(法律版)》由全国法律硕士权威机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收录全国法硕联考2003—2010年考试真题,2010年新增法学专业真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试题逐一解答,每题均附有考点提示及答案解析。 反复研习历年真题是备考中不可替代的复习方法,《历年法律硕士联考真题汇编及答案解析(2003-2010)(法律版)》可以帮助考生熟悉考试题型和考点分布,把握考试重点、难点,发现命题基本规律,掌握答题技巧,全面提高应试能力,是法硕考生必备的考试用书。
书籍目录
一、2010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一)非法学专业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二)法学专业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二、2009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三、2008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四、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五、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六、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七、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八、2003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真题及解析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综合课参考答案及解析
章节摘录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实。65.(答案](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事实;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66.[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四、分析题67.[答案](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2)该原则的内容和要求是: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这些监督表现为: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8.[答案](1)县政府确认“选举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县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组织选举的机构,它可以就村民举报的选举违法情况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由其决定选举是否有效,而不能自行宣布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因而,该县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有效的行为是违法的,干预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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