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高莹  页数:225  

前言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创立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劳动教养制度作为积极的犯罪预防政策和教育挽救违法者的措施,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法治和人权保障的视野下审视,劳动教养制度因其法理依据及效力等局限而陷入合法性的生存危机;也在基本概念、规范、价值、功能等层面上,与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发生了严重的冲突,面临必须改革的抉择与时代挑战。在新的立法设计中,一些同志从法的一般原理出发,提出解决劳动教养处分法定、程序公正的司法化建议,对此,我们在表示赞同之余,不禁想起研究罗马法的著名历史法学家萨维尼的一句名言:法律制度的有机性质既表现在各个组成部分的生机勃勃的相互关系中,也表现在它不断进步的发展里。因此,如果不仅仅满足于形式上改进的策略,就必须深入研究其本质与核心价值,从而在根本上揭示其存在的基础与发展的方向。从制度构成与矛盾解决方式角度分析,劳动教养的本质不应是惩罚,而是教育,其核心价值同样也是解决人的发展问题。所以,它应当是面向未来的机制(福柯语)。现行的许多研究成果或立法建议,只是解决其法制形式的表象及其手段与方法的改进,致使我们始终没有摆脱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中的历史局限,没有真正从理论的高度揭示出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理性及其变化规律。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在承担并完成了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矫治理念与教养制度变革》课题(成果已于2005年在群众出版社出版)的基础上,设计申报了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2006年该课题被正式立项。

内容概要

法律制度作为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生成的规范体系,它不仅要在致力于解决现实社会秩序的种种矛盾中经受考验,而且要在回应社会变革所提出的挑战中发展与变革。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五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治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当下法治与和谐社会、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人人心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而备受质疑。因此,作为对这种社会发展与变革的积极回应,包括劳动教养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法律制度的确立与改变需要首先解决价值取向问题,综观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与现状,存在众多的矛盾冲突与理论困惑。由于对决定这一制度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如思想基础、价值取向、正当性与合理性等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更少见具有建构意义的理性批判与反思,这种状况成为劳动教养立法屡屡受挫、制度创新举步维艰、长期处于徘徊局面的深刻原因。因此,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内在机理、功能和作用,应当对其在现实社会的法治建构中的价值定位,从哲理、法理和社会文化等背景做必要的审视、梳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证改革现行劳教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立法依据。    本课题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基础研究。课题组认为,劳动教养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己任,其职能突出地表现为两个方面:犯罪控制与教化改造。这种职能通过对收容对象的政策性调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针对犯罪临界行为和屡教不改者;针对游手好闲、违反法纪者等。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劳动教养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本质特色和核心价值并不在于惩戒或排害,而是教育、矫治、保护和救助,其积极预防犯罪和有效矫治违法者的宗旨,彰显了中国传统文化渊源与社会主义特色。但是,要将这种认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需要通过立法对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这一涉及制度正当性的两维目标进行平衡。而将积极预防犯罪与有效保障基本人权统一于法治原则之下,必须首先解决其对象及处遇标准的法制化与程序设计的司法化的两大核心问题。    第二,关于劳动教养历史地位与改革发展研究。历史地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生成过程与转型都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政策选择的结果。对于社会稳定秩序和大多数人的安宁生活而言,劳动教养措施功不可没。我们在肯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它的历史局限性,由于其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低,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普适化的治理模式,又存在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与监督等问题。在崇尚法治、重视人权、重建公正秩序的制度要求面前,作为对社会的这种发展和变革的积极回应,劳动教养制度必将发生转型与变革。但是,我们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不能脱离历史条件来看待这种转型的基础与变革的时代要求,提出新的方案和选择的目标,是为了建、构而不是清算和否定。    第三,关于劳动教养立法与改革方向研究。应以宽严相济、积极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为基石,以消除行为人的恶性与恶习、改善其行为方式和生活状况为前提,以保护性处遇并面向未来、有助于其重新社会化为重点,以处分的针对性、多样性、开放性为制度设计的基础,以体现合法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法治原则为保障,整合现有的强制措施资源,形成有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特色的,集防卫、教育、矫治、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具有内在关联性、人道性、科学性与创新性的强制性矫治措施体系。未来的立法性质及体例应当属于行政法领域的具有特殊地位的综合性法律。既不同于治安行政处罚,也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具有特殊的法律关系属性、特殊的教育矫治功能、特殊的司法保护特征的司法行政措施;其立法的体例应采取多元立法的形式,即包括设施法、组织法和教育矫治处遇措施法等形式。     第四,关于劳动教养与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比较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将原有的保安性、保护性措施集中规定在刑事法典之中。这种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包容了几乎所有的轻刑犯、虞犯、未成年违法者等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既包括有现实犯罪行为的人,如轻微犯罪人、犯罪的精神病人、酗酒者和未成年犯罪人等;也包括有犯罪倾向或危害社会秩序恶习且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其目标既着眼于消除现实的犯罪能量及其人身危险性,也为了预防其再犯罪的发生。这一制度体系合理地整合了社会资源,系统、有效地处理了社会上的各种危险和破坏因素,在补充刑罚手段不足的、各种刑事政策措施中,它是发育程度较好,也最具实效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方略。讨论借鉴保安处分的制度机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有两条路径:一是近期通过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首先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生存危机和程序正当性等问题,再通过递次性改革,将有五十余年历史的这一制度改造成为一种符合时代和法治要求的治理新模式;另外从长远角度,则要统一整合国家刑事司法资源,建构具有预防、惩戒和矫治等职能的处分措施体系。     第五,关于劳动教养执行制度改革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变革不仅仅是通过立法去制定并执行规则的过程,通过立法的形式只是提供了制度合法性的前提,其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将是一个持续的、涉及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系统工程。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劳动教养执行模式的强制与封闭性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建立起以设施为依托,以开放式为基本模式的执行制度,是劳动教养转型为新的矫治制度的关键。这种新制度应当寓防卫、保护和矫治等职能于一体,教育矫治工作的核心目标是有助于其重新社会化。因此,应当根据国家法治发展要求和教育矫治工作实际,设计更加科学、人道、理性的执行模式,这种新模式应当有利于保障被矫治者的正当权益和基本需要,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并更加开放。     第六,关于劳动教养人员权益保障研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鉴于劳动教养制度目前的法制状况及其运作机制存在极其深刻的权益保障危机,因此,在实体性、程序性及执行制度的设计中确立权益保障的法治基础与核心价值,是劳动教养立法中面临的一个根本性的重大问题。可以预期,未来的矫治措施的法治特色在于约束与保护并重,程序公正性仅仅是一道执法不可逾越的底线,制度设计应更注重被矫治者权益保障的内容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并将此与开放式处遇结合起来。

书籍目录

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一:秩序与公正的重建——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基础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二:法理与现实的多维视野——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基础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三:规训与教化中的权利保障——劳动教养制度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四: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轨迹及走向——以管理体制与执行模式变革为视角的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五:借鉴与思考——劳动教养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六:路漫漫其修远——劳动教养法制化建设历程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七:劳动教养立法与改革——劳动教养立法完善与改革方向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定位与改革方向课题研究之八:劳动教养制度的价值分析与立法方向——课题组的思考与建议附件1:有关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的规定附件2:有关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规定附件3: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特殊的审理方式。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负责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官,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等担任。  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应当帮助其认识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对开庭时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入出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人被告人会见。  第三,特殊的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这种特殊的司法程序,一是避免成人化的诉讼程序的消极影响;二是通过商谈式的特殊审理方式,可以打消其思想顾虑,有助于依法对其进行教育和保护;三是防止和克服“标签化”的后果,更有助于其今后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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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这本书很薄,只有200多页,从资料翔实度来说可能不够用,但是观点新颖,资料的更新速度很快,让我了解了最新动态,专题研究来说,足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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