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潘福仁 编 页数: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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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亦呈蓬勃发展之势,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一方面,我国关于建筑市场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尚严重滞后,存在诸多规范空白、模糊地带;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上述原因导致建筑业市场中大量存在不规范行为,例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行为不规范,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或者通过挂靠、内部承包等形式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建筑市场中的掮客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存在各种违法行为;在施工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内部发包企业对工程质量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等,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层出不穷。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必须引起立法者、执法者高度重。
书籍目录
上编 司法实践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概述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专业性强 二、法律关系复杂 三、审理难点多 四、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二、建设方投资不足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发展趋势 一、数量逐年上升 二、审理难度加大 三、解决方法多元化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审理方法与技巧 一、诉讼程序上的方法与技巧 二、实体审理的方法与技巧 第二节 诉讼管辖问题 一、诉讼管辖背后的利益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及其管辖原则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辖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 诉讼参加人的确定 一、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 二、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诉讼参加人 三、几种特殊情况下第三人的追加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诉讼证据的认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证据种类及作用 二、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质证及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五节 反诉与抗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一、签约主体 二、合同形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要约、承塔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包人的义务 二、发包人的义务 第二节 工程款的认定 一、有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 四、工程款支付主体 五、工程款收取主体的认定 六、垫资作为工程欠款的认定……下编 疑难、典型案例评析
章节摘录
插图:发包人委托勘察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首先应当向勘察人明确技术要求和勘察阶段,按时提供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勘察基础资料和附图并满足勘察人编写纲要和编制工程预算的基本要求;其次应当根据勘察人提出的用料计划,按时准备好各种材料,并承担费用。在勘察过程中,发包人应当为勘察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派员协助勘察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为勘察人创造并解决勘察现场条件,如征购土地、拆除障碍物、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并承担其费用;按照合同为勘察人员准备好食宿、办公等生活工作条件等。发包人委托设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的技术要求。在初步设计前,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提供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在施工设计前,发包人应当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同时,发包人在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发包人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对该技术资料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的,应当及时通知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返工或者修改设计,并有权顺延工期。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返工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勘察人、设计人在工作中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准确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通知发包人修改技术资料,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如果该技术资料有严重错误致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在发包人重新提供技术资料前,勘察人、设计人有权停工或顺延工期,停工的损失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重新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重大修改,需要勘察人、设计人返工、修改设计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新的技术资料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支付勘察费、设计费。
后记
本书是在2007年9月首次出版的,很快售罄,3个月后进行了加印。首次出版时,丛书总主编奚晓明副院长审稿后对本书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原书中“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即是根据奚晓明副院长的意见修改合并而成的。同时,书中的其他内容亦根据的奚晓明副院长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本书内容的系统性、实用性、权威性经受了市场的检验。此修订再版,增加的内容是:第一,几种特殊情况下第三人的追加;第二,工程款收取主体的认定;第三,按约提供施工材料;第四,案例7,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昌盛公司与向荣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第五,案例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导致免除施工人的质量责任——荣盛公司与新时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第六,替换、增加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5个法律法规。这些内容的增加与调整,使本书的内容更加丰富完整,相信此次修订再版会进一步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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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2版)》为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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