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宗龙 编 页数:340
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78篇优秀案例,涵盖刑事案例、民商事案例、行政案例、立法程序案例、执行案例五大部分。同时,每个案例中的要点提示和案例评析为全书之精华所在,是对办案过程的心得体会和总结提炼,也是审判工作的一种延伸,有助于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办案能力,并能促进法院审判质量的整体提高。本书对于同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借鉴作用,也为上级法院提供有益的素材。同时,该书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全面接触法院工作、实现从理论到实践升华之首选,更是面向社会大众进行普法宣传不可多得的一本好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刑事案例】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1.陈永富放火案 2.孔祥胜放火案 3.吕忠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张良非法制造爆炸物案 5.赵应葵交通肇事案 6.张立新交通肇事案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7.何金堂挪用资金案 8.甘润民合同诈骗、诈骗案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9.赵全周、周永辉故意伤害案 10.代飞防卫过当故意伤害案 11.李×、许超等七人故意伤害案 12.胡祯飞、张伟、倪宗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3.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数罪并罚案 14.赵武周诉童××故意伤害案 15.张洪滔、沐××等八人故意伤害认识对象错误案 四、侵犯财产罪 16.孙××盗窃、抢劫、强奸(未遂)案 17.奎家实盗窃案 18.张海涛、龚××抢劫案 19.龙×等三人抢劫案 20.张启伟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1.詹国云贩卖毒品案 22.李家德等三人盗伐林木案 六、贪污贿赂罪 23.朱存跃贪污案 24.张海涛受贿案第二编 【民商事案例】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5.李增华与王华芬离婚案 26.戴春霞与穆正发离婚纠纷案 27.陈永红诉王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8.李金芬诉余瑞、余飞等五人赡养纠纷案 29.杜开红与杜开华给付丧葬费纠纷案 30.杨家兴等四人诉沈秀芝等三人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31.董××与董一知、路志荣法定继承案 32.李孝先等七人诉李茹芬法定继承案 二、物权纠纷 33.黄云诉黄希良、李秀英相邻权纠纷案 34.龚自明与龚永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35.李秀芬与文林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36.沈红忠与吴晓艳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三、合同纠纷 37.罗和平与张永刚买卖合同纠纷案 38.曾统贵诉解传和买卖合同纠纷案 39.通海县杨广供销合作社诉杨光丽买卖合同纠纷案 40.通海信用社与朱国秋等三人借款纠纷案 41.段金辉、薛丽萍诉薛祖进、王双琼民间借贷纠纷案 42.杨广镇兴义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诉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43.杨广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诉张伟租赁合同纠纷案. 44.通海县四街镇龚杨村民委员会四组诉施永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5.贾丽红与张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6.孙喜诉通海县九街镇人民政府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47.杜松文与解家幸承揽合同纠纷案 48.玉溪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冯友萍典当纠纷案 49.钱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50.罗绍成、储传富与薛正平、薛正祥合伙协议纠纷案 51.云南通海通印大酒店诉云南省通海县元山水泥厂服务合 同纠纷案 52.胡从会、王桂凤与胡兴伟、陈合芬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 四、侵权纠纷 53.田国正与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54.颜金定诉蔡秀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55.储玉芬诉吕家来等六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56.黄斌诉师钰等二被告及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57.王秀琼诉通海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58.程家恒与张伟等三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59.李双荣与邹世滨、通海县伊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案 60.李长童与吴开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五、劳动争议 61.刘明学诉云南通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博凯分公司等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62.钱可朝与通海县瑞燃煤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63.陈兴等二十二人与云南通海老拨云堂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64.禹银华、李荣兰等十二人与通海汽车拖拉机修配厂给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养老保险金案第三编 【行政案例】 65.段永生诉通海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66.刘家龙诉通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67.向建忠、郑亚丽诉通海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案 68.周凤明诉通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案 69.通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云华行政处罚案 70.通海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通海县顺友造纸厂行政处罚案第四编 【立案程序案例】 71.王从发诉通海县秀山镇大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72.鲁绍富诉马子恒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7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诉黄家槐司法鉴定案 74.徐飞荣诉周之兴、通海县秀山镇庆丰社区财产侵权案 75.李嘉林诉解家祥合伙纠纷案第五编 【执行案例】 76.谢思思与沙传云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 77.郝慧琼与胡中海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 78.柯传云与张维波借款纠纷执行案
章节摘录
2.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海涛、龚××当庭供述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均辩称其的行为不是抢劫,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民事部分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被告人张海涛的辩护兼代理人谭义坤对证据无异议,提出了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1)被告人张海涛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从客观上讲认定为寻衅滋事更为适宜;(2)被告人张海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晶系在校学生,不存在误工费、住宿费及学费损失和高考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应赔偿。 被告人龚××的辩护兼代理人杨元对被告人张海涛的供述及被害人王晶的陈述有异议,认为其二人的口供不客观,并提出了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1)被告人龚××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目的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寻求精神刺激,从行为表现上看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人龚××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2)即便要对被告人龚××之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也应当考虑其的自首情节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较好等因素,对其适用减轻处罚;(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晶提出的高考损失系精神抚慰金的范畴,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被告人龚××的法定代理人愿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晶的损失,请求对被告人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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