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志伟,魏昌东,吴江 编 页数: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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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在体例上采用了以法典为中心分散列举的模式,形成了以法典为主干,以相关解释为文内注的编辑体系,其优势表现为:一是彰显法典之核心地位。从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典具有源生性而解释具有派生性,通过这一编辑体例突出了法典的核心地位。二是由散在而统一。不同解释主体就同一问题所做出的解释,被以法典文本为顺序集中于具体条文之下,不同诉讼环节的权利行使及其内容清晰、明确,实现了不同解释在同一规范下的统一。三是由静态之法而为动态之法。法典文本体现了静态之法的全貌,而围绕法典所进行的解释则使法典呈现一定动态性。 本书收录了l979年刑事诉讼法典颁行以来,特别是1996年法典颁行以来有关法典适用问题的所有主要的有效解释,在解释主体的范围上,超出通常意义上司法解释主体的范围,涵括了所有依法履行一定刑事诉讼职权的主体所颁行的解释和规定的内容。在具体编排顺序上,采取了按照效力层级、解释的全面性和时间顺序性的编排原则,高效力层级、具有全面适用性的解释被置于低效力层级、对具体性问题的解释之首,体现了由适用的广泛性到具体性的要求。在具体编排方法上,在法条前精确归纳了该条主旨,便于刑事诉讼法的研习者、适用者全面领会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对被较长法律解释文段隔断的法典条文,采用了旁注的方式指示下一法条所在页码,利于读者翻阅。 本书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乃至广大公民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提供了便捷的途径,也为刑事诉讼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析、研究、比较中国刑事诉讼法提供了颇有价值的立法和司法资料。对于众多学习法律的本科生和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学生来说,本书也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书。期望通过编者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在保持法典文本完整性,树立法典之权威和核心地位的同时,为法律的研习者、适用者省却检索之苦和时间耗费。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第2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3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原则 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平等原则 第7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8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9条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 审判公开原则 保障辩护原则 第12条法院定罪原则 第13条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14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15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16条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17条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18条职能管辖 第19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0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1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22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3条级别管辖的变通 第24条地域管辖 第25条优先、移送管辖 第26条指定管辖 第27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28条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第29条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30条回避的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回避的复议 第31条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2条辩护的方式与辩护人的范围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第33条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34条指定辩护 第35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36条辩护人的权利 第37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38条辩护人的义务 第39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40条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问 第41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章证据 第42条证据及其种类 第43条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第4J4条运用证据的原则 第45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第46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第47条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48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49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50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 第51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 第52条取保候审申请人 第53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54条保证人的条件 第55条保证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56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有关法律后果 第57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 法律后果 第58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第59条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60条逮捕的条件 第61条拘留的条件 第62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63条扭送 第64条拘留的程序 第65条拘留的期限 第66条提请逮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四编 执行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认为应当对案件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协助进行。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级人民检察院维持原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二百六十五条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束页注明。《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就未成年人侦查终结后的处理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对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同人民检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机构加强联系,介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思想变化、悔罪表现等情况,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7月21日中央军委)第十二条案件管辖单位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保卫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栓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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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第5版)》编辑推荐:准确: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专家整理编写。全面:涵盖刑事诉讼法典及所有主要相关规定。易查:以法典条文为主干,以相关规定为注解,逐一对应。指引明确:逐条归纳法条主旨。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课堂学习,司考应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公民查阅、运用刑事诉讼法规范的便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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